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楚仑:当庭宣判不应成“特例”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6月5日

   当庭宣判不应该被视为“特例”,法官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尽量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尽早得以确定。
  法官裁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它考验着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司法水平,而裁判结果不仅关系特定当事人的利益,它有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在全社会传输某种价值导向,影响公众的行为选择。所以,法官在作出裁判前总会再三思量,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更是如此。
  笔者以为,法官在裁判时保持慎重是应该的,当庭宣判也非强制性要求,但审慎并不意味着就要拉长“战线”,通过加大时间成本和牺牲司法效率来保障裁判质量。实际上,效率与质量二元价值并不冲突,当庭宣判更不应该被视为“特例”,法官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尽量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尽早得以确定。
  当庭宣判虽有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正如有法官所言,“当庭宣判是法官素质的一块试金石,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风险。但这种做法,既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压缩办案周期,减少案外因素干扰,确保了司法公正,也能提升司法公信。”实际上,不仅如此,当庭宣判还能够有效减少重复阅卷带来的额外劳动,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切断司法腐败的时间链条。遗憾的是,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都未曾受到法官“青睐”,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庭审中留给法官思考和做决定的时间有限,匆忙作出裁判往往风险较大。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如此法官等于又给自己套上了“紧箍咒”,故实践中当庭宣判的适用率颇低。
  当庭宣判虽不是硬性要求,但也不能一味排斥。实际上,每起案件都具有特殊性,庭审过程也没有事先安排好的剧本,加之一些年轻法官经验缺乏,应变能力有限,所以很难就当庭宣判对法官作硬性要求。但法官个人还是应该为能当庭宣判而努力,这不仅是检验自己办案能力的“试金石”,相反在此过程中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当然也绝不能陷入另一个极端,为图省事盲目追求当庭宣判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总之,法官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决定是否适用当庭宣判,不违背案件审理规律,做到不冒进,同时也尽最大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做到不保守。
  当庭宣判是把“双刃剑”,关键还要练好内功。当庭宣判并不容易,法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娴熟的庭审掌控技能之外,还要特别注重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对庭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务必做好预判,同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庭前沟通,固定好无争议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使庭审过程得以顺利进行,只有庭审过程变得“可预期”,当庭宣判才会“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