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罗霄悍 梁桂平: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7月9日

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倒逼案件精准分类;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匹配现行诉讼改革模式;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进会上强调,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倒逼案件精准分类。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全国法院的受案数已成倍数增长,然而案件增量与法官增量不成正比,加重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基层法院承担了全国近90%的案件审判,但其中大部分属于法律关系清楚、争议较小的简单案件。在强调“难案精办、简案快办”的效率指引下,要适用简化式裁判文书,首先需要对案件加以精细化的归类,为类型化案件贴上复杂与简易的“标签”,让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有的放矢。在进行案件分类中,可根据“案件权重”进行标准化分类,将权值较小的案件进行筛选,再依托实践经验确定适用范围,保障文书繁简分流的科学性。
  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匹配现行诉讼改革模式。当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依据仍沿用199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判决书的核心集中在理由和主文两个部分,同时还含有首部、事实、尾部等部分。现代的诉讼模式正在不断获得改良,沿着单一型向精细化的脉络发展。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其目的正是对诉讼模式探索的深化。然而,作为诉讼“果实”的裁判文书,在写作方式上却一直未作出实质性的变动,延缓了改革进程。在适用条件上,小额诉讼与简化式裁判文书具有诸多共通之处,甚至是裁判程序与裁判结果的一脉相承,根据案件类型适用不同的简化式裁判文书。因此,大力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更好适应当前不断改革的诉讼模式。
  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相较于复杂案件,大多数简单案件的事实和理由缺乏可读性。如果仍要求法官花费大量时间撰写,无疑过于求全责备,也延后了当事人获得判决的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故部分简单案件当事人提出在不减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可通过简易的裁判文书实现其诉讼目的。另一方面,简化式裁判文书特别是表格式文书及令状式文书,由于简化程度深,也存在当事人对其认识不足,引发对法律效力的质疑问题。因此,在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时,应当采用告知书和确认书的形式,让当事人了解简化式裁判文书的概念、类型、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产生的积极意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裁判文书承载着解决纠纷、阐释和创制判例、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等诸多功能。在案件分类日益深化的情况下,辨证看待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合理把握裁判文书在法治引领和实用主义之间的价值界限,才能更好的提升司法精细化运作程序。因此,走出传统格式化的文书藩篱,大力推行简化式裁判文书,不仅能够深入诉讼制度改革,健全案件繁简分流的体系,更是依法高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