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林振通:法官裁判案件之我见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7月11日

法官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要公正作出实体裁判。
  员额制改革后取消了院、庭长案件审批制,法官裁判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从审判权的判断权、裁决权属性出发,对法官如何裁判案件进行法学方法论研究凸显重要和紧迫。从三段论视角看,法官民事司法裁判活动不可避免地经历了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与作出裁判三个阶段和过程,而这三个过程都不可能达到不可动摇的确定性。因此,法官裁判的技艺在法律不确定的空间得以施展。
  首先,法官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一是要明确诉讼请求和固定争议焦点。从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和庭审中的诉辩主张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从中归纳固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二是要明确证明标准。要坚持适用多元证明标准,对原告主张事实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对被告反驳事实适用“一般盖然性”证明标准,对特定事实适用“绝对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对于一些损害赔偿侵权诉讼纠纷,原告往往处于证明的危机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对一些主观性的事实要件进行认定。三是要正确判断证据证明力。对证据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认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及证明力大小。四是要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法官要运用事实认定的三段论,即证明标准(大前提)——证据(小前提)——法律事实(结论),最终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其次,法官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一是要明确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分析固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二是要寻找解释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由于法律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双重属性,导致司法行为总是在规则判断与自由裁量之间左右摇摆。因此,法律解释成了法律适用的核心。“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必须通过解释法律才能适用法律。法律解释方法一般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价值判断和补充、法益衡量和“恶法”回避。三是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法官要运用法律适用的三段论,即法律规范(大前提)——法律事实(小前提)——法律后果(结论),最终对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选择、匹配和确定。
  第三,法官要公正作出实体裁判。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寻找最佳的裁判结论。一是要注重平等保护。法官要居中裁判,公正司法,对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抗辩都要给予回应,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都要明确具体,态度鲜明。二是要兼顾审执融合。判决主文既要具体明确、表述严谨和没有歧义,又要具有可执行性。三是要强化裁判说理。要针对证据采信、裁判规则提炼、民事责任划分、自由裁量权行使、法律适用等重点环节,充分进行裁判说理,注重情、理、法的融合贯通,使裁判说理具有针对性、法理性、倾向性、逻辑性和正当性,提高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度,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