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8-15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12日
必须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让刑事诉讼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心中既定的模样,任何庭审都应该是实战。
最近笔者与非政法部门的朋友交流,就提到政法机关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让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让律师充分辩护,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位朋友竟然问:“刑事案件的庭审不是一直都这样吗?”对于同样的问题,笔者询问多位不懂法律的亲友,他们的观点都与这位朋友相近,都认为以往的刑事诉讼全是以庭审为中心。对于不清楚司法工作现状的群众,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令其诧异不解,这种诧异却充分说明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应是常识。
在普通群众的心目中,刑事诉讼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以往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庭审程序的虚化导致庭审的作为被削弱,庭审在程序遵守、证人出庭、证据认定、律师辩护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瑕疵,这些瑕疵则给冤假错案的产生、司法公信力受损等问题埋下伏笔。在普通群众心目中,刑事案件的法庭就应该是“打开天窗说亮话”的地方,毕竟刑事审判关系着生杀予夺,如果把法庭比作战场,那么每场庭审都应是实战而非演习。诉讼参与人应该在这里畅所欲言,证人就应该出庭作证,律师就应该进行旁征博引式的辩护。但是刑事庭审在某些不正当的干预之下,法官往往会忽视庭审查清事实的作用,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司法实践与普通群众的常识判断存在差距,这也是要进行深刻变革的根本原因,要把刑事诉讼还原成群众心中既定的模样。在司法责任制全面得以贯彻执行的背景之下,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可操作性,法官独立办案不受非法干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法官有底气拒绝非法干预,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倒逼法官不会对控方提供的证据照单全收,不会轻视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排除的非法证据坚决排除,该采纳的辩护意见坚决采纳,庭审就会真正走向实质化,更让法官养成庭审之后再判断的思维习惯。
尽管以庭审为中心是普通群众的常识,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常识成为现实具备了基本前提,但是推进改革仍然面临羁绊,例如证人出庭问题。因为担心人身安全保障,出庭经济补偿机制不具备或不健全,证人权衡利弊发现出庭作证得不偿失,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证人缺乏出庭的基本动力。有些证人语言表达能力、情绪控制能力欠缺,不清楚法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往往会在法庭上言不由衷甚至无法清晰准确稳定地表达,这些状况会给法官的证据认定造成困扰。
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符合普通群众对司法的常识性判断,必须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各类问题,让刑事诉讼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心中既定的模样,任何庭审都不应该成为经过彩排的演习,而是变幻莫测的实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