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孔占元 胡永宽 高雪魁:关于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调研与思考

【新闻来源】中国法学网 2017年12月8日

作者单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庭审活动是法官作为审判主体,在控辩各方的参与互动中,行使判断权、裁决权的中心环节,是司法审判产生权威性、具备正当性的程序基础,也是司法标准化建设的核心着力点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是改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的重大顶层设计,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2016年12月以来,我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在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和积极探索实践,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1月至8月,审结(判决)刑事案件66件,其中上诉8件、抗诉2件,西宁中院经过二审维持9件、改判1件,无发回重审案件、指令再审案件,无申诉信访案件,无发生网络舆情案件,一审裁判正确率达98.5%。
  一、深刻认识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内涵要求
  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功能作用,要积极推进法庭审判实质化。通过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法庭辩论规则、当庭宣判制度以及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等制度规范,在审判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以及程序公正等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法官把审判活动的重心放在法庭上,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突出庭审实质化、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确保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切实解决庭审走过场、先定后审等突出问题,使庭审真正成为解决罪、责、刑问题的核心环节,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二、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基本做法
  (一)加强工作汇报和沟通交流,争取党委、人大的指导支持。2016年12月中旬,我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时,针对刑事证据规则制度不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侦查机关在一些案件中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完备等问题,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特别是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作为2017年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作了报告,得到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致肯定和全票通过。随后,我院着眼于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等涉及庭审实质化和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建设问题,在报请县政法委同意并于2017年1月10日组织召开的政法部门联席会上,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刑庭负责人参加,针对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司部门之间出现的一些意见不统一、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发言交流了我院的工作思路、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和加强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得到了会议的充分肯定和与会人员的认同,会议决定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的常态化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确保实现之间部门信息对接畅通。在此后的工作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就我院提出的诸如有些案件调查取证程序不规范,同一证人前后证词相互矛盾但并未进一步核查、证人身份信息缺失、被告人前科情况审查不清、管制刀具的认定有误等问题,都进行了有效地改进和加强,也助推提升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学习借鉴,建立健全改革配套操作规范。年初将《关于庭审实质化的调研与思考》作为院里调研课题,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方式,将任务下达给刑事专业法官会议。同时将该课题上报列为全县重点调研课题,进行探索尝试、积累经验,以期形成符合审判规律、统筹兼顾多元的诉讼价值、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刑事司法总体成效的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同时,积极安排刑事审判人员全程参加西宁中院在全市法院组织的多场庭审观摩讲评活动,学习西宁中院和其他兄弟法院的经验、做法,查找本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思考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在此基础上,截止八月底,共召开由院长、主管院长参加的刑事专业法官会议6次,专门就如何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何开展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展示、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保障辩护权利以及轻刑快审、繁简分流等问题进行了实务讨论,进一步理清改革的思路,集中精力起草、讨论、完善《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类案件的量刑规范细则》、《关于简化宣告缓刑案件讨论程序的办法(试行)》以及刑事简易程序庭审操作规程、普通程序简化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特别是庭审实质化方面的配套制度规范,确保庭审实质化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在审结的66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在20天内审结17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在15天内审结6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43件,当庭宣判48件,对认罪认罚的62件案件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均依法体现5%至20%的从宽处罚幅度。
  (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依法严格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裁判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坚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条件,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能力。尝试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和预缴罚金以及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作为量刑证据之一,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情况,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发挥审判的决定性把关作用。今年以来,在至少5件案件中告知检察机关对近10份证据作了补强或补充说明,确保了案件的审判质量。
  (四)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对侦查、起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一些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依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以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案件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探索制定了《庭前会议工作规程》和《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程》,着重发挥庭前会议“庭前展示证据、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等方面意见”的作用;完善送达笔录格式规范,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详细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获得辩护,对6件案件的6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释明非法证据的含义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期限和方式,确保定罪量刑的证据合法有效。截止目前,尚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基于证据展示和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召开庭前会议16件次,对12件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调解,保证了刑事部分的及时、顺利审判。
  (五)制定常见罪名证据标准,促进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研究制定《湟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针对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失火罪、强奸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十个常见罪名,从证据名称、证据标准要求两大方面确定了证据标准指引,促进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并依法做出裁判。
  (六)进一步增强程序公正意识,确保程序规定得到落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截至目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1件1人、鉴定人出庭作证1件1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2件4人,在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时,多次邀请湟源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加强了两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有效途径。
  (七)加强裁判说理,力求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全面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充分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另外,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对现有裁判文书的体例进行改革,大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通过以往裁判文书的写作体例变革,倒逼法官改变庭审方式,提升庭审质量。已尝试在2件案件的庭审和裁判文书撰写中,通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对质证据和法官认定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体现“证据至上”理念,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
  (八)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允许公民自由旁听;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逐步实行庭审过程网上直播;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典型案件,主动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截至目前,在互联网上直播庭审11件;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通过深化司法公开,促使审判更加透明,程序更加严格,裁判更加公正,说理更加透彻,不断提升公正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现存的问题和不足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我院还存在以下差距和不足:一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例仍然较低;对这些人员出庭作证时如何采取保护性措施方面也还未协调形成一套有效的制度规范;二是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的速裁案件还习惯于以往做法,在开庭中都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因担心对被告人的质证权和辩护辩论权保护不到位而没有尝试过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的做法;三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举证、质证、认证的方式及程序尚未形成相对固定的做法,有的举证过于繁琐;四是对一些轻微案件拟判处缓刑的,目前仍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影响了当庭宣判率;五是制作庭前会议报告不够,在法庭调查开始时宣布庭前会议报告主要内容的衔接方面仍需加强和规范。
  四、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调研和沟通协调。在前一阶段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上级法院制定的一系列相关制度规程,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适时召开法官专业会议就如何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如何开展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展示、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保护辩护权利以及轻型快审、繁简分流等问题进行实务讨论,进一步理清改革的思路。将已经起草完成的各项配套规范规程提交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县政法委组织召开政法部门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就改革中出现的程序和证据等方面的问题不断进行沟通协调,以期形成会议纪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协作机制。
  (二)积极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作用。当前,对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在执行中也时常出现偏差,刑事诉讼“分段包干式”流水作业现象还客观存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要在清除错误认识、纠正错误做法上下功夫,更要在完善制约机制上求突破。第一,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着力推动侦查、起诉按照我院制定的《常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推动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第二,无论是宣告无罪,还是排除非法证据,抑或要求补强证据,都应向公安、检察机关详细告知说明理由,深入交换意见,以便侦查、审查起诉人员理解、认同庭审实质化的标准和要求,主动按照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不符合证据裁判标准的案件移送到法院。第三,完善相互配合与制约的机制,确保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尤其要通过制度建设,完善审判对侦查、审查起诉的制约机制,推动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三)切实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给予必要的庭前指导和说明,告知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回答问题的范围和限度等,以增强上述人员出庭效果。逐步实现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作证常态化,提高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例,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采取设置法庭专用通道、不公开个人信息、遮挡容貌、变声处理、视频作证等出庭作证保护措施,消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对出庭作证的顾虑。
  (四)健全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制定繁简分流规程,在案件审查立案阶段,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将速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与庭审实质化审理相结合,把庭审实质化改革适用的对象限制在案情相对复杂、疑难、重大的案件,而对于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通过简易化的程序流程予以解决。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强化轻刑快审机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简化办案方式、缩短办案周期、加快程序流转;修订本院审判委员会规则,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放权于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普通程序认罪认罚简化审的案件提高当庭宣判率,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原则要求。
  (五)继续加大人权保障力度。充分保障、努力落实当事人陈述权、辩论权、获得辩护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完善送达起诉书笔录内容,对所有案件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明确交代诉讼权利义务,特别释明告知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积极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保障;被告人确有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认罪的被告人,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和有关部门商榷,利用我院现有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认真审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资格,防止诉讼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