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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春华:试论刑事案件侦办中的“经验法则”

【摘要】 经验法则因存在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两个领域,因此可分为自然科学经验法则与人文科学经验法则两类。前者可以通过自然科学教育及相应的理性化程序,得以构建同行甚至社会大众普世的共识,故而是侦办刑事案件最常用的判断标准。后者因具有文化因素与情境场合,又具有相对性及感性而难以具体量化的特性。这类经验法则需要进行长期且大量的统计、归纳总结、推理分析,并建立本土性的资料库,所得的结论还须达成社会大众共识,才有助于刑事案件侦办的判断。除了犯罪模式、犯罪手法与笔迹痕迹外,侦查人员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如能深入理解行为人的犯罪历程及犯罪原因,构建相应的数据库,对刑事案件的侦办亦大有裨益。
【关键词】 经验法则;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刑事案件;犯罪侦查
  
  “经验法则”一词最早出现在1893年弗里德里希·斯坦(Friedrich Stein)的关于法官内心认知的著作中。他在这部作品中阐述了审判中的三段论演绎推理的概念,认为在推理中包含一个具有一般性特征的概念前提,并且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可推论特征的事实大前提。{1}其实,经验法则是个较为通俗的用语。正因如此,其内涵和外延反而难以界定。受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人员偏重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强调个案的认定,对经验法则的内涵少有探讨及适用,或者只是进行原则性的剖析。刑事犯罪的侦查,解决的是犯罪争议点、含混不明的犯罪事实,必须要严谨看待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即共识,属于社会集体所认定的共通的信念。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可将其理解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承认的知识。产生疑问的是,既然是社会,就有不同的团体,就可能有多元的价值,那么称得上共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所谓的共识的可靠性程度有多高,经验法则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如何在侦办刑事案件工作中应用经验法则,这些问题均需探讨。本文试图就如何在刑事案件侦办中有效应用经验法则予以探讨,主要涉及经验法则的内涵、经验法则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应用。
  一、经验法则的内涵
  经验法则,按照日本学者的定义,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2}“它是人们对事实状态的一种认识,而非事实本身,是人们对事物状态、性质的归纳,”{3}又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经验法则,包括对人类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归纳、分析、提炼而成的一切社会公众共同承认的知识。具体包括依据科学方法反复观察、分析、验证的自然现象、自然定律,支配人思考的思维逻辑方式或伦理法则、社会生活上的义理、惯例及其他有关学术、语言等活动的一切经验法则。狭义的经验法则,是指依日常思考逻辑分析、归纳、提炼而得的涉及各事物间的因果关联等的经验法则或相应的规则,具体涵摄社会生活常识及各领域科学总结得来的常识或规则。鉴于推理有客观的绝对性、思考违反推理就是错误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侦办人员要依据自由心证以及案件的证据综合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不得违背经验法则,明显地将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予以区分,如仍然将论理法则纳入经验犯罪探讨的范畴,会导致循环论证的疑虑,本文釆取的是狭义的经验法则的观点。
  二、自然科学类与人文科学类的经验法则
  狭义的经验法则包括专门科学上的知识与法则以及日常生活上的常识与规则。这两类经验法则,都足以使社会大众有理由作出“是如此”的判断。不同的是,前者的可靠性或然性较高而已。为了便于讨论,可将两者进行简单的划分:前者属于自然科学类范畴,通常可量化,有规律可循;后者属于人文科学类领域,通常不易定量,也无规则可依赖。
  (一)自然科学类的经验法则
  科学的成立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然科学也不例外。绝大多数的自然科学知识,都是以有条件、或然性作为成立的基础,只是这个前提经常被忽略不谈。这个前提的设置使得自然科学具有极高的或然性,致使人们认为正义、公平无误或因社会大众没有认识到这个前提而认为它是绝对可靠或因它有较为客观的检证、推理方法,而广被接受。
  就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言,如当中涉及的自然科学经验法则并以明确而可以量化的方式呈现或者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标准化的程序,对其正当性的判断较为容易。也可以使得同行或者社会大众能够建立共识,知悉其所以然。即使是自然科学类的经验法则,刑事案件侦查甚至起诉审判时,通常也只能以其所处时代的典范知识为基础,这是人类知识能力的局限与无奈。比如,在欧洲中世纪宗教统治时代,自然科学类的经验法则是:宇宙以地球为中心,太阳围绕着地球转动。在该时代,刑事案件侦查、审判便只能在这个背景下,将伽利略提出的地球绕太阳的观点判定为异端学说,对其施以刑罚。再如,指纹因具有个化能力而被认为是证据,也是经过长期持续的统计说明、反复检验之后才被普遍接受。{4}
  自然科学类的经验法则虽具有较高的或然性,可以用客观性和普遍性加以验证,是指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和命题来表示的科学知识,但不同学科知识的可靠性或者可确信程度仍有差别。从高到低排列,依序分为:其一,基于数学、物理、化学所得的经验知识;其二,基于生物学、生理学所得的经验法则;其三,基于心理学所得经验法则;其四,基于精神分析所得经验法则。第一类的研究对象,属于没有意义的存有,第三、四类属于有自觉、自主或意识的存有,第二类则介于两者之间。
  第一类属于纯粹客观理性的经验法则,只要按一定的程序操作,在学科典范成熟的阶段,所得结果几乎具有完全的共识而普遍被接受。经验法则要符合事物本质,指的就是这类学科的知识。例如:犯罪工具留下的痕迹、弹道弹射出现轨迹、取款机的操作流程、聊天记录、毒品的分析检验等。
  第二类属于客观存在的人体的知识。人体的结构组织虽然相似,但整体功能的运作,仍具有个别差别。因此,这类经验法则的可靠性,就比第一类要低。例如:每个人对毒品或酒精的耐受力,就因体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医学的知识就属于这一类。
  第三类所指的是有意义自主的个体普遍性的心理、特质或行为反应。比如,只要是人,总会趋利避害;总会有以多胜少心理或者从众心理;总会在强者的保证下,逐渐显露残暴的一面;总会在面临危险且无处可避时,奋力一搏。这类经验法则虽有可靠性,但程度上差异相当大。适用与普遍人性的关照,可能具有相当大的用处。比如,经济学领域的理论,是以人类“自利理性”{5}为基础所分析、推导出来的,但对于判断个体的行为或心理反应,因所处场合情境不同,就可能难以广泛适用。心理学应用于判断个人行为,最粗略的做法是从人格特质与态度着手;{6}犯罪侦查重视外部行为与场合因素,常用的方法,是从个人或多数人行为的重复性预测着手。人的反复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惯性,称为犯罪手法;多数人触犯同类罪所形成的共同流程,称为犯罪模式。这两者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均发挥重要的作用。
  就犯罪而言,第四类的知识经验,是针对具有变态、异常的心理或行为反应而言。变态呼应于常态,异常相对于正常,并非绝对固定的概念。就常态而言,变态异常属于相对的少数,所用的研究方法通常限于个案场合,所得经验法则的可靠性程度更低;然而,这类经验法则正因它的稀有性与特异性,反而成为判断案情的重要资料。比如,我国刑事侦查案件工作中所使用的犯罪心理测试或者描绘技术,{7}与其说是科学,不如称之为艺术;但个别罪犯在现场留下的具有独特性质的痕迹,乃是具有独特化价值的证据。如甲某入室行窃,房屋没有值钱的东西,其为避免霉运缠身,在房屋内大便,以宣示“到此一游”,就是具有独特价值的侦查线索。
  进一步思考,即便是统一学科间的经验法则,其或然性依旧有高低程度之分。比如,同样是化学原理,以显色法所做的毒品检验分析,可靠性程度就低于通过质谱分析的结果;法医学知识在判断死亡时间的可靠性程度,就低于对死亡原因或致命毒品的判断。{8}这是因为前者所涉及的无法掌控的外在因素较多,如温度、湿度、生态环境、年龄、病痛程度、致死原因,甚至个体本身的差异。因此,死亡时间的推定,通常只能是个时间段,而不是确定的时间点。再如,精神病者犯罪类型,究竟何种场合与行为反应,才属于异常,目前,后现代观点甚至否定传统学说的见解。因此,精神病与罪犯,都是权力宰制与规训下的产物,事实并不存在。[1]
  就获得方式而言,自然科学的经验法则有:其一,透过科学理论与定律;其二,利用人类五官的知觉。规则或定律是经验积累、概化后所得的结果,可靠性程度显然比个人经验本身要高。比如,苹果掉落在地面,有万有引力定律的解释,属于确信性的结果;但我国传统的二十四节气中涉及的天气状况预测,则属于前人感官经验的累积,除非有理论支持,否则可靠性会较前者低。此外,获得方式也有可能是透过仪器或有专业知识之人直接凭借五官获得。鉴定者只要依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在确保可重复验证的场合,经过仪器所获得的经验法则,可靠程度应高于口头辩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说自然科学的经验法则,都以有学理依据或者成为专家出具的才可信,否则就低估了人类理性对自然现象的认识能力。事实上,生活中很多自然现象,甚至社会现象,往往可透过合理推断,其可信程度甚至要高于“众所周知,毋庸置疑”的程度。这种认识能力如受质疑,其可透过简单的实验即可解决疑惑。比如,某人上半身沾有死者血迹喷溅痕迹,即可推定其与死者受伤时同在现场,但不能下结论此人即是凶手,因为沾有死者血迹喷溅痕迹无法直接推导出杀人行为;从火灾现场延烧与物品掉落方向,推定起火方向;尸体上肢出现防御性伤痕,推定他杀;出现平行切割,如果未遭受强制或者挟持,推定为自杀;血迹密集散落的地方,发现有未沾满血迹的空白脚印,推定当时有人在现场;侦查六小时前发生的强奸案件,现场提取到的发霉变黑的保险套,推定与犯罪无关;在身无分文的嫌疑人的住宅发现爱马仕真皮皮包,可以推定为赃物。
  (二)人文科学类的经验法则
  人文科学类的经验法则涉及对某种社会现象的解释或对特定个体的行为赋予一定的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含义,它有些源自个人的直接体验,有些源自社会的风俗和习惯。它帮助我们正确理解他人及自身行为的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意义,是人类知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人们总是习惯通过他人的着装猜测其职业、通过言谈推断人的身份等等。研究个体行为的科学,称为心理学。研究人所处环境、时空与制度的科学,称为社会学。研究个体如何在所处环境、时空与制度下生活、人际互动等,称为文化学。犯罪侦查试图了解个体或少数的人在特定的环境、时空与制度下,如何与为何违反刑事法律的诸般行为。关于这类行为的经验法则,往往涉及信仰与价值判断,难以用与自然科学相对应的社会科学窥探全貌,将其纳入人文科学范畴较为恰当。
  个体行为的型塑,固然与早期的教养以及人格特质有关;然而,个体无法离开群体而独立生活,必须过团体的生活。{9}因此,个体的自我与心灵,是在人际互动、社会网络与意义世界中不断被建构与定义。个体在自己的城堡里,无人闻问与窥探,可以随心所欲做自己爱做的事情。处在两人以上的团体,就会出现有目的的行为。团体愈大,个体就会愈容易出现符合大众期望、社会文化重视的行为,甚至于丧失行为的自主性,以免被视为异端而遭排挤。{9}符合社会期待与文化价值的行为,具有时空差异性,并非永远不变。犯罪侦查,甚至起诉审判,必以当时当地的文化价值为依据,既不能过于抱残守缺,也不能太过新潮时髦,否则必遭大众所唾弃。例如,封建时代,夫妻圆房前,未曾谋面,乃是常态。如有先谋面并有男女之事,则被视为伤风败俗。现今人们的观念大变,婚前性行为已成常态,并被人们所接受。但在当今社会,将有配偶者相约喝下午茶视为通奸,固不合时宜;将有婚姻关系者衣衫不整约会到宾馆,视为洽谈公事,也不免不食人间烟火,均与经验法则相违背。以吻别为例,在欧美国家可能视为礼仪,但在中国可能就被视为骚扰;在有些宗教教规里,更有可能被视为是触犯宗教禁忌而遭受处罚的行为。因此,行为的适当性,必须依据当时当地的情境场合与文化价值去看待,具有相对性。
  人文科学经验法则具有两个典型的特征。其一是更容易受到个人和社会的价值观的影响,稳定性比较差,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又因人文经验缺乏可验证性,很难通过实验的方法辨别其真伪;其二是人文科学经验法则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环境依存性,涉及对人的行为的理解,而决定人的行为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这两个典型的特征决定了人文科学经验法则具有相对性、多元性以及价值判断的主观意涵,相对于自然科学,无疑具有较低概化性及较高变异性,只能达成互为主观的理解,难以客观地被评价,并取得高度的共识。因此,以这类经验法则进行犯罪侦查,甚至追诉审判,争议性相对也比较高,当然也就允许反证的存在。然而,就犯罪侦查而言,若说这类知识经验的价值全都低于自然科学,也不明智。刑事案件通常是个人或少数人的犯罪行为,因此往往是具有独特性且难以概化的知识经验,甚至具有个化的特性,有时反而成为犯罪侦查最有价值的证据资料。因此,就经验法则的特异性以及对犯罪侦查的价值而言,签名等痕迹大于犯罪手法,犯罪手法又大于犯罪模式。
  探讨经验法则,主要想了解或合理解释人的行为,以便有效地进行侦查与审判。{10}就人文科学而言,个体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或者诠释:第一个方面是从个体的特质与态度。就犯罪侦查而言,这种理解必须先熟稔个体,才能加以掌控。犯罪者如果没有前科,且与被害者素未谋面、无瓜葛或者联系,要加以掌握就非常困难。第二个方面是从社会期待或文化价值理解。这种曲径,即使是个体单独一次的行为,也有理解的可能性。基本的假设是:人是社会活动性的动物,生活在人际关系互动紧密的社会生活中,受到社会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与制约,自然而然或不得不做出符合社会风俗、习惯、规范与期待的行为。这种行为制约,具有犯罪侦查上的价值。例如,人有怕死、爱财、好面子、受刺激而生气等习性,要利用这些弱点判断犯罪行为。又如,在自杀方面,我国并无如日本那样的割腹的文化,当出现这种死亡的方式时,应基本按他杀进行侦查;如果发现有割腕或者其他平行切割行为的,则大多认定为自杀;发现有防御性割伤或者打斗痕迹的,可推定为他杀。这些推定,均在合理的经验法则范畴内。
  社会是由各种团体构成。每一团体各有不同的文化规范与价值,成为副文化。在进行刑事案件犯罪侦查时,必须深入研究,才能合理解释犯罪行为。例如,要理解青少年轮奸的非理性行为,不仅要先理解同其压力、身份认同以及从众的青少年副文化,还要了解青少年具有的猎奇心理;要研判警察参与贿赂的案件,就必须先理解警察的官僚体制、封闭文化以及与特种行业的共生关系;要清楚军人参与杀人的命案,就必须先知悉军购案所涉及的庞大经济利益争夺与分配以及封闭官僚的菌种的组织文化;要追查党政高层与官商勾结贪污腐败案的不法内幕,非厘清党政高层紧密的官商勾结利益共同体关系,无从侦办。
  理解人类行为第三个方面,系从类型化去理解行动。基本的假设是:只要今昔情境场合与文化价值不变,就可能根据个体过去行为的重复性,大体预测其未来的行径。利用犯罪模式、犯罪手法、相关的痕迹进行犯罪侦查,就是类型化理解个体行动的典型范例。
  犯罪模式的价值在于其具有高度的概化性特征。因此,在侦办洗钱犯罪案件中,遵循处置、多层化、整合三大步骤逐渐铺开侦查,应该就能收到提纲挈领的效果。这种侦查方式,不论是我国还是在国外均有类似的侦查方式,只有少部分国家例外。至于犯罪手法与签名痕迹的价值,则在于两者的习惯性与独特性,特别是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具有因人而异的特点,就犯罪侦查而言,反而比高度概化性的犯罪模式,具有更高的价值。
  三、经验法则的应用
  刑事案件侦办工作中,很多情况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经验法则,它有助于正确判断证据、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11}但是,对经验法则的应用,如果不能以合适的方式使用,那将带来极大的危险。应用经验法则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从经验法则直接得到高于该经验认识本身可信度的结论。以经验法则来推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甚至犯罪动机,不管是基于文化价值、社会期待、情境场合或是类型化,都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最好事先收集并归纳出客观标准,以作为经验法则可靠性或接受性的评判规范。这些标准未必可以量化。比如,连续性侵害杀人犯分为“有组织力”与“无组织力”两类,每一类必须有具体的指标作为判断规范,才具有刑事侦查上的价值。犯罪手法、笔迹痕迹的应用,也应作这样的判断。
  第二,经验法则有不同的概化性。应用于刑事案情侦查的经验法则概化性越低,越可说明这个经验法则的可靠性,并且应该事先予以诠释,不宜在事后补充说明。就方法论而言,用于润饰明确结果的经验法则,概化性越低的话,发生合目的性的合理化解释,可能性就越高。例如,发生在赣州的父女双尸命案,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除了必须就物证、铁线捆绑的工具痕迹、父女背景资料以及解剖结果综合判断外,另一个文化上的证据是“父亲紧紧拥抱着女儿”。这究竟传达了什么证据线索?有两种观点,分别是自杀论和他杀论。主张自杀的人认为,该种情境传达的是永不分离的讯息。主张他杀的认为,这是即将溺毙者必然的求生本能。要解开这个谜底,主张永不分离者必须提出在中国社会紧紧拥抱死亡的命案有无此种文化意涵的观点。研究方法可从人类学的观点,从中国民俗文献或者刑事案件侦办档案记录中相拥而死明确出于“永不分离”的个案去归纳,而无法从自然科学观点去判断。如果没有,那么一次的行为无从明确推定意图,就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传达永不分离的讯息。在分析这个案件时,也不能以某些知名专家的观点判定本案为“父亲强搂女儿自杀”,就认为所有证据资料都呼应了父亲拥抱女儿传达了永不分离的讯息。因为本案的争议点是自杀还是他杀,所有证据资料以及相拥是否传达了永不分离的讯息,均用于论证这个争议点,断不能颠倒因果,反而让这个争议点证明永不分离。另外,法医查验尸体时,强调的是病理、死亡原因与方式,对于死者的动机通常无能为力,自然也就不应置喙。因为纯粹的生理反应,无法推论人际互动、情境场合的行为意义。就本案而言,法医认为紧拥为濒临溺死的自然反应,并非无证据支撑;至于紧拥的方式或样态,有无文化意涵,无法单从尸体状态就能作出推定。因此,法医以死者的自然反应来驳斥永不分离论,已经逾越本身的专业范畴,属于个人主观推论而非本于专业的推测或意见,并无证据能力。
  第三,必须确定今昔情境场合没有重大变化,涉嫌行为人没有遭受重大的生命事件或司法制裁。一般而言,被捕、入狱、结婚、法律从严处罚、面临重大伤亡或生命交关事件等,属于客观情境场合的重大变化,有可能会改变犯罪者心态、犯罪手法。例如,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后,在监狱中学得更好的盗窃技术,认识更多的同行,出狱后的犯罪手法与共犯结构,就可能会有重大改变。在法律开始严惩以炸药炸开保险柜的犯罪行为后,美国最有名的保险柜盗窃犯就立即改变这种盗窃的方法就是这个道理。
  第四,刑事案件侦办时,经验法则概化性的高低,与容许反证空间大小成反比。大体而言,属于自然科学的经验法则,容许反证的范围较小;属于人文科学的经验法则,容许反证的空间较大。比如,丈夫离家未与妻子同居已有十八个月,妻子在家里产下一女孩,自然能够推定出妻子与他人通奸的结论。此时,对于该案件并无反证可言。{12}但对于“饥寒交迫起盗心”“饱暖思淫欲”“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是理性自利的动物”等就容许很多的反证。因为反证也有或然性的高低,除非反证的确定性很高,且是争点同一。否则,有反证未必表示原有经验法则一定不成立。
  第五,犯罪模式的应用价值比较低,因为三大步骤所涉及的手段,具有相当大的变异性。犯罪手法与笔迹痕迹,则只要形成习惯、具有其独特性且客观情境场合没有重大改变,犯罪者基于其本身的意识中的便利性与惰性,主动改变已然形成的习惯的机会不大,在进行刑事犯罪侦查时,这就具有高度的价值。前几次的犯罪地点,特别是第一次,具有重大的地缘价值,但前几次的手法与痕迹,因未形成习惯与独特性,未必有特殊的价值。
  第六,经验法则概化性的高低,与刑事犯罪案情侦办的研判的专业性成正比。概化性越高,专业判断的可能性就越高;概化性越低,结合不同证据资料进行综合判断的必要性就越高。比如,死者究竟是何种毒物致命,可以由毒物鉴定单独判断;但死者被害的原因,以及凶手犯罪的动机,因为概化性较低,就需要依据鉴定、访问、调查所得的各种证据资料进行综合判断。精神鉴定的变异性较大,确定性较低。因此,法官对凶手精神状态的判断,并不完全受精神科医生或者精神病专家鉴定结果的拘束,仍可参酌其他证据资料进行自由心证;但对于依据高度精密仪器所作的判断,如药害、医疗事故、机械故障,法官则几乎完全依赖鉴定专家的判断,自由心证的空间限缩至几近于无。
  不同的司法程序,对于经验法则的确信程度也有不一的要求。比如,在侦查阶段检察官委托的鉴定,目的在于发现犯罪嫌疑,只要鉴定结果足以显示犯罪嫌疑,即可提起公诉。至于鉴定方法或鉴定结论的精确性,此时则并非重要的条件;审判阶段法官委托的鉴定,目的在发现案件的真实,此时的鉴定报告就必须符合精确性的要求。因此,为了能让经验法则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注意在应用时不仅要将经验法则类型化,还要对应用经验法则对法律推定经验基础作一个重点审查,必要时将社会科学数据引入对其背后的经验盖然性加以必要的考察。{13}
  四、结论
  经验法则可分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两类。属于自然科学的经验法则,可以透过科学教育以及标准化的程序,以建立同行甚至社会大众的共识。因此,具有比较普世的特性。以DNA鉴定的经验知识为例,除了科普教育外,可就鉴定程序与鉴定结果呈现规律的标准化作业程序,建立大众对话的平台。当鉴定结果说明:某某等是十三个STR鉴定结果,确定现场血迹与嫌疑人血液基因吻合程度为99.8%以上,误差为0.1%,a为0.001,表示吻合程度为0.997-0.999,这种判断发生错误的几率为0.001。侦查人员只要知道自然科学知识经验的含义,即可认定其刑事犯罪,无需理解鉴定原理以及鉴定的方法。
  人文科学的经验法则,具有相对性且难以量化,型塑于文化价值与情境场合。这类经验法则,如果要有助于刑事犯罪侦查,就必须进行长期且要有大量的统计、分析与归纳总结,并建立本土特性的资料库才有意义。除了犯罪模式、犯罪手段与犯罪分子留下的痕迹外,第一线的侦查人员在侦破刑事案件时,如果能深入理解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历程以及为何与如何要犯罪,管理阶层如能据以建立资料库,相信有助于掌握犯罪者的精神世界,探析其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进而得以侦破刑事犯罪案件。
  经验法则具有相对性与文化意义,就犯罪侦查而言,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国外某些国家的规定或资料,说强奸罪可以分为有组织力类型和无组织力类型,或者依据某位国外的学者主张,强奸罪有震怒型、权力型、虐待型三类。因为这些毕竟是国外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外国的某些学者提出来的经验法则,未必就适合我国的国情。在进行刑事犯罪侦查时,我们要了解关于我国犯罪者思维与行为的经验法则的本土性资料,诸如网络上援交的加害者对于性的态度、观念与想法,以及行为模式与特征,这才有实质的价值与意义,而不是一味地去引用国外的理论对在我国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论证。
  
【注释】
  [1]理查·基尔主演的电影《一级恐惧》中展现的刑事司法对精神病的无知,彰显精神病之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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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春华,法学硕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文章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