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8-07-24 00:00 提交
【摘要】 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就是指由刑事诉讼档案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在世界各国也是常态和常识,但在我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个案件的裁判生效了,但是诉讼档案却处在无限期保密状态。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诉讼档案公开的规范和实践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却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平台;诉讼档案电子化并没有全部完成;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实质规范缺乏,对于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主体都规定不详,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不具体,从而不能很好的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诉讼档案公开在时间和方式上要遵循档案法的一般规定,也有其特殊性。立法要进一步明确诉讼档案公开的范围、期限、对象、方式和时间,还要出台纸质档案的集中管理、诉讼档案电子化、制作诉讼档案的查询索引、确立诉讼档案的查询收费标准等保障性机制。
【关键词】 诉讼档案;司法公开;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时间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在这样一个党的重要文件中,录制庭审过程这样的细节问题被作为重要的改革措施提了出来。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指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实际上是诉讼档案特定内容和特定形式的公开,已经作为四中全会提出的阳光司法机制的一部分。对于三中全会要求“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中的资料内容是否可以公开呢,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我国的庭审直播和直播后随时可以查询的庭审视频,实际上也是庭审档案公开的一部分。2016年7月开通庭审直播以来,不到半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观看量达到9.6万次,点播观看量达11.4亿次[1]。可见,诉讼档案的部分公开已经成为共识。
然而,诉讼档案中的其他材料特别是案卷材料是否可以公开呢?这成为了实践中一个很有争议、已经引发矛盾的问题。近年来平反的呼格案、聂树斌案中,大家注意到了一个特别的现象:案件在10多年前就怀疑是错案,错误的裁判生效了,但当事人亲属、申诉代理律师、各大媒体记者却无法看到案件的档案材料,聂树斌案件中,直到2015年3月1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近20年后,律师才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1}。没有案件材料,“怀疑”就无法查证、申诉就无法展开。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案件裁判生效了,案卷材料还是永远保密的吗?对哪些人可以公开?哪些内容可以公开?这是一个关系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
一、刑事诉讼档案公开是世界通行做法
诉讼档案公开是广义“政府信息公开”的当然内容,这在世界各国各地区早已成为常识和常态,所以,对于这个在中国仍然陌生的话题,我们可以先介绍一下“他山之石”。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式:
首先,美国的电子政务立法模式。2000年9月22日,美国政府开通了“第一政府”网站,标志着其电子政务时代的全面开启{2}。2002颁布《电子政务实施指南》和《电子政务法》对政府电子化进行管理。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美国法院体系内的行政管理系统和班子属于政府,因此,《电子政务法》适用于美国法院。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对美国法院电子化进行规范。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颁布《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其中规定,除了第205条规定的和各州保护隐私的法院条例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陪审员和未执行的传唤和拘捕令不得公开外,所有的电子档案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继续推进电子政务系统,开创了电子政务2.0时代。该战略要求联邦法院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当事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外,应该对其所有的纸质档案(刑事诉讼档案)进行电子化并上网,使公众可以查阅到。
其次,英国和加拿大的最高法院确定信息公开方案模式。2000年英国颁布《信息自由法》。由于英国的法院和裁判所服务处属于《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公共机构,因此该法适用于英国法院。最高法院根据《2000年信息自由法》的要求制定了《最高法院信息公开方案》,规定了最高法院信息公开的范围,但是法庭记录不能公开。申请法庭记录公开是由《最高法院规则39》加以规定的。规则的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掌握的所有文件均可以由媒体或者公众向登记处申请查阅,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机构网站可以查阅到公开刑事诉讼档案。2002年苏格兰颁布《苏格兰信息自由法》,规定个人有权获取苏格兰公共机构掌握的任何记录信息,对包括刑事诉讼档案在内的法院信息进行公开。苏格兰地区的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大都通过苏格兰法院服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公众可以通过网站查阅到其感兴趣的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档案。
2003年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制定《获取法院记录示范法》,该法支持公开原则,即所有的法院记录都应该存放在法院并对社会公众公开。200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制定了《获取加拿大最高法院记录的政策》,该政策第4条规定了政策的定义,即包括获取案件档案、法院记录等内容。
再次,日本的刑事诉讼记录公开专门立法模式。1987年6月2日日本颁布了《刑事确定诉讼记录法》,该法对刑事诉讼记录的保管、诉讼记录的阅览、再审程序的保管和再审记录的阅览进行规定,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制定了不同的保管期限。该法第2条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记录有检察官保管,以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阅览。日本刑事诉讼档案一般通过法院的档案室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向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到法院档案室阅览和誊写刑事诉讼档案。
最后,俄罗斯的在统一信息公开法中专条规范模式。2010年7月实行的《俄罗斯信息公开法》第6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可以查阅已归档的法院活动信息;其中第5款规定信息用户可以查看法院的诉讼档案。经过网上查询可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其门户网站上并没有开设诉讼档案查询服务,只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
以上国家和地区都重视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立法化工作,都注重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网络化过程。美国为了推进刑事诉讼档案网络化规定,所有电子化的刑事诉讼档案都应该上网并能让公众检索到,并且规定法院应该在庭审结束后的7个自然日内将刑事诉讼档案上传到网上。英国最高法院在其门户网站上开辟已决案件板块和未决案件板块,其中已决案件板块中向公众提供公开的案件档案。同时苏格兰地区的法院建立苏格兰法院服务网,该网站在资料库板块中向公众公开刑事诉讼档案并及时把刑事诉讼档案上传到网上,以便公众查阅。加拿大最高法院和英属哥伦比亚法院通过其门户网站公开其刑事诉讼档案,并且向公众提供案号和索引。
可以说,把诉讼档案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部分,是世界各国的通告做法。域外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广义政府的所有档案最终都是要公开的,只是期限不同、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的方式和针对的对象不同,这应当是可以达成的共识。诉讼档案公开,是实现人民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和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成绩和问题
刑事诉讼档案公开,是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刑事诉讼档案进行正确全面的介绍,消除社会公众的误解。
为了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有法可依,我国颁布了许多有关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的法律法规。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档案进行规定。1987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档案法》,并于1996年予以修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颁布了《诉讼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操作程序》,对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借阅的程序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电子卷宗公开的范围和机制,加大公开的力度和深度应用。依托数字化技术,人民法院将审判流程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档案、案件卷宗、庭审过程等材料进行电子化,建立电子卷宗、音频视频等数字化资料,依法、及时、便捷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之后,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司法公开进行一系列创新,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2011年6月27日海南省高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文书公开方面要增强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性,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3}。2012年4月10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了《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办法》,对申请诉讼档案公开的方式和公开的方式、地点也做了规定{4}。2012年7月初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其门户网站上开通了诉讼档案查询预约网络平台{5}。2013年10月28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建立了电子诉讼档案库。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密云法院查阅相关诉讼档案材料,不再需要调取原始纸质档案,只需轻点鼠标,即可通过电脑直接查阅电子档案,而且法院还可以免费提供复印件{6}。2014年5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推出电子诉讼档案网上查阅服务{7}。2014年5月8日,广东省高院下发了《广东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对全省法院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并对档案数字化方式、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件成熟后,广东高院将正式运行诉讼档案电子阅览室并逐步向公众开放查询{8}。
经过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不管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取得很大的成效,这对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都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一项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种种问题。因此,为了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更加完善,需要对成绩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我国颁布了许多规范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法律法规,各地区也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更加规范化。其次,在实践层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建立相应的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对刑事诉讼档案公开进行规范,此外还积极探索创新档案公开的方式。在肯定我国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取得的成果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制度的推行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平台。从上文可知,一些区域性法院都在相继探索并且建立电子化档案公开查询平台。但是这仅限于个别地区,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查阅平台。这使得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范围和便利性都受到局限。对于方便公民进行相关诉讼档案的查阅以及数据统计都是不利的。
第二,诉讼档案电子化并没有全部完成。司法公开方式的电子化是信息化时代下的产物,电子化查询方式更为便捷和高效。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只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实现了诉讼档案电子化,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法院仍然采用传统的查询方式。
第三,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实质规范缺乏。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一般规范,对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程序以及违反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详细规定,有可能导致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适用上的不一,此外对于公开的内容以及公开主体都规定不详,从而不能很好的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因此,有必要颁布一部专门关于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的法律,对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进行规范,以期解决立法上的混乱局面。
第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不具体。从目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来看,对于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具体程序大多都是较为抽象和宏观的。对公开的方式以及公开需要遵循的程序并没有过多详细的规定,这对指导实践中具体制度的运行造成了阻碍。细化相关的程序才能更好地将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三、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限度
(一)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范围
一项好的制度能否在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容是否清楚,范围是否明确。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公开的一项新的制度,为了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重大作用,有必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审判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审理过程(合议庭评议过程除外)和审判结论公开。因此,对于合议庭的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和记录不能向社会公开。所以,通常做法就是把刑事诉讼文书分为正卷和副卷,把合议庭的评议笔录和审委会的决议和记录归入副卷之中。这样一来,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就是指由刑事诉讼正卷形成的诉讼档案的公开,即刑事诉讼档案的部分公开,而刑事诉讼档案的副卷因为涉及审判秘密,不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有原则必有例外。一方面,我们要求刑事诉讼档案公开,以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要对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范围进行例外规定,这样才能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更加完善,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刑事诉讼档案应该在以下情况下相对不能公开:1.国家秘密的例外;2.商业秘密的例外;3.个人隐私的例外;4.未成年人利益的例外。
(二)刑事诉讼秘密档案的期限
从我国《保密法》第15条的规定[2]和《档案法》19条的规定[3]中,可以看出我国保密法和档案法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公开的期限有不同的规定。这样一来,导致实践中的应用困境。为了避免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档案法和保密法对涉密档案公开期限的规定进行结合,得出统一的规定。即把刑事诉讼档案涉密情况进行分类,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并规定涉及绝密级的刑事诉讼档案在形成之日满30年向社会开放、涉及机密级的刑事诉讼档案在形成之日满20年向社会开放和涉及秘密级的刑事诉讼档案在形成之日满10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这样一来就可以对刑事诉讼秘密档案的期限进行统一的规定,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由于刑事诉讼普通档案并没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利益,不需要特殊规定,因此刑事诉讼普通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就可以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可以查阅、复制和摘抄公开的刑事诉讼普通档案,改变了以往档案一旦形成就很难为社会服务的局面,提高刑事诉讼普通档案的利用率。但是刑事诉讼特殊档案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刑事诉讼档案。一般情况下,特殊档案不能向社会公开。但是经过利益权衡,有需要保护的特殊利益也可以向社会公开,但必须对其公开的时间进行特殊规定。
1.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档案的公开时间。如前所述,《保密法》第10条、第15条的规定,可以把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诉讼档案分为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刑事诉讼档案、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刑事诉讼档案和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刑事诉讼档案并分别规定了30年、20年和10年的保密期限。这样一来,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诉讼档案的公开时间就有了明确的规定,避免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2.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档案的公开时间。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时间取决于权利人是否愿意放弃其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一直采取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那么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档案就不能公开。因此,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3.涉及个人隐私的特殊档案的公开时间。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私人活动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9}。隐私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格权,各国都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美国在卡兹案后确立了著名的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具体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要件:前者是指,该人已经表现出对其隐私的真实的(主观的)期待;后者是指,该种期待社会愿意承认是合理的{10}。因此,在刑事诉讼档案公开中可以借鉴上述规则。如果公民违反上述规则,其隐私就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所以涉及到公民隐私的刑事诉讼档案在这个时间节点以后是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程序
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对象和方式决定着其能否在实践中发挥维护公民知情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对象是否明确、方式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效果。因此,需要对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方式和对象进行分析,以期其在实践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对于不同对象应该采用不同的公开方式,这样才能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具有针对性,提高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效果。因此,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对当事人直接告知公开,对执法司法机关以有限的方式公开;对社会公众全面公开。
(一)对当事人直接告知公开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部门应该告知被害人有权查阅、复制和摘抄刑事诉讼档案,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方面,刑事诉讼档案对被害人公开,被害人可以查阅、复制和摘抄公开的刑事诉讼档案,从中发现其刑事审判中未发现的证据和线索;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档案对被害人公开是满足被害人知情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档案对当事人公开,被害人可以通过查阅刑事诉讼档案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诉讼文书了然于心,进而满足被害人的知情权。另外,被害人通过查阅刑事诉讼档案,可以把自己参加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档案记录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对比,发现刑事诉讼档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对刑事司法人员进行监督,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更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档案工作部门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归档,告知被害人可以查阅、复制和摘抄刑事诉讼档案。另外,应该准予被告人委托近亲属、刑事辩护律师帮助其实现查阅刑事诉讼档案的权利。
(二)对社会公众公开
1.依申请公开
2007年我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并确立了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的信息公开制度。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并不适用于司法机关,但是可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对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进行规范。这就为刑事诉讼档案依需求人的申请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需求人申请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原则上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刑事诉讼档案的案号、申请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形式。实际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行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也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的。例如,2012年7月初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其门户网站上开通了诉讼档案查询预约网络平台。凡经该院审结案件的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其他执法机关均有权按规定对诉讼档案进行预约查询。预约时需要提供当事人、代理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查询的刑事诉讼档案的案号等信息。预约申请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法院工作人员在线答复。预约审核通过的,由工作人员将案卷提前放置于阅览室,申请人依照答复约定时间到法院查阅刑事诉讼档案{11}。
2.通过档案室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都设立档案室,并设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对诉讼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向法院档案室提出查询刑事诉讼档案的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查阅刑事诉讼档案。通过档案室查询公开具有以下三点可行性:首先,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档案室,并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申请进行审查,避免出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知道向法院哪个部门申请查阅刑事诉讼档案的窘境。其次,档案室负责本法院各类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可以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阅不到其感兴趣的刑事诉讼档案的情况。最后,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设置有休息座椅、饮水机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和传真等相关服务,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阅刑事诉讼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3.通过网络系统公开
通过网络系统公开刑事诉讼档案有以下优势:(1)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系统公开刑事诉讼档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查阅到刑事诉讼档案,而且不受地域的限制,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阅到刑事诉讼档案,大大提高了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范围和效果;(2)能够较好的保证刑事诉讼档案的安全。通过网络系统公开刑事诉讼档案,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触到纸质的刑事诉讼档案,防止出现涂改、毁损刑事诉讼档案的情况,进而保护刑事诉讼档案的安全;(3)提高刑事诉讼档案利用率。通过网络系统公开刑事诉讼档案,可以避免刑事诉讼档案出现闲置的情况,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档案的作用,提高其利用率。
4.对执法司法机关的公开
社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执法机关的有效管理,社会秩序的稳定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正确裁判。然而这一切都需要给予执法司法机关一定职权,使其能够权责统一。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搜集证据,会利用到刑事诉讼档案。刑事诉讼档案对执法司法机关公开,能够使执法司法机关查阅、复制和摘抄相关刑事诉讼档案,更好的处理违法犯罪案件,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阅刑事诉讼档案,必须出具正式调卷函件。外单位查阅刑事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执法司法机关查阅、复制和摘抄刑事诉讼档案存在很大的障碍,导致执法司法机关很难查阅、复制和摘抄刑事诉讼档案,影响执法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为了改变上述困境,刑事诉讼档案就必须对执法司法机关公开,并且简化执法司法机关查阅、复制和摘抄刑事诉讼档案的程序,使执法司法机关能够较快的查阅到刑事诉讼档案,提高执法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对执法司法机关公开应该以有限的方式公开,即可以通过档案室和网络系统公开。
五、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条件
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需要多方面的保障。只有保障措施到位,才能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真正得到落实。只有刑事诉讼档案公开保障措施得当,刑事诉讼档案公开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一方面,要将纸质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最高法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4条的规定,大部分人民法院都设立有自己的档案管理机构,由此导致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的分散化,各地人民法院独立管理自己的纸质档案,导致政出多门,要求不一,标准不一。为此,必须改变以往纸质档案管理的模式,按照档案法中关于“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纸质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档案室集中管理纸质档案。一方面,中级人民法院在四级法院中处于中间地位,对其管辖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相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较小,可以对档案的集中管理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相对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较高,能够很好的完成档案集中管理的任务。
另一方面,还要加快刑事诉讼档案的电子化。自1997年最高法颁布《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以来,各地人民法院不断提高法院信息化建设,特别是诉讼档案电子化建设。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经过各地法院的努力,我国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已经初步完成,但是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没有形成统一的设备标准、参数标准、接口标准。因此,参照美国的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和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建立我国统一电子档案查询系统,进而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刑事诉讼档案的需要。
另外,最高人民院有必要出台有关刑事诉讼档案查询收费的统一标准,以便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对刑事诉讼档案公开制度进行完善。为了更好的发挥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作用,应该明确刑事诉讼档案的内涵和范围,掌握其公开的时间,对于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这样才能使刑事诉讼档案有针对性的公开,提高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成效。
刑事诉讼档案公开不仅仅关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否能够得到实现,还关系着法院系统的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是却很难在现实的法律体系找到关于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法律。而我国的《档案法》只是规定了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的一般程序,并没有对刑事诉讼档案的公开进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行政机关,并不适用司法机关。最高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也只是规定了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程序,没有涉及到诉讼档案公开的问题。这就导致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效果不佳。
因此,要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正当化、合理化、合法化,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有法可依,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定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法律,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能“名正言顺”成为司法公开的一部分。只有制定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诉讼档案在立法和实施上的问题,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刑事诉讼档案的利用率,进而提高我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公信力。
当然,由于刑事诉讼档案公开涉及范围较广、内容庞杂,制定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法律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立法时机尚未成熟以前,可以先完善现行法律。首先,最高院应该先出台关于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司法解释,统一刑事诉讼档案电子化标准,对刑事诉讼档案公开范围和对象进行初步规定。这样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有法可依。最终,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档案公开的法律,使刑事诉讼档案公开更加规范化。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2017年3月。
[2]《保密法》第15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3]《档案法》第19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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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丁海龙,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侦支队干警。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