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4-11-03 00:00 提交
作者简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7月16日B01版。
一门学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的丰富与成熟,研究方法影响甚至决定了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路径、研究视角与视野。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即有力推动了法学学科的发展。对于法学这一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实证研究通过深入现实的社会情境和司法环境,为法律“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互动以及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更为通畅的渠道,有力地弥补了纯粹思辨研究和比较研究的缺陷,使理论和法律规范的发展能够建立在扎实的实证证据基础之上。近十年来,我国法学实证研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当研究者们发现纯粹的思辨研究和比较研究无法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时,纷纷把视野投向广袤的刑事司法“田野”,通过调研、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观察、收集典型案例、查阅公检法司系统的有关数据、试点等方法,收集有关我国刑事司法的第一手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为修改立法和完善司法提供基于我国实践并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发轫于司法改革大背景与解决转型时期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较为关注实证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价值,因而“问题导向”浓重。而在西方国家,发育相对更为成熟的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则建基于其长期以来的实证主义传统与方法,旨在透过对于刑事司法外在现象的观察、分析来探寻潜藏在现象背后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知识、规律或理论,除了一部分纯粹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实证研究(例如政策评估)以外,大都具有明显的“理论驱动”特征。在他们看来,缺乏理论基础的实证研究是不可想象的,正如缺乏理论支持的法律改革方案也应该尽量避免一样。
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理论驱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理论。实证主义排斥先验的、形而上思辨的倾向同样映射到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中。任何一项理论,无论它多么完美、在逻辑推演方面多么地无懈可击,只要它缺乏实证研究的检验和实证证据的支持,都只不过是一个尚未得到证实的“猜想”而已,不能置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直接适用于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刑事司法实践。因此,将有待验证的理论的各项要素转化为相对应的刑事司法实践,将理论的预设通过鲜活的刑事司法实践予以真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科学的方法观察和分析其效果,可以对理论进行实证检验,这也是“理论驱动”的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一种主要类型。例如,恢复性司法的一个核心理论预设是,与传统司法相比,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恢复性会谈,能更好地平复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研究者通过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提供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恢复性会谈的机会,通过科学的方法收集和分析数据并与传统司法的情况进行比较,可以验证这一理论预设是否真的能够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当然,如果要验证理论在更广范围内的适用性,这种实证研究还需要在许多不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种类的案件和当事人来进行。
另一种情形则是通过实证研究来归纳和创制理论。刑事司法实践是归纳和创制理论的天然宝藏,刑事司法在案件数量上的规模性与时空上的持续统一性则为这种实证研究的开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通过一段时间内对作为样本的一定数量的案件、参与人员或流程等的观察分析,撇去关联性较弱的枝节,提取出相互关联的核心要素,从而形成具有较强解释能力的抽象理论,这是“理论驱动”的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另一种类型。通过实证研究来归纳和创制新的理论不但具有学术上的价值,而且又能反过来指导和益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例如,在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与发现真实的关系方面,通过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与结果的观察分析,可以发现审判前是否移送案卷与法官是否能够积极主动调查证据等核心要素与审判结果能否发现真实之间的关联性,并进一步抽象提炼出有关刑事诉讼构造的抽象理论,而这些抽象理论对于如何通过完善刑事诉讼构造来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又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
虽然有上述的大致分类,但在具体实证研究开展的过程中,验证理论和创制理论又往往密切结合在一起。在通过实证研究验证理论的过程中,根据研究发现对理论的一些构成要素或表现方式进行调整本身就是创制和发展理论的过程;而在创制新理论的过程中,又往往包含着对作为基础的其他理论的验证。在此过程中,另一方面的理论驱动则表现为对其他学科理论成果的引入。刑事司法同样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交往过程,其中也包含着各方参与者的心理活动,社会学、人类学以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成果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同样需要实证研究这一平台。易言之,有的情况下,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只是为了验证某些源自其他学科的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是否成立或者为了发现这些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方式而已。
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实证研究埋首于司法实践,可能会迷失在现实的林林总总和成堆的数据之中,其结论缺乏理论上的归纳和提升,适用的范围有限因而价值也较为有限。但如果把观察的范围从我国“问题导向”型的实证研究扩展到上面论及的“理论驱动”型实证研究,就可以清晰地发现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之间存在良性的互动关系,实证研究的开展源于或基于理论,而实证研究的发现又检验理论和推动理论的发展,上述争议亦会随之消散。客观来说,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在我国特殊转型时期和法治建设的初步阶段意义重大,不但实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实证研究的拓荒,展现了一幅有别于思辨研究和价值判断理想状态的刑事司法现实画卷,而且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改革方案。但同时毫无疑问的是,“问题导向”型的实证研究仍然停留在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初级阶段,未能真正发挥实证研究在验证和创制理论方面的独特功能。因此,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如何实现从“问题导向”到“理论驱动”的过渡,可能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难题,同时这也可能是事关中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能否继续繁荣发展的重大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