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何挺:尽快步入研究方法新阶段

   作者简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6月19日第3版

    一门学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的丰富与成熟,研究方法影响甚至决定了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路径、研究视角与视野。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即有力推动了法学学科的发展。对于法学这一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实证研究通过深入现实的社会情境和司法环境,为法律“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互动以及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更为通畅的渠道,有力地弥补了纯粹思辨研究和比较研究的缺陷,使理论和法律规范的发展能够建立在扎实的实证证据基础之上。

    近十年来,我国法学领域的实证研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当研究者们发现纯粹的思辨研究和比较研究无法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时,纷纷把视野投向广袤的刑事司法“田野”,通过调研、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观察、收集典型案例、查阅公检法司系统的有关数据、试点等方法,收集了有关我国刑事司法的第一手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践行了实证研究所要求的“直接而非间接获取信息”的要求,实现了实证研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拓荒。在这一过程中,实证研究的独特功能与价值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实证研究”作为一个整体性和框架性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
    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仍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与国外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历史较长、较为成熟的状况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对具体研究方法本身关注不够,具体研究方法科学性和多样性不足,运用和分析数据的能力亟待提高,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互动、互补有限,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匮乏等。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增强具体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能够将运用科学方法收集到的数据根据研究目的进行合理的组合与分析,提升实证研究及其结论的价值。实证研究具体方法内容丰富,包括设计一项实证研究以组合运用各种数据的基本方法、选取具体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地点、在现实条件下选择最佳的数据获取途径、抽取样本和收集记录数据、运用分析工具分析数据得出结论等,甚至还包括了如何对具体研究方法因各种因素导致的缺陷及相应的结论进行反思。事实上,具体的研究方法对于一项实证研究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因为具体方法决定了获取的数据,而获取的数据又决定了研究结论。与国外实证研究花费大量的精力和篇幅来讨论具体研究方法相比,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对于具体研究方法和获取数据的过程通常语焉不详。缺乏对实证研究具体方法的关注,不但有可能面对大量辛苦获得的实证数据“入宝山空手而回”,甚至可能基于错误的方法得出错误或不适当的结论。
    因此,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应当在之前整体性概念推广的基础上,尽快步入关注实证研究具体方法细节的新阶段。与思辨研究相比,实证研究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会受制于各方面的现实因素,在刑事司法这一特殊领域更是如此,理论上最完美的研究方法几乎都不可实现,如何根据研究主题与现实情况选择相对更为科学的具体方法是开展一项实证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纯粹从理论上探讨实证研究方法的分类和效用,而不给出相应的研究例证,或者离开具体的研究项目和背景来谈论具体的研究方法,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传授具体方法“授人予渔”的功效。鉴于实证研究具体方法的选择与研究目的、背景和环境等密不可分,与判例可能是帮助理解和运用某一法律规定的最佳途径相类似,其他研究者运用某一方法成功开展的研究项目可能也是帮助理解和运用具体研究方法的最佳途径。从这一点出发,选择国外刑事司法领域成功开展的实证研究项目,通过研究报告展示其具体方法和细节,可能会对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发展壮大发挥推动作用。同时,对于潜在的研究者如何选择更为科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也可能有较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