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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锋:论我国司法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张玉锋,(1979-)男,贵州民族大学2012级刑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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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之于人好比主权之于国家。一个人没有人权,一切都无保障,更没有安全性可言。当代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障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代。人权之于法律好比道德之于人。法律不强调人权好比人不讲究道德。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之一,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性。四百年来人们对人权的认识有了本质的改变。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条款,这就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念上升到立法实践。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概念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出现,以此为标志,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进入新阶段。司法运行和人权息息相关。近年来,为了更好地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在司法领域深入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悉数我国不胜枚举的冤假错案发生,都和侵犯人权有着必然或者是抹不掉的联系。一些冤假错案使受冤者失去了最可宝贵的时光甚至生命,也昭示了司法无视或者说忽视人权的悲哀。细细探究笔者认为,这和不理解为谁司法,为何司法的问题有着莫大的关系。在司法领域,如何做才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总要求落到实处,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重大课题。"司法是从应然人权向实然人权转化的最重要方式和最根本保障。"1司法是人权保障体系的"最后一公里"。 在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定要先行一步,按照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司法行为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制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司法保障人权,希望对司法权行使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所裨益。

 

一、司法机关弥笃牢记人权保障理念,为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先导

 

    1989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教学研讨会,就人权教育的问题所得出的主要结论是:"由于人权和基本自由应保证为每一个人所享有,所以,确认每一个人都意识到了他或她的权利这一点非常重要。因此,人权教学应该指向所有的人。"2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总阀门。要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务必牢记人权保障理念。一是始终坚持人本理念。以人为本不但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司法的本质是为民,司法活动围绕人展开,每一个环节都与人权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司法活动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这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司法机关办理一切案件都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定做到实体、程序并重,重办案、更要重人权,只有这样才能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司法活动一旦忽视人权,后果将不堪设想。切忌为了办理案件而不顾人权,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悲剧,或者为了保护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人权。二是持续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司法人员的价值观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当代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政法干警的要求,反映了当代政法干警的价值追求,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司法走向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为了切实建立起司法人员正确的价值观,司法机关应当采取集中宣讲教育活动和集中学习以及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培育树立全体司法人员的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司法信仰。三是认真实施辩护制度和司法援助制度。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由此可以看出,在国家机器面前犯罪人是渺小的。犯罪固然是违法的,为世人所不齿,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犯罪人的一切权利。辩护制度和司法援助制度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是弱小的,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本人无法完全保障自己人权,因此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应当的,并且是迫切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的权利提前至侦查阶段,并且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揭示了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意义,也体现了司法的文明进步。同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公诉还是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法律援助的三种情形,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切实可行。法律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必须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项权利,这无疑对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当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和合法权益,这也是司法人员的司法信仰使然。做一个真正意义的司法人,就要一切以法律为标尺,一切以人权为砝码。伏尔泰的"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用在司法上尤为适宜。现实中,犯罪嫌疑人的话语权被剥夺的现象尤为常见,有关法律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二、司法机关始终秉持公正司法,确保人权保障实践从实然走向应然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司法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公平正义应当作为司法的首要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司法进步的重要表现。"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住这道防线是司法机关的使命所在,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用公正的裁决捍卫这道防线,维护司法公信力。"3"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中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总书记的这句话既体现了他的爱民情怀,又是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因此,司法的成功与否应当以是否实现公正来衡量。一是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促进公正的催化剂。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敢于公开,敢于面对公众。只要没有愧对公众,就勇于向公众亮相。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审判公开落实到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规定对推进司法公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凡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一律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赢得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司法机关应当细化公开标准,细化公开措施,创新公开方式,健全公开机制,切实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把司法公开做到实处。当前,司法公开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够完善。司法公开应当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永恒的工作,长期抓,抓长期,以此推动司法公正和公平。二是严格遵守司法权限和程序。司法权限和程序是确保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指南针。司法权限和程序的设定,为保障人权提供了保证。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尊重和保障参与人的人权,不得滥用职权,发生侵害人权现象,导致司法不公。程序是确保司法规范公正的准绳和标杆,最能衡量司法效果的曲直。司法机关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案件才能得到百姓的认可,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符合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障。"5程序正当合法能够确保司法公正,能够使人权保障得到实现。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自由裁量行为合理适当。三是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平等也是其中应有之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贫穷富有,学历高低,出身家庭,权力大小等因素,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司法机关应当把平等的理念认真落实到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让每一个案件参与者以及旁观者都能够真正感受到平等带来的红利。司法机关应当牢记职责使命,使每一起违法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使无罪的人免受法律惩罚之灾;不允许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的发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上一律平等,同样的行为定同样的罪名;在量刑上同样的情节同样的刑罚,决不允许法外施恩。

 

三、紧紧把握持续强化司法监督,为保障人权提供有力保证

 

    监督是防止腐败的良药。权力不受监督必将滋生腐败是世人皆知的常理。确保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客观公正,应当不断强化对其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监督水平,使司法不公现象无处遁形。人权保障落到实处,监督司法环节不可或缺。一是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上级司法机关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责,加强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无论是对自身,还是对其他司法机关都要加大监督力度。司法机关领导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下级司法行为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司法权能够得到正当合理行使。各级司法机关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大对司法不公行为的查处力度,使一些"害群之马"不敢不能恣意妄为。司法机关应当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制度,确保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加大人大机关监督司法力度。各级人大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应当采取提案咨询、常规调研的方式,加强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比如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人大机关通过到关押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场所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纠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期间侵犯人权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提议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各级人大机关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应。社会监督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当前在我国社会监督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监督对司法公正性是有力掣肘。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力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动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并主动告知群众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外界司法认同感。同时要完善规范司法机关依法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以弥补内部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怪圈。

 

四、健全完善人权立法司法救济,为有效保障人权提供制度防护

 

    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实现程度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程度。在一个人权保障落后的国家,其法治现代化水平是令人质疑的。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应当加快人权保障立法、司法和救济的进度,建立健全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人权立法。"人权的立法保护是人权得到实际保护的前提性条件。"5人权写入宪法已经十年有余,当前我国的人权立法成绩斐然,但是还有一些人权内容在立法中尚未体现,需要立法机关加快立法进程,"通过人权立法,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宪法的人权原则具体化,进一步完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实现人权原则,推动社会的和谐有序的发展。"2在加快人权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把立法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唯有此,才能使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基础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制度。立法只是把理想中的法转化为纸上的法,而要想使纸上的法展现出生命力司法是其中重要一步。"中国在人权司法上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与社会主体对权利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司法程序的某些环节和个别领域,还存在一些顽疾亟待加以有效的根治。"1在司法过程中,应进一步贯彻人权原则,完善人权保障措施,通过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回避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一系列司法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不断提升人权保护水平,真正使人权保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了使"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当中能够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有必要对司法权的运行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进一步规范司法权的行使。三是进一步完善人权救济体系。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句富含哲理的古老法律谚语揭示出了救济对保障权利顺利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的人权救济体系还不那么完善,不足之处还有些许。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人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尤为明显。虽然案件破获,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尤其是侵财性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没有赔偿能力,而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最终没有得到一点赔偿。这类案件中相对于国家来说,案件的受害人才是真正意义的受害者。以刑事领域为例,国家应当加大人权救济体系建设,完善救济体系,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在犯罪分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来自国家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汪习根.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2014/4/22 11:47:57.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2829

2.谷春德.《宪法:人权的根本法律保障书》[A].中国人权研究会.《新世纪中国人权》[C].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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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卫东: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司法改革[J],中国律师2000.8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11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