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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

消息来源:《中国青年报》2017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在官网公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管理意见”)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院庭长办案意见”),就全面推开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院庭长办案意见要求,禁止各级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代替办案,一经发现,严肃问责;院庭长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冲抵办案数量。
审判监督管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院庭长办案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院庭长办案意见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其中,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