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4-12-11 00:00 提交
早在两千多年前,韩非子就提出过“治民无常,唯法为治”的理念。但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真正实行的却是“权治”而非法治。在目标上,其用途在于治民、治吏,所以法通常仅仅是一些禁止性的规范和惩恶的工具;在内容上,以德主刑辅、良贱有别的立法思想为指导,形成了刑律为主、重义务而轻权利的法规体系;在意识上,认为法自君出,最高统治者口衔天宪,通过经验、直觉甚至是个人喜好来治理国家,少有严密理性的逻辑论证;在执行中,重实体而轻程序,往往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和价值,过于依赖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和品德智慧。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结构、政权构成、地理环境、经济关系、思想认识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体现了当时人们对社会生活秩序化的追求,也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近代以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政治、社会结构等上层建筑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和滥用特权的危害性,越来越渴望能有一套科学理性的法律制度和公平正义的执法系统来规范每个人的行为、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逐步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命题。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目的自然不是“治民”,而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安全和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宁。所以,真正科学理性的法制,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满足人民的价值追求。社会发展的规律如蒲伯所说的那样“隐藏在黑暗中”,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所以更需要坚强而有能力的领导核心;转型期的中国,人民的价值追求日渐多元化,所以更需要一个强大的核心价值观来引领。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通过系列部署推进法治建设。先是在十八大报告中,将法治的理念作为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将法治理念进一步化为人民之魂,以价值取向引导着依法治国的制度不断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推进法治、推进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推进法治等重大问题。
首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治成为人民之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倡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将“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正是将法治明确为每一个人的价值取向,以价值来引导制度、完善制度。因为“真正管用而有效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要成为真正的“国之良政”,首先必须成为“人民之魂”。
人民有信仰,国家才有力量。良好的法制不可能从天而降,它的产生来源于明确的目标和理性的思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信仰,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用以引导依法治国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价值取向与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实现“人民之魂”与“国之良政”的统一。在缺少法治传统,长期实行“权治”的中国,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时至今日,仍有权力崇拜、官本位意识的存在。唯有维护法律权威,打击一切藐视践踏法律的现象和行为,让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铸强价值之基。使法治成为人民自觉信奉的核心价值观,在群众中树立敬畏法制、崇尚法治的信念,增强规则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才能在法治的秩序下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
其次,坚持以价值引导制度不断完善,使法治成为国之良政。有观点认为,我们之所以要推行法治,是因为法治在一些西方国家取得了成功,是先进的东西,所以我们要学过来。进而,我们还要把西方国家“宪政民主”那一套也学过来,这样才能“配套”,才是真正的法治。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暂不论这些国家法治的成功与“宪政民主”那一套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单从目的上而论,我们倡导法治,“让明规则战胜潜规则”,绝不是为了与西方同步、赶时髦,而是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法治之所以能成为基础性的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因为法治是人民的价值需求,更因为法治是一套规则治理体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器。尽管人们价值多元、观念各异,但真正的法治,会让国家和社会都更有秩序,实现人民共同的价值目标。要坚持以价值引导制度,以制度解决问题、实现价值,切勿掉入“为法治而法治”的陷阱。
古语有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国之良政”必定是“得民心”的制度。张维为教授在《中国震撼》中指出:“‘民心’指的不是一时一刻的‘民意’,而是实现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这种跨长度的历史眼光和整体思维能力是中华文明的独特产物。”法治要成为的“国之良政”,不仅要注重维护个人当前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所以,在意识形态上形成科学完备的价值体系,为多元的社会提供一维的价值导向,并坚持以此为导向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的“国之良政”。
其三,结合具体国情实际,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明确指出:绵延5000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发展必须有一个主轴;中华民族要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我们知道,在诸如医学、法学等专业领域,唯有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实践才能有所造诣;若没有权威的评选机制,普通群众极有可能被“庸医”所误。而政治也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所谓的“全民普选”,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往往只能“汰劣”而不能“留良”,缺乏一个良好的“择优”机制,很难选出真正有能力的领导核心。社会的发展规律是如此难以掌握,必须依靠有能力而且“专业”的领导核心作为中流砥柱,来引导人们协调好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而不能依靠仅仅是没有瑕疵的“平庸者”。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对重重困难,做出过很多选择,最终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也不断证明着这个选择的正确性。中国共产党有着良好的择优和自我净化机制,以及长期执政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在历史的长河中能看得更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法治成为真正的“国之良政”,才能保障民族复兴伟大中国梦的实现。
另一方面,要批判继承传统治理机制,坚持德治、礼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牢固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离不开对德治、礼治等传统社会治理的批判继承。《论语》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东方文化倾向于“人性本善”,故以德治、礼治是引导人向善;西方文化则倾向“人性本恶”,故以法治则胁迫人去恶。我们全面推进的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有惩恶的制度,更要有引导人们积极向善的机制。要正确引导人们理性地认识与处理个人与集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实现在重大问题上思想、行动的统一,构建全社会的整体性、稳定性,就不仅仅是要“去恶”,更要“扬善”。让现代德治、礼治成为法治的得力辅弼,正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