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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海玉 :浅析量刑建议制度价值
【作者简介】涂海玉,单位为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正义网
 
【中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权的运行做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检察机关顺应新形势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制度。据此,笔者通过本文探讨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及当前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对策,并对实现量刑规范化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分析论证。
【中文关键字】司法公正;自由裁量;量刑建议
【全文】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作出了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工作在各地检察院迅速展开。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刑建议权从属于检察权,量刑决定权从属于审判权,量刑建议的开展,既要配合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又要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应进一步发挥公诉职能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

    一、开展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我国刑法条文实行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规定的刑罚种类较多,并且每一种刑罚的幅度也较大,同时总则对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等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无疑使法官在使用刑罚时拥有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是这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制约量刑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提高公诉人员的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量刑建议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在严峻挑战面前提高公诉质量和水平

    量刑建议的开展提高了公诉人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公诉人。首先,开展量刑建议促使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并将之纳入业务考核后,公诉人的办案责任更加具体化、明确化,公诉人员必将大大关心量刑建议的准确率。面对庭审过程中量刑争辩增加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风险,公诉人只有不断地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办案水平和综合应变能力,注重收集和掌握不同案件的量刑标准和法院量刑的一般规律,才能准确把握定罪量刑的尺度,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其次,开展量刑建议促使公诉人提高公诉技巧。量刑建议的制度化对公诉人对案情研究和证据的把握提出了更高要求,公诉人为了顺利完成出庭任务,确保量刑建议被法官采纳,就必须更加全面、具体地研究案情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不仅要高度重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问题,还要注重收集和提供其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事实与证据,而且要通晓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以客观、准确、适时的提出量刑建议。

    (二)量刑建议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法院判决的准确性及当庭宣判率

    我国现行的庭审程序虽然以对抗为特征,但这种对抗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而展开。而量刑建议的开展有利于使量刑建议诉讼化,它使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原来的定罪拓展到量刑。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如果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辩论,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都围绕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更加充分和完备,透明度、操作性增强,差异性减少,有利于法院客观、全面、准确的了解量刑事实和诉讼各方的意见,提高法院判决的准确性,增强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极大提升了当庭宣判率。

    (三)量刑建议的开展有利于提高量刑的公信力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量刑建议制度丰富了庭审活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公开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与量刑结局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亲身参与了量刑的程序,围绕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表量刑意见和理由,亲身经历了量刑裁判产生的过程,知悉了法院量刑裁判的理由、根据以及自己意见不被采纳的原因,体验到司法的客观公正,增强了被告人对判决公正的信任度,同时对量刑结果也有了一定的预期,会增进对法院正确判决的认同,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被害人息诉止纷,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抗诉,这在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快了案件的流转,又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并促进了诉讼的民主和进步。

    (四)量刑建议的开展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制约和法律监督

    量刑建议不仅使检察院自身参与了量刑程序,而且为当事人参与量刑程序、提出量刑意见创造了条件。检察院和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意见对法院虽无约束力,但法院如不采纳且说明正当理由,检察院和当事人就有可能分别提出抗诉或上诉,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制约,有助于督促法院充分考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建议、意见,谨慎用权,准确裁量刑罚。另外,量刑建议制度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置于阳光之下,还可以减少律师与法官的幕后交易,有利于司法公开、公正。检察院在充分掌握案件量刑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在庭审中通过量刑调查和辩论,对量刑事实和情节的掌握就更为准确全面,公诉人会高度关注量刑裁判,有利于检察院对判后是否提出抗诉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当前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初步对策

    (一)检察官认为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会给公诉人增加工作压力

    从传统和习惯看,检察官的工作量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定罪,不对量刑提出具体意见。实行量刑建议制度,要求公诉人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发表明确的量刑建议,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降低了审查起诉的效率。目前有些检察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量刑是法官的事情,在量刑建议的提出上往往一笔带过,没有说明建议的理由,且在适用量刑建议时,存在畏难情绪,不愿思考,懒于学习,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过大,效果不明显,或者量刑建议准确性不高,被法院采纳率低,不利于树立量刑建议的权威和公信力,特别是当法院的宣告刑低于量刑建议,可能会使被告人及其亲属敌视公诉机关,影响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因此,推行量刑建议,检察官应当树立全面、科学、公正的执法观念,切实增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动性、积极性,量刑建议内容要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努力缩小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判之间的差异。

    (二)法官对量刑建议制度不认同,有抵触情绪

    在实践中,有部分法官认为,检察机关在他们作出判决、裁定之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有越权之嫌,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理会,有时甚至为了显示审判权威,故意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以至于造成当地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形成“你建议你的,我判我的”,或者是“你不按照我建议的刑种或刑期判的话,我就一抗到底,直至案件改判”的局面。因此,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加强与法官的沟通和协调,争取法院的理解支持,并要加强审判监督,促使法官量刑裁判的规范化。

    (三)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量刑程序不透明

    各地对量刑建议操作不统一,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差异大,实际效果不一。目前,有些地方的检察院仅局限于提出量刑建议,而忽略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对量刑建议的抗辩性,法庭审理也仅限于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进行法庭辩论并予以公开,而在确定罪名之后对具体量刑的评议、决定过程则被视为法院的“秘密”而缺乏透明度,这无疑对量刑建议的程序公正存在影响,不利于法庭对量刑建议的采纳,也会造成法官拥有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此,要逐渐强化量刑的地位,把量刑答辩作为必经程序引入庭审活动,充分调动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使刑事审判做到定罪与量刑“双公开”,检察官要根据量刑情节细化量刑,以利于实践操作,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出庭支持公诉时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权,要求审判法官量刑公开透明化。

    三、量刑建议促成规范量刑的途径

    (一)检察官应客观公正地提出量刑建议

    首先,检察官要改变传统执法理念,对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既要注重定罪,也要重视量刑,应当主动和辩护方沟通,及时交换量刑信息,并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全面正确掌握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与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每个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或者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均进行实际评价,既要实现量刑均衡,更要追求量刑建议符合实质正义。

    其次,检察官要认真学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必须坚持依法建议、客观公正、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的原则,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提出合理、具体的量刑建议,保证既要对被告人罚当其罪,又要为其今后的改造和重生创造有利条件。

    再次,检察官对被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不正确量刑意见,必须给予反驳并充分说明理由,努力提高量刑建议效果。同时要突出对量刑的审查,细化量刑抗诉标准,对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要求法院书面说明原因及法律依据,若认为法官陈述的量刑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及时提出抗诉,通过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

    (二)法官应坚持量刑程序公开透明化

    首先,积极组织开展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必要的证据展示活动,引导控辩双方经过沟通和交流,获悉对方掌握的量刑建议和全部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量刑辩护的防御准备工作,以平衡控方与辩方的力量对比,避免“证据突袭”现象出现,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量刑裁判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建立量刑听证制度。法官应重视量刑程序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增加量刑证据调查和量刑情节辩论,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和量刑情节后,应允许被告方、被害方参与发表量刑意见,提交各自量刑证据,并组织各方围绕各种量刑事实情节和信息进行辩论。同时法官要提高主动调查、收集、核实量刑事实和情节的积极性,虽然量刑裁判不受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所设定的量刑种类和幅度约束,但对控辩双方展示的量刑事实及证据恰当评估后,要将量刑争议焦点及对各方量刑意见的采纳与否的理由、依据做详细说明载人判决书。

    (三)加强法检联系,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明确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模式,规范量刑讯问、举证和辩论。对于多发性的类案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量刑,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加强沟通,必要时检察长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和发表意见,力争就量刑建议与自由裁量运行规则达成共识,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量刑意见标准,实现量刑的精确化、规范化和均衡性,避免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实现量刑和谐。

    量刑建议拓展了量刑辩护的空间,促进了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提高了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来规范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在刑事司法领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规范量刑绝不等于机械的算数,只是结合办案实际,加强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裁判的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