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陈卫东::纠正错案不会使国家司法权威受到重创

  作者简介: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10月17日

 

   随着冤假错案得到纠正,群众在感到震惊之余,也更多地对我国司法机关勇于正视错案、纠正错案而拍手称快,国家司法的权威并未因此受到重创,反而司法的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层面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冤假错案带来的危害严重性绝不止于个人,其辐射范围是很广的,既有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破坏,更有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损伤。虽然冤假错案只有少数几例、比重不大,但它特别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吸引人们的眼球,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共鸣。其一,如果发生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社会百姓将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质疑司法机关裁判活动的公正性、中立性,在内心否定司法的作用、价值,不愿意接受司法的裁判,转而倾向于选择“法外方式”解决纠纷,这样一来,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其二,司法公信力也与司法工作人员的表现联系紧密,前者正是通过后者每项工作的合法性积累起来的。然而,冤假错案的出现,直接反映现有司法人员队伍素质层次不齐,诉讼活动中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老百姓由此会感到失望,甚至会对整个司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持否定态度,司法遭遇信任危机定会产生连锁反应,而侵害到国家的法治建设。

  因此,深刻认识到冤假错案带来的巨大危害,促使司法机关、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重视防范、纠正冤假错案以保障基本人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经之路,更是契合我国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程基本精神、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