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应松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作者简介: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2013年06月06日 05 版

 

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都要依赖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本身,也需通过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达成“司法就代表公正,找司法就能找到公正”的共识,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法治才能实现。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众多配套改革。其中最应取得实效、且关系全局的,我认为就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标比较明确,共识比较多,从操作角度讲,司法改革的内涵也比较单一,涉及的范围有限,且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只要下决心,司法改革取得成效是可以预期的。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怎样才是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的裁判如能达致这一要求,就是公正。但实践中可能并不尽如人意,影响公正的因素,既有内部的,也包含外部的。内部因素,具体涉及司法制度的设计、运作以及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方面;外部因素,则主要体现为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这些都是司法改革中应该重点研究的内容。

保证公正的制度和原则,是人类司法运作历史经验的总结。诸如回避、公开、平等、辩护、证据、复审等一系列程序规则,重要的都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要使所有的人都能看到、并切实感受到司法运作和裁判的公正性。

保证公正的司法运作规则,实际上是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在司法活动中,切忌用行政思维、行政活动来取代或者施加影响。司法同样有“去行政化”的问题。考虑到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是法律人中的精英,包括品格、学识和经验等方面,这同样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

影响公正司法的外部因素,不外乎权力、人情、利益等。解决权力干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的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受任何个人、单位以及组织的干预。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大局,也是最高的社会效果。对于任何枉法裁判、任何权力、人情、利益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党对司法领导最为重要的体现。当然,为了避免权力的影响,有必要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分离,这是可以设计且做到的。

司法裁判对纷争应当具有最终性。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然而,近年来,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在个别地方也受到一些挑战。比如不少经司法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仍再三提起信访,或者干脆绕过司法找信访,试图寻找法外解决,以致矛盾纠纷变得复杂化。当务之急,应该把信访工作也纳入法治轨道,切实建立和维护法治化的解决纠纷之途。

明确司法改革目标,探索达到目标的环节和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努力去做,成功不会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