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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琼 黄 剑 :诉权源于立案之保障 ——江都法院立案登记制的适用与思考
 
【作者简介】王琼,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黄剑,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5年
 
【中文关键字】诉权;立案;立案登记制
【全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指出了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江都法院于2015年1月被上级法院确定为立案登记制度的试点法院。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缓解了立案难,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通过对江都法院立案登记制度试行情况等方面予以研究,以期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立案登记制的发展和完善。

    一、我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立案环节是公民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防线,其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公民的诉权能否得到保障,实体权益能否得到更好的实现。在20世纪的80年代末前,我国的民事立案制度一直处于“立案合一”时期,立案审查依附于审判程序,法官自立自审,立案不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动,立案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民事立案条件以及立案操作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以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于立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立案制度不断向着更规范的方向发展,就立案方式实行立案审查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要求,法院的立案庭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予以受理,而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制度。

    近年来,理论界和学术界都有人提出以立案登记制代表立案审查制,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让群众“告状有门”。他们指出,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家一般都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有人提起诉讼请求,就应当予以登记,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越来越多地涌入法院,通过严格的立案审查来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的立案方式,已明显与法治理念相违背,与诉讼法学理论相悖,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立案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制约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因此,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颁布民诉法司法解释也明确了立案登记的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及时告知当事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在材料补齐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的初衷是法院不得拒收公民的诉状,对于任何一个案件,只要公民将其提交到法院,要求进行法律保护,法院即应将该案件纳入到司法环节,对于案件是否符合诉讼要件,则在立案之后进行审查。立案登记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统领下而提出的,围绕做好立案工作而作出的顶层设计制度,这一制度指向明晰,目的就是要求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立案难的问题。

    二、江都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实践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

    (一)实践情况

    自2014年12月21日起,我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来我院起诉的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提交了符合形式要求的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便予以立案。如不属于我院管辖的,便告知到相应的行政部分,缺少相应的诉讼材料,我们进行立案登记后,一次性书面告知在以后的诉讼中所需的材料,避免因在立案前要求当事人补正,来回折腾,而拖延立案时间。采用书面告知有利于对待补正事项的表述更为准确、具体,对于补正理由的说明更加明确,体现了便民原则,方便当事人明确下一步所需做的诉讼工作,也进一步落实了立案登记制度。同时也将书面告知书一并放入卷宗,提醒承办法官。

    (二)改革成效

    1.规范法院的行为

    在立案审查的方式下,法院在立案阶段的权力过于膨胀,职权色彩浓厚,在审查程序中,缺乏公开性,当事人参与性不足,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对当事人毫无权利而言,仅仅被动的接受法院的审查结查,诉讼程序的开始基本上取决于法院的受理行为。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在双方的充分参与下,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内容加以审查,防止法院在立案阶段恣意行为,规范法院的行为。

    2.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基于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有义务通过审判解决纠纷。立案登记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降低了诉讼的门槛,法院无需对实质要件进行全面审查,诉讼程序便启动,使得案件迅速进入审判程序,当事人不会再因材料搜集不齐而耗费大量的精力,甚至被法院拒之于司法大门之外。

    3.降低法院与当事人的对立面

    在以往的立案审查过程中,常因当事人缺少立案材料,而不予以立案,当事人与立案的工作人员发生语言、肢体冲突,更有甚者出现的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一边是因材料不齐全而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一边是当事人的愤怒,因无奈而反映出的极端表现。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有效地降低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冲突,只要符合基本的形式要件,登记工作人员就予以立案,也加快了立案流程和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

    1.案件激增,司法资源紧张

    因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加。自2014年12月21日试行以来,至2015年3月20日,江都法院共计收案2963件,同比上升22.59%,其中民商事案件1862件,同比上升47.31%。首先,以往不能立案的案件,转为信访或上访的,也会再次转到立案上来,要求起诉或申请再审等;其次因在立案登记时,不再强调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一部分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充足,而在审理时,原告会要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造成法院调查取证数量增多。因案件的增多,无疑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导致法院负担过重,司法资源紧张。

    2.存在误解,过分强调登记

    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这一句话,让一部分人存在理解误区,认为无需经过任何审查,当事人的纠纷或者“诉”就可以直接转化为法院审理的案件。不管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情形和范围,不管是否属于起诉的法院受理,均要求登记。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情形和范围,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它机关处理的争议;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等等。“有立案必立、有诉必理”是要求法院立“应立之案”,理“应理之案”,立案登记,并不必然使立案大厅成为案件的“收发室”。

    3.连锁反应,带来审判管理的变化

    因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将可能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立案庭的审查功能消失了,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需要调整,到了审理阶段,由于立案“宽进”,可能导致经审理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随之相应增多,将影响到案件的结案方式、审限的变化。虽然,取消了考核排名,但这些问题,作为法院的管理者,都必须有所考虑。

    三、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思考

    (一)立案登记制度程序上的完善

    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只要提交起诉状即为法院可管可立可审案件,要纠正当事人来法院,案件即可进入诉讼阶段的错误观点,使其明白基于诉状登记的案件与真正进入审理条件的案件的区别,降低其过高期望值。立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强化释明工作。首先要明确立案登记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法院可管辖的案件,不能过分强调登记二字, 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次要明确可立案与可审案的区别,立案登记形成的是可立案,是案件基于诉状而形成的“诉案”,并不考虑案件是否具备审理要件,是否适于审理。只有具备了审理要件,案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可审案,审理要件则需要当事人提供更多详实的材料加以佐证,否则结果只能为驳回当事人起诉。最后要进行诉讼风险告知,不仅包括败诉承担的法律后果,还要告知滥用起诉权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明确受案范围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立案登记中也可运用负面清单模式。盲目、不切实际的扩张受案范围,超出了法院的审理能力,也会损害法院的社会地位和司法权威。应建立受案范围的负面清单,向社会公示不予登记立案的详细类别名称,实行“非禁止即登记”原则。

    (二)连锁反应下制度上的完善

    1.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救济机制

    在立案登记制下,立案工作人员的形式审查后也有不予立案的情形,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可向该法院审判监督部门进行申诉,查证属实应建议立案部门依法处理。也可直接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上级法院查实后应敦促下级法院依法处理。对于接收材料,有拖延现象的,不予审查又不予立案,可向该法院的相关纪检部门进行投诉。

    2.加强审判管理工作

    立案登记带来的后续审判工作的变化,虽然取消考核排名,但对于全院案件的收案数、结案数及超长期案件数,作为法院管理者还是会予以重点关注的。如结案方式、案件审理期限、各部门工作量的变化等,因此需要及时关注审判结果的变化对其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密切关注审判动态,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同时对各部门包括立案庭重新调整人员,优化司法资源,解决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