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武小琳:庭审直播与司法公开之辨
【作者简介】武小琳,(1985-),女,四川乐山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研究方向: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中文摘要】在司法公开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庭审的过程也是体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的重要环节。从最初通过电视等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报道,到互联网时代中通过网络对的庭审活动进行直播,再到“自媒体”兴起后庭审活动的微博直播与互动,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透明化程度日益提高;司法公开的含义远大于庭审直播;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与公正,包括庭审在内的法院工作的公开,需要在合法、合理地予以规制。
【中文关键字】司法公开;庭审直播;司法公正
【全文】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工作中重复一句话:以公开促公正,防止暗箱操作。这句话可以看作是透明度一词的前身。2003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大作法院工作报告时,“透明度”一词在简短的报告中出现了两次。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全国首次。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了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并为此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任何公民可以凭身份证查阅已公布的裁判文书。最高院还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发布稿件,公布了可供查阅的地址和详细的门牌号码,同时公布了可供随时检索的网址。3个月后,成克杰受贿案的三级审判机关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及涉及此案的审判依据、辩护意见等全文上网。2001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持合法有效证件,可以查阅该院已经审结案件的所有案卷。它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公告和旁听证,被中国历史博物馆收藏。2002年,这一局部动作被最高法院推向全国{1}。以上种种举措反映出我国法院的审判工作的神秘面纱逐渐被揭开,司法审判向着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

    ―、我国各级法院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

    随着人们对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要求的提高,多样化、生动化,图文并茂甚至是音视频全面、真实地展现庭审过程的方式不断发展。通过对历年主要法制刊物相关文章的梳理,可以归纳出我国各级法院公开庭审过程方式的发展历程:

    庭审直播最早是通过广播电视的方式开始的。1998年7月11日,央视全程直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八一”等十大电影制片厂诉两家音像企业侵犯版权一案,拉开了庭审直播的序幕。2003年4月20日,央视对“兰州股票黑市案”的庭审情况进行了直播。此后,人们从不同的专业背景角度对电视庭审直播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有支持、肯定的,也有反对、否定的。对于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持积极态度,这一态度可以从很多地方得到体现。例如:2003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国法院网开通了“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栏目,将人民法院选定的案件事先进行网上预告,开庭时在法庭设立由现场主持人、庭审速录员、图片摄影人员、资料上传人员等组成的直播现场,将庭审过程同步图文上传至互联网,并设立论坛允许网民全程评论。后来,中国法院网开通了网络直播系统,该系统包括访谈和审判直播。在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多份司法解释性文件均对庭审直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在2010年《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的范围、规则、程序、审核、监督管理、沟通协调以及技术保障和服务作出了全面规定{2}。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将庭审的视频和音频同步上传网络,通过互联网进行庭审直播的方式逐渐兴起,并成为当前庭审直播的主流方式。

    2003年5月,中国法院网开设“网络图文庭审直播”栏目,将人民法院选定的案件事先进行网上预告,开庭时在法庭设立由现场主持人、庭审速录员、图片摄影人员、资料上传人员等组成的直播现场,将庭审过程同步图文上传至互联网,并设立论坛允许网民全程评论。2003年5月14日试播至2006年6月30日,共直播58次,直播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3}。2004年11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网上直播了一起噪音污染案的庭审,将庭审直播推向网络化。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司法公开现场会,推出深化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扩大案件查询系统适用范围、推广网络庭审直播、规范法院开放日活动等一系列重要举措。同时北京高院将研发案件自动查询系统,实现对所有在审案件的全面覆盖。开通北京法院直播网,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的规范化,深入推进庭审网络和视频直播,使司法审判更加阳光和透明{4}。2009年9月16日,北京法院直播网正式开通;这是全国首家以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网站{5}。此后,全国各级法院先后开始通过互联网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截止2013年10月,全国共有17个省市自治区法院的开展了网络庭审直播工作,法院通过网络发布庭审相关情况渐成常态{6}。

    2009年左右,微博的出现,法院通过微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也日益增多。2010年10月,上海市高院率全市各级法院在新民网上开通微博。截止2010年底,全市法院的共发布2359余篇短小精干的信息,内容包括法院工作信息、法院人物宣传、图片新闻和直播预告等2011年6月9日,深圳中院第一次庭审直播引起了极大反响。庭审直播包括视频直播和微博直播两部分,当天共发布22条微博文字及图片,有13321名网友查看,转播和发表评论攻击241条,当时的网络直播视频共计3120人次点击观看{8}。特别是2013年8月薄熙来案件的庭审过程通过微博公布后,150多条微博、160多万字的记录和数亿人的“围观”让微博庭审直播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此外,还有一些“直播”的方式在在一些法院进行试点,如:2013年1月15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广场庭审直播”正式启动,半年多来,基本实现了每个工作日直播一件案件。庭审的过程通过江北区法院门口的LED显示屏同步直播,任何经过法院的人都可以看见{9}。

    二、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庭审直播的特点

    (一)没有统一的庭审直播规范或指引,各地进行直播的方式各不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该《规定》第八条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关于法院的庭审直播,我国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各地在实践中往往结合的自身特点,利用现有条件进行。

    我国的庭审直播最早由专业媒体进行通过电视直播的方式进行,互联网普及后,逐渐过渡为以法院主导进行,法院主动进行庭审直播和其他各项司法公开措施,专业媒体的作用并不明显。直播的方式以法院的官方网站或专门设立的庭审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为主,近年来微博直播逐渐兴起。如中国法院网视频台、北京法院直播网等,总体来说北京地区的法院庭审直播网站较为完善,案件在直播之前有预告,预告中简要的案情介绍(公诉书或起诉状的部分摘录),庭审开始前主持人的介绍,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开始进行正式直播,直到审判长宣布退庭。此类网站的内容较杂,除了庭审的视频以外,还有专家访谈、法治新闻、甚至是法治微电影。但是部分省份曾经公布的专门庭审直播网站网址现在已经无法打开,比如“四川庭审直播网”;而“河南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的视频量也没有达到其宣传的数量。

    (二)在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下出台,“应景”成分偏多,实际效果不明显。

    很多法院在宣传时毫不讳言是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或者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活动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2009年前后庭审直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的重要背景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纲要中指出: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另外一个重要的背景是2009年前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人民法院为人民”教育实践活动。在这一背景下,庭审直播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法院“创新工作思维”的一个表现形式而已,最大的作用在于获得年终考评加分,“作秀”成分较多,对于司法公开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三)庭审直播期望值过高,功能被扭曲。

    人们赋予了庭审直播太多的功能,期望它能防治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司法,提升法院公信力,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还要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甚至还可减轻办案工作量和遏制涉诉信访。例如2011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开庭审理的4起案件,因为要庭审直播,两个撤诉、两个调解。该法院副院长认为:庭审直播对于遏制缠讼或为拖延时间而诉讼的情况以及节约司法资源都很有效,对于法官年审案量居全国前列的深圳中院意义重大而根据广州中院的统计数据,2013年1月至6月,广州中院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一审审结案件上诉率5%,无一改判、无一发回重审,生效案件信访投诉率为零{11}。这样过高的期待,庭审直播似乎已经上升成为与“司法公开”同位阶的概念。

    不可否认,庭审直播确实能让观看的人感受到法庭审判的真实气氛,通过现实的案例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适用,对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庭审直播的法制教育作用不应被夸大,甚至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诉讼法理地方式迎合进行法制宣传的政治需要。如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在进行巡回法院庭审直播时,把每一次巡回法庭庭审直播都当作一堂法制课,现场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庭审过程中,该法院专门增加了庭审教育环节,由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分别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力促被告人认罪伏法。通过开展巡回法庭庭审直播,林州市人民法院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及群众的认可。该法院巡回法庭庭审直播的案件,均实现了无上诉、无申诉、无上访的“三无”目标{12}。

    本文对如此“庭审直播”实在难以认同。首先,在这样的庭审中,所有的参与人员都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坚定贯彻者,甚至包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辩护人甚至和公诉人、法官在一起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力促他认罪伏法!法官参与这样的法庭教育,说明了法官已经先入为主的认定被告人有罪了。虽然进入法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大部分最终是被认定有罪的,但是无论如何法官不能在判决前甚至是庭审开始前就坚定的认为被告人有罪,并在庭审上对被告人开展教育,敦促其“认罪伏法”!辩护人的职能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居然和公诉人站在一边力劝被告人认罪,该被告人只能永世不得翻生!其次,庭审的过程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这样擅自增加“庭审教育环节”是否有违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不但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还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这样的庭审本质上就是法院自编自导自演的“今日说法”节目,已经不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责大小的严肃的法定程序了。为了达到当庭宣判,让犯罪得到及时报应的“最佳教育效果”,恐怕在庭审前判决书已经写好并打印装订成册了。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不过是法官、公诉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共同的“视听盛宴”上一道可有可无的“配餐”而已。

    三、以庭审直播促进司法公开

    (一)通过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司法正当性标准,是司法公开在法庭审判阶段的特定表述。作为司法民主化的体现,公开审判意味着允许群众(包括新闻记者)旁听庭审,允许媒体报道庭审。这就使得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主张、支持主张的证据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情况能够展现在公众面前;一方面可以使诉讼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损害公正,防止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争议在接受司法裁判的同时,接受公众的评价,使正义能够进一步伸张——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护持。也就是说,公开审判制度的确立,乃是维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需要,公开审判,是为当事人利益而公开!

    司法公开或审判公开是否包括法院主动的将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推到社会公众面前?本文认为,司法公开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主动的公开,例如法院通过各种手段公开庭审的过程、判决的结果等;第二,被动的公开,即提供查询目录,相关人员需要提供法律允许公开的资料时对提出申请的人公开特定范围内的资料,而不是将这些信息统统放在面向公众的互联网上。我们现在所谈的“司法公开”应该是两个方面都应该有的,并且更加侧重与积极主动的公开。

    现代社会围绕着的舆论监督、公民知情权、监督司法与法官独立审判之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庭审直播恰恰是处于这种争议的缝隙之中。主张不宜开放庭审直播的论者往往站在支持独立审判的角度,他们认为在直播情形下,镁光灯的闪烁、媒体人员的走动,无疑会影响法官的审理和当事人的情绪;媒体人士的倾向性意见,也有可能会影响大众,产生“舆论审判”的情况。我们并不否定庭审直播具有某种负面效应,但也应当看到它对于促进公民知情权和保障司法公正有重大的作用;庭审直播利用直观的形式有利于在普通民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庭审直播也可以促进法庭各方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对法官驾驭庭审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庭审直播让法官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这将极大促进法官公正司法,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二)对庭审直播的未来展望。

    未来的研究和改革的方向包括:(1)庭审直播的案件类型和条件,重点是明确不允许进行直播的案件类型。这一点虽然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有规定,但不足以概括现有的案件类型,且应对未来出现新案件类型的可能。应当明确不公开案件所保护的利益,涉及特定利益的案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2)选择直播案件的程序,如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的具体程序等等。这一点虽然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有规定,但用语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如“由有关审判庭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等。(3)直播的内容范围,如直播的起始点和终点,同一案件多次开庭情况下,直播是否包括全部庭审及最后的宣判等。⑷对特殊人员的处理,如出庭的证人(还涉及一个问题,即庭审直播与否是否需要征求出庭证人的同意)、出庭的侦查人员等,涉及他们的画面和音频进行特殊处理的规定。(5)对质证过程中部分证据的特殊处理,如现场照片、尸体照片等进行特殊处理的规定(6)规范直播媒体的行为,庭审直播只能如实反映庭审现场的发生的事件,不能为特殊的需要进行剪辑或修改,不能添加自己的引导性评论,禁止采用具有倾向性的语言和报道方式。(7)庭审直播是否允许的网友评论,以及这些评论应当符合的要求,和违反法律的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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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君.从庭审直播看司法公开[N].吉林日报,2013-10-15.
{7}陈琼珂.上海法院网上微博“粉丝”数千[N].解放日报,2011-01-09.
{8}游春亮,朱鉴亮.忌惮直播公开效应令当事人变卦[N].法制日报,2011-07-01.
{9}罗书臻,余建华.“零时差”的公开无间隙的公信[N].人民法院报,2013-09-03.
{10}游春亮,朱鉴亮.忌惮直播公开效应令当事人变卦[N].法制日报,2011-07-01.
{11}章宁旦.庭审直播“抗病毒”拒绝关系人情[N].法制日报,2013-07-08.
{12}郭强.庭审直播:流动的法律大讲堂[N].安阳日报,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