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4-29 00:00 提交
自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到2011年中央政法委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再到人民法院随后开展的“核心价值观再学习再教育”系列活动,对其认识和提炼经历了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升华过程。这一简洁表述在内容上形成了具有内在逻辑的完整结构,在功能上也将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事业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当然,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其内在逻辑
在最一般意义上,价值观是“关于价值的一定信念、倾向、主张和态度的系统观点”。[1]核心价值观是价值观的主要形式,包括人们的信念、信仰和理想,在各种价值观中处于支配或统摄地位,并成为“主宰人们灵魂的精神支柱,是人生的基石”。[2]对于任何一个群体(组织)来说,核心价值观(Core Values)就是一种能够指导组织内部行为及其与外部关系的原则。[3]周永康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4]这一表述也是在社会范围内社会民众评价活动和国家权威评价活动的自发和自觉相互作用的产物,[5]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政法领域的直接体现,是包括法官在内的政法干警对自我价值追求的高度概括。
从法官职业属性来说,这也体现了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忠”在《说解文字》中解作“敬也,尽心曰忠”,忠诚即要求法官忠于国家和人民、忠于法律和党的事业,是实现诸项价值追求的品格要求;为民即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的事业追求和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也是法官诸项价值追求的最终归宿;公正即要求法官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是诸项价值追求的价值目标;廉洁则要求法官做到清正廉明、无私奉献,是实现诸项价值追求的行为要求。因此,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说,法官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官自我价值实现和社会价值要求的统一,法官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法官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统一。
(一)“公正”体现了法官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
亚里士多德曾说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且在各种德性中“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因为“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光辉”。[6]公正不仅是法官个人的理想目标和追求,也是整个社会的理想和要求。
1.公正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康德在理论上把人提升到人应有的地位,[7]马克思不仅如此还探索在实践中实现人的价值和人的解放途径。“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社会的重要特质,按照经典作家的表述,“代替着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体现的,除了因避免“人的异化”而自然表达的自由价值和人全面发展的终极价值外,更体现了追求自由价值过程中对公平内涵的诉求,而这恰恰又是社会正义的内涵所在。
2.公正是法官的职业特质。作为一种行为范式,公正本身又是法官职业的特质,是实现这一理想的凭借或桥梁。如果说公平正义只有在人们普遍认同的前提下才能实现,那么法官对公正的认同和践行就是这种前提的前提。法官要做到公正司法,就需要个人在品性上的坚守,即在品性上的忠诚和廉洁要求。因为每个人都不是也不能是一直生活在理想中,而要不时在理想和现实的纠结中攀爬,没有品性和意志的支撑是难以维系的。所以,法官提升对现实制度和具体实践的认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政治和感情认同,忠于职守进而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二)“为民”体现了法官自我价值实现和社会价值要求的统一
“为民”是人民法院政治属性的通俗表达,它本身也承载着社会发展的意识形态价值。正如王胜俊院长所明确指出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9]
1.突出人民性是为了避免法院与法官的异化及其倾向。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最终价值体现,是为了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个“人”不仅是作为“类”的概念,还是对“人”作为个体的具体指征。作为一种职业的法官,是实现这一终极价值的一种制度设计,在公共属性上,它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客体(工具);在个体属性上,它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主体(自我)。这意味着法官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功能促进其他人的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在此过程中提升自己并使自身也获得发展。马克思之所以提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要求人们在摆脱异化或异化过程中获得“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的发展,[10]法官亦是如此。
2.“为民”是法官实现自我价值的尺度。从个体角度说,法官自我价值是在提供公正裁决的过程中实现的。但法官在作为创造价值载体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发展状况可能会有一个因各种现实问题而(暂时)停滞或自身价值还未得到社会认同的阶段,这可以理解为处于个体的“异化”状态,也可理解为处于自身没有获得充分发展的状态。事实上,人自身的发展就是在不断异化的过程中获得的,只有始终坚持把“为民”作为实现自我价值的尺度,才能凭借自身忠诚和廉洁的品性在逆境中坚守理念并最终在“为民”的过程中实现个体的发展。
(三)“忠诚”和“廉洁”体现了法官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统一
一般来说,价值观的主要问题是价值的评判标准问题,而价值评价则是评价主体对特定的价值关系进行评估的一种主观活动。当然,个人的价值评价往往由于认识水平、社会地位和环境状况等差异及其自我评价维护的意识而各具局限性,法官的自我评价也不例外。而这又恰恰是法官在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之间存在反差的原因。
1.忠诚和廉洁可以弥合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反差。法官个体评价往往以自身实现的法律公正为标准,社会公众评价则以自身感受到的社会公正为标准。客观的评价不应是各自感受到的公正与否,而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能否做到无私裁判、秉公司法。而法官能否做到这一点是由其个人品性即忠诚和廉洁决定的,没有这两种品质,就难以实现所谓“公正”和“为民”的价值目标。它们不仅可以作为法官自我评价的标准,也可以作为社会评价法官的标准。事实上,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就是弥合这种反差的重要方法。
2.忠诚和廉洁是法官的基本操守和职业底线。做到忠诚和廉洁仅是做到了法官最为基本的操守,维护了其职业道德底线和基本的司法政治标准。然而,即使做到这一点也不是那么容易的,需要法官自身加强自律。在哲学范畴内,自律本身就是自由的内涵之一,因为自律是主体自觉地根据客观规律为自己制定行为准则,使自己的行为“随心所欲而不逾矩”,也即实现了康德所说的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意志自由”。[11]客观来说,自律的目的是在最终意义上使法官自我价值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
二、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特点与功能
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反映了它在当代社会的时代特征,内涵了社会主义政治价值的基本理念,表明了我国广大法官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其实践在根本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根本立场,是进行司法审判及其相关实践的指导原则和精神动力。其内在逻辑也决定了它自身的特点与功能。
(一)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四个特点
法官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它同样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科学性、民族性和开放性。人民性是指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属性,是法官职业属性的根本反映,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性质决定的。科学性是指法官核心价值观本身也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它根源于实践并与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精髓—“实事求是”是相通的,体现着它坚持了价值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即是否依靠忠诚和廉洁的品质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性指它是以深厚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法官的民族文化特质对于我们在司法事业上培育民族自信心有着积极的意义。开放性指它汲取了人类现代司法精神价值观的积极因素。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及其人民性、科学性、民族性和开放性特征,决定了其自身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也必然充分体现自身的功能价值。
(二)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四项功能
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官个体把握价值观念的活动,直接指导着其司法实践活动的各个方面,它“既是使价值从自在的形态转化为自为自觉形态的桥梁,也是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使价值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个重要环节。”[12]根据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关于功能的分析范式,核心价值观的功能有助于法官群体的整体调适并为之达到期望和认可的客观后果,也会“有助于一个体系的适应或顺应”。[13]具体来说,法官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和规范功能。
1.导向功能。即指法官核心价值观通过设定价值目标而确立了法官的努力方向和价值追求的实现道路。导向功能是由价值的本质决定的,而价值的本质与人的理想和发展前景是“同质”的范畴,[14]它犹如“一面旗帜,旗帜立起了,大家才有所指望,才知所趋赴”。[15]它把法官的法律事业与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仅明确了法官职业属性及其功能的发展,也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并以此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系统包括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因此可以说,核心价值观反映着法官意识的本质,涵盖社会主义司法审判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并内在地影响法官的观念和行为。
2.凝聚功能。即指法官核心价值观具有感召、激发和凝聚法官精神力量和精神纽带作用。它不仅为法官指出了明确而神圣的价值目标,还能有效激发法官个体成员的信心和热情,坚定实现价值目标的决心。在一定意义上说,核心价值观能够超越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具体问题而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是法官群体的精神“胶合剂”,不仅体现着法官群体的意志,还客观地反映着法官群体共同的利益、生活情况和生存条件。[16]对于一般个体来说,现实社会中“世俗的基础使自己和自己本身分离,并使自己转入云霄”,[17]而核心价值观则是支撑法官在现实中追求法律理想、实现社会理想和寄放灵魂的精神支柱。
3.激励功能。就个体而言,激励是一种持续激发人的动机的心理过程,能够驱使个体产生明确的目标指向行为。核心价值观的激励功能是指它可以通过法官的内化过程转化为激发法官个体追求理想目标的内在动力,可以影响“(个人工作的)起始状态、方向、强度和持久力”。[18]它是司法领域树立的一座特殊的标识,它向世人展示着法官的品格和尊严。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就是一个共同体最高的自我肯定和自我立法。[19]当然,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激励功能不会外在地强制性地起作用,只能通过法官内化于心而自觉地发挥作用。
4.规范功能。即指它具有规范和调整法官行为的功能。法官个体往往按照特定的司法评价标准对自身实践的价值进行判定,这就是调整规范行为的具体体现,是核心价值观的外在反映。价值观念往往是评估的原则,“我们使用它去评估积极活动或不积极活动的真实或潜在的后果,去评估提出的选择和决策的后果”。[20]当个人某一行为出现偏离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时,他将以此参照系自行调整。核心价值观进而会对法官在心理上能够产生相应的辐射作用,使之明确地感受到什么应该做,如何去做以及什么不应该做,最终形成良好的司法行为规范和习惯。
(三)法官价值观状况与开展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性
当前,法官群体的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存在差距。相关研究表明:社会意识“主流与核心价值观高度一致但理想目标与现实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21]法官的状况大致也是如此,部分法官价值观混乱,少数法官对核心价值观持否定或不(完全)接受的态度。[22]究其原因,是国际国内社会不良价值观对法官群体有着客观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法官们也日渐受到这些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同时西方司法领域的思想渗透和价值观输出,一些不切合中国司法实际的理念和方式影响着部分学者和法官。由于主客观条件的综合影响,我国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23]这不仅反映了我国民众法治观念的淡薄,也反映了他们对我国司法的实践并不认同。从法官角度分析,就在于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缺失。
价值观教育是增强法官对核心价值观认知和提升法官践行核心价值观能力的过程。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历史一再证明,核心价值观是决定着生死存亡的问题,[24]不仅是法官群体,“每个意图自我保存的群体,决不会放弃向其年轻的成员传授与其规范一致的特定的价值观态度。只有不再关心其未来命运、濒临瓦解的群体,才会听任其新的成员在没有价值观态度教育的条件下成长,任凭其人格的偶然发展。”[25]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问题。
三、建构培育机制的具体路径
价值观教育是一门科学。传统价值观的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与主体需要的背离和错误的现象,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当前应从系统性和实效性两方面考虑,这就要求在核心价值观的形成过程和人们日常行为系统之间寻找契合点。核心价值观的形成过程是价值主体的批判、选择并通过“切实的观察、审慎的思考和批判性地运用”来加以确立的过程,[26]相应地,个体从思想、心理到行为习惯的养成要经过价值认知、价值认同、价值践行三个阶段,与人们日常行为的诸阶段是契合的。[27]因此,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就要在法官个体行为的每一个阶段中进行,实现其“激起、引导并坚持目标导向的自愿行动的心理过程”。[28]法官核心价值观培育既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又要契合法官个体成长的基本规律。因此它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不能采取“毕其功于一役”的做法,具体来说就是实现在管理制度建构、法院文化建设和法官职业培训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一)加强法院管理制度建设,形成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制度体系
法院管理制度是围绕法院和法官活动而建立的规章制度,它们不仅反映也塑造着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状态,不仅影响着法官工作的质量和法院的整体功能,也影响着法官个体的成长。因此建立科学、合理和完善的法院和法官管理制度就可以通过制度激励实现核心价值观的积极功能。具体来说,其管理制度在设计理念、安排运行、评估调整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体现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价值行为和价值评估。
1.制度设计理念要与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目的相契合。制度的目的是要发挥人的积极因素,这与核心价值观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在管理制度的设计理念上,应以司法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和法官个体发展的正确方向作为目标导向。法官既是一个具有情感的个体性存在又是一个具有责任的社会性存在,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目的就是让法官有能力批判性地分析并审查不正义的司法实践,通过自己的忠诚、廉洁的积极行为彰显公正、为民的价值理念;而法院与法官管理就是要通过制度来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
2.制度的安排与运行应与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相契合。一般来说,制度安排会考虑到法官激励要素的要求,但在具体运行中,制度本身也自然构成了激励环境的一部分。如果制度运行过程正向地反映法官核心价值观,它就能通过正向激励使其功能获得正向的最大化;相反,不仅使法官核心价值观虚置化,也有悖于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度的生命在于其实际效能,这就要求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和原则处理实际存在的问题,在制度上构建践行和支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保障平台,让制度鼓励符合价值观要求的行为而惩处不符合的行为。这一点我们应借鉴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29]
3.制度本身的评估与调整就是制度创新过程,也是不断实现法官核心价值观功能的过程。制度如同法律一样,也有其滞后性,不能像具体的管理手段那样灵活地处理各种现实的问题,因此就需要一个评估和调整的过程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正是在不断的评估调整中,制度才会尽可能地认可并鼓励各种合理的具体行为、目标、要求和期望。制度本身实现了创新,其功能的最大化客观上必将促进法官核心价值观功能得以最大程度发挥,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个人也将获得全面的发展。
在管理制度设计、运行和调整上,当前各级法院应注意在三个方面的制度建构以实现内化核心价值观的制度保障。
首先是完善法官保障制度。马克思早就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划而价值观与主体的利益、需要、愿望、兴趣、动机和目的等直接相关。譬如法官的尊严最基本的是源自于生活和家庭的稳定,而这方面的缺失就意味着直接对法官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进行釜底抽薪了。作为法院组织及其领导,应建立相关的制度平台关心法官的家庭,切实解决法官诸如生活实际问题。关心法官生活,就是关心法官的价值观培育。
第二,建立法官伦理委员。法官职业的特性之一在于司法审判中的拥有自由裁量权。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被界定为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31]但“允许法官违背立法精神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则不免要为法官的司法专横和破坏法治提供口实”。[32]然而,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轻微的行为,就需要由德高望重、工作业绩优良、生活情趣高尚的法官组成法官伦理委员,通过伦理质询或对话来纠正、劝诫法官司法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及其倾向,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建立价值观教育的评估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法官核心价值观内涵与内在逻辑及其外延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包括深入挖掘价值观教育的具体内涵和对价值观教育结果评估的研究以建立并完善评估机制。对于现实的价值观教育状况,人们更多的关注价值观教育的方式方法,有关价值观的研究文献也多聚焦于价值观的界定和分类问题,而“很少注意到价值观教育计划的实施结果”。[33]法官价值观教育的结果及其评估,需要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研究和调研力量,组织针对价值观教育的专题研究和制度设计。
(二)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塑造文化熏陶氛围,建立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日常机制
法院文化建设是培育当代法官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加强法官核心价值观培育,就必须充分挖掘和发挥法院文化建设的价值观培育功能。
1.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司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它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范畴,有着意识形态的特定内涵,这决定着法院文化和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要求。如果“意识形态要想在价值教育领域发挥其更大作用,则必须在厘清意识形态与价值教育的关系基础上,将意识形态文化化,即将意识形态这一特定的价值观的表达与诉求,植根于文化的母体中”。[34]只有这样,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涵要求的法官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被法官所认同并接受,文化的力量正是在文化氛围的熏陶和软性感化中而润物于无声的。
2.法官核心价值观决定法院文化的本质内涵。法院文化关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法官核心价值观决定着法院文化必须围绕法官世界观、人生观的主观思想改造和包括法官审判工作、司法行为等在内的行为上的规范。事实上,“价值观是一种文化,人的价值观就是他的文化素质的一种反映”。[35]因此核心价值观就是一张简洁明快的文化名片,不仅展示而且塑造着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同时也激励着法官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
3.积极的法院文化氛围有助于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各种文化创作活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疏导法官心理,[36]培育法官的认同感。通过卓有成效的培训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审判实践、制度保障等切实地把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法官工作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以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建设法院文化,塑造文化氛围,在当前应考虑在三个方面与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衔接。
首先,突出法院文化在内容上的综合性。所谓综合性,即非单一的法院工作方面内容,而是还包括法官家庭生活与道德、社会工作与活动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文化内容结构。目的是勾勒出法官生活各个方面和法官价值体现的全部内容。因为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也不是单方面的而应是全方位的培育机制,与之相应的就是要建构全方位的沟通机制。
其次,突出法院文化在历史上的继承性。所谓继承性,即我国当代法院从建立到现在已经有其独特的文化特质,也是法官核心价值观民族性的具体体现。突出这种文化继承性有助于丰富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内容,在此基础上重视法官的伦理关怀、情感归属,有助于建立法官相互尊重与支持的文化氛围并有效抵御西方资本主义司法文化中不良因素和错误观念的侵蚀,最终有利于法官法律情感的健康发展。
第三,突出法院文化在活动上的实效性。作为法官长期身处其中的法院,是一个具体的环境存在,对法官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马克思曾说“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37]有效的文化活动可以促进法官价值观念的教化和培育,让法官陶冶情操、净化心灵进而在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过程中实现人格和德性的升华和提高。
(三)抓好法官培训环节,突出教育效果,完善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生长机制
从个体价值观的形成过程来说,学校教育是一个重要环节。法官培训本身也应是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方式。
1.核心价值观教育应纳入法官培训的目标体系。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培训条例》第1条就明确了培训目标,即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以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要求所决定的,只有把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官培训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法官培训的根本目标。
2.核心价值观教育应是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价值观教育是一个包含思维培育、情感培育和行为塑造在内的综合性概念,它应包括对核心价值观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方面。价值观教育的任务就是帮助人们定位价值坐标,因为它决定着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是“单个人或某一集团价值追求的起点和归宿”,[38]从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到践行都应体现在法官培训的诸项内容之中。
3.提升价值观的践行能力是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方面。在传统教育中,价值观教育往往侧重于对价值观的概念、内容、形式、特点及其类型划分等外型的认知和学习,通过灌输方式实现受教育者对价值观的认同而忽略了其判断、抉择和行为的能力。从教育实践及其效果来看,局限性是较为明显的。除了对价值观内容的认知要求,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还要增强他们实践这些知识和内涵的能力和倾向,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核心价值观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上的有机统一。
结合当前法官培训的状况,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应注意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结合专业特点推进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与业务能力培训并不矛盾。各部门法及专业课程中蕴涵着丰富的价值观教育资源,是法官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有效载体。挖掘专业课的价值观资源并融入专业课教学中既能使专业课程富有思考的深度,又能使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生动而灵活。客观上,不仅可以避免价值观教育上的“泛意识形态化”,也可以避免职业培训中的“去意识形态化”。
其次,要让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法官培训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即凡培训必须有价值观教育。因为价值思维和判断能力是一个人主体性的标志,而人的价值判断和思维能力是分阶段的。对于法官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很强,并不一定意味着价值判断和思维能力就很强。所以应把促进法官的价值观思维能力融入到法官培训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当中。
第三,要注重对价值观教育课程的开发。价值观教育课程不应是一个单独的课程设置,而应是一组课程系列。因此在课程设计上注意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要求。具体来说,在教学形式上,尊重法官主体性,促进价值观教育生活化,由单向灌输转向双向交流;在教学内容上,增强社会法律发展的时代性,结合法律与案例的关系加强实用性和渗透性;在教学安排上注重价值观教育与专业课程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培育机制是否合理、科学和完善决定着价值观教育的实际效果。管理制度体系是硬性基础、法院文化建设是软性环境,法官职业培训介于二者之间的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只有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彰显法官核心价值内涵的逻辑力量并实现其积极的正向功能。
[1]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4页。
[2]吕振宇、李明:《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3]Core Values are usually defined as a principle that guides an organization' s internal conduct as well as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external world. See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m/definition/core-values.htnil.
[4]之前,人民法院曾表述为“公正、廉洁、为民”,人民检察院的表述是“忠诚、公正、清廉、为民”,公安机关则表述为“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还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部门等各政法机关也都有自己的表述;也正是在各自表述和实践的基础上,周永康同志进行了这次总结,作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和简洁表述。参见。周永康:《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建设者保障者》(周永康同志2011年10月19日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的讲话节选),载《求是》,2011年第22期。
[5]陈新汉、邱仁福:《坚持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民主体性—关于克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边缘化危机”的思考》,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1页。
[6]《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104页。
[7]康德提倡“把人作为人”,“每一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9]王胜俊:“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9年8月10日)。
[10]后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是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通性和全面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8-109页。
[11][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页。
[12]李德顺、马俊峰:《价值论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1页。
[13][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14]荆学民:“论信仰的价值评价功能”,载《人文杂志》2000年第6期。
[1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页。
[16]马克思说:“要有同样的意志,这些多数人就要有同样的利益、同样的生活情况、同样的生存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35页。
[17]同注[8],第55页。
[18][美]安德鲁.J.杜柏林:《管理学精要》(第7版),胡左浩、郑黎超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页。
[19]吴新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庆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20][美]拉尔夫·L·基尼:《创新性思维:实现核心价值的决策模式》,叶胜年、叶隽等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21]宣兆凯:《中国社会价值观现状及演变趋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页。
[22]“法官价值观混乱、人生目标迷失,最终丢掉应有的公正与廉洁,让自己本应为人民服务、实现个人社会价值的努力彻底归零。”高皋、刘少阳:“重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载《法律资讯》,2010年第8期。
[23]同注[21],第126-127页。
[24]戴木才:“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载《红旗文稿》,2011年第22期。
[25][德]布雷钦卡:《信仰、道德和教育:规范哲学的考察》,彭正梅、张坤译,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版,第143页。
[26]马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过程中批判性思维的作用”,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第8-11页。
[27]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69页。
[28][美]罗伯特·克赖特纳、安杰洛·基尼奇:《组织行为学》(第6版),顾琴轩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29]潘玉腾:“欧美国家推进核心价值观大众化的经验及启示”,载《思想理论教育》,2011年2月(上)。第46-53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6页。
[31][英]戴维·W·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32]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542页。
[33]Values Education Study Final Report, August 2003,Curriculum Corporation.p8.See.http://www.curriculum.edu.au/verve/_resources/VES_Final_Report14Nov.pdf.
[34]林滨:《全球化时代的价值教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
[35]宋惠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解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36]“以法官为中心的中国法院人员的心态结构”是法院文化的精髓。参见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37]同注[8],第58页。
[38]王琴:《筑牢中华民族精神支柱—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