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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伟 :正确理解在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邹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20日
 
【中文关键字】司法案件;公平正义
【全文】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表达了党中央对于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高度概括了党和国家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充分体现了司法工作的“民心观”、“群众观”。因此,从司法规律角度解读和实现这一目标,是人民法院必须深入思考的关键问题所在。

    一、司法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最终途径

    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该引导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含义形成一个尽可能的共识。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对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造成干扰。

    公平正义观念和司法最为契合。英文“正义”(justice)的另一个含义就是司法,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诞生之初,功能就在于通过定分止争以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最集中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从司法的角度来统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可以说是对公平正义最接近也是最有权威的诠释。

    从司法意义上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相结合的公平正义,才是人民群众需要的公平正义。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实体裁判结果,很多时候表现为变量而非定量,使得人们很难从实体上判断是否实现了公正。程序正义一方面有具体的保障实体权利的制度内容,可以促进实体公正,另一方面还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是当事人“看得见的公正”,在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况下又具有独立价值。只有实现程序正义基础上的实体正义,才能排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才能赢得理解,才能最终取信于人民群众。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民心观”、“群众观”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实际上是明确了公平正义实现与否的评判主体和评判标准,提出了司法改革、司法判案的“民心观”、“群众观”,也可以说是我国司法的“本质观”,是和党的群众路线这一法宝分不开的,理应成为人民法院确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的主线。

    (一)如何正确理解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是相对于公民的政治概念,由无数具体的个人组成,但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不等同于人民群众这个整体概念。因此,我们要把人民群众同当事人分开看,人民群众是宏观的、整体的,不应该是指具体的某个人和某个群体。

    (二)如何正确理解感受

    首先,感受是人民群众的感受。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多地应强调指的是让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要让每一个具体的人,尤其是当事人感受到。不能把个案当事人,不能把某一群体、特定情况下的多数人等同于人民群众,更不能让不正确的社会舆论左右司法裁判工作,影响对法律的正确适用。

    其次,感受是来源于对每一个司法案件的感受。实现司法个案公正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感受是基于法律事实上的感受。世界上只有相对真理,受制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理性能力,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很难百分之百地符合,当事人和部分群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差异,这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和部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三)如何正确理解努力

    之所以要强调努力,是要让法官认识到,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通过司法还原客观事实和实现个案正义是有限度的,会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法官也难免会犯错误,不可能绝对保证每一次裁判结果的公正。因此,法官裁判案件,要努力做到回归本来,让人民群众满意。

    之所以要强调努力,应让法官认识到,即使规律决定了司法的局限,但法官也不能就此放弃责任拒绝裁判,甚至故意曲解事实,枉法裁判。因此,不论是否能完全还原案件真相,实现个案公正,都需要法官主观上为此付出最大的努力,积极回应人民的利益诉求,有所作为地去促进实质公正的实现,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之所以要强调努力,需要法官最终认识到,在增强责任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司法规律,运用科学司法方法,尽一切可能去实现个案公正,而不是局限于每个案子、每个当事人的视角,受制于一些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尊重司法规律,绝对地追求法律事实完全还原客观真相,绝对地追求所谓的个案公平正义,不顾程序公正。

    三、实现公平正义需要众力不懈的努力和追求

    首先,从宏观上看,党的领导不可或缺。只有由党委来领导和推动,人民法院才能获得足够的支持,才能有效地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才能有足够的力量推动司法改革。

    其次,从系统上看,所有政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习总书记的要求,是对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政法机关的巨大鞭策和鼓舞。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没有全体政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单靠任何一家都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过去,政法部门强调配合多、制约少,不能很好地发挥既有力打击犯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有效回应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最后,从司法的具体工作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人民法院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树立独立、中立、被动、公正、效率以及正当程序和以庭审为中心等现代司法理念;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隔离,消除对独立公正司法的干扰,着力推进审判的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人民法院要围绕提高司法公信,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要用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