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6-15 00:00 提交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有两大特征: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强化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从内容上讲,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修改和完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的内容、范围、手段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二是法律监督的效力、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三是法律监督的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保障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准确实施,推进以公诉权、侦查监督权为主要内容的检察监督权的良好运行,有必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运行问题的梳理和研究。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一)公诉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1.起诉、不起诉制度更加完善。起诉制度除定罪判刑之诉之外,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之诉(申请)和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之诉(申请);不起诉制度除原来的绝对、相对、存疑三种不起诉外,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将经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由原来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从而使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内容更加充实、结构更加合理。
2.简易程序的范围更加扩大。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同时,新法还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3.控辩平衡的制度保障更加全面。为了与新法第18条规定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规定相平衡,防止辩方证据突袭,也为了尽早地、客观地查明案件真相,新法第40条还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些规定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握辩方提供的重要证据和信息,提高批捕、起诉质量和庭审应对水平,进而提高诉讼效率。{2}
(二)侦查监督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新法在逮捕条件、审查批准逮捕机制及逮捕后的救济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凸显了审查批准逮捕中的人权保障属性。
1.逮捕条件更加明确。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多数从事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检察官实际上是用构罪标准代替了逮捕必要性标准,这导致逮捕的诉讼功能的异化,使之已经不太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变成一种惩罚性措施,甚至有预期刑罚的意味。于是,新法将司法解释中有关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使其更加细化和明确。这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列举的方式,将所谓的“社会危险性”明确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等多种情形;二是明确规定了直接应予逮捕的几种特殊情况,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三是将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修改为“可以予以逮捕”.这些修改贯彻了实施强制措施遵循比例性原则的法治要求,使逮捕的依据和条件更加明确,条文间的逻辑性更加清晰,法条的实务可操作性也更强。{3}
2.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更加规范。新法第86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明确了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多种情形,并增加了可以询问证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此外,新法还删除了因“有碍侦查”而可以不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规定。这些修改,一方面,突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属性,彰显了司法构造和程序正义,淡化了行政色彩,有利于提高批捕质量,防止错误逮捕;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被逮捕人家属的知情权,有利于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审查批准逮捕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
3.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更加充分。新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上提一级后,因异地办案等情形导致审查批准逮捕时间不足的情况,规定对被刑事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4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3日。如此有利于缓解实行“上提一级”后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紧张的压力。
4.侦查监督的内容和领域更加丰富。新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以及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使侦查监督的内容和领域都得以拓展。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诉权、侦查监督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一)公诉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1.出庭公诉案件数量将有所上升。导致需要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新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庭,这一规定显然将增加一大批一审出庭公诉案件;二是新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这一规定也将导致二审出庭公诉案件增多。
2.指控犯罪的难度明显加大。新法关于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修改将加大指控犯罪的难度和庭审的对抗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强化带来的变数。根据新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样,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也都能掌握,而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却可能不知情。“一明一暗”的格局不利于指控犯罪,审查固定证据的难度无疑会加大。二是证人、鉴定人出庭带来的变数。新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一旦出庭将面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诘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证人、鉴定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改变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和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从而给定案带来变数。三是非法证据排除带来的变数。新法对应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同样可能给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的认定带来变数。{4}
3.对公诉人的庭审理念、出庭标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公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增大。新法明确要求,不仅要关注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还要关注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及情节,并且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第二,公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要求更高。公诉人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合理组合、科学运用来构建证据锁链,而辩护人只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辩护意见就足以影响法庭的判决。第三,对公诉人出庭技巧与知识范围要求更高。由于更加强调质证,以不变应万变的庭审方式已经过时,公诉人需要更高的反应能力与应对技巧,如构建完整证据体系能力、庭审预测能力、掌握庭审局面能力与技巧的运用等。
(二)侦查监督权面临的挑战
1.逮捕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增加,强化了对适用逮捕的监督,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不仅要审查是否可以逮捕,也要回答是否有必要逮捕。如此,在提高逮捕质量的同时,丰富了审查批准逮捕的内容,对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要求也自然更高。
2.审查批准逮捕期间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加强了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人权保障和法律监督属性,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明确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确保逮捕质量。这是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司法性的完善,也是对审查批准逮捕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以及在审查阶段提取律师意见等规定,给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增添了新的任务。{5}尤其是在关于提起公诉前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新法进一步增加了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也应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强化了对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外在监督。
【基金项目】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权运行的机遇、挑战与应对”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2}{4}朱孝清: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实施修改后刑诉法[J].人民检察,2012(13):6.
{3}向泽选: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与审查逮捕[J].人民检察,2012(12):29.
{5}黄海龙:刑诉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人民检察,2012(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