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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秀 王 康 :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简介】齐秀,单位为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王康,单位为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27日
 
【中文关键字】冤假错案;补偿机制;对策;刑事案件
【全文】

 

    国家补偿是国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从未来发展看,背负着更多政治使命和道义责任。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立法规定,都远远不能满足法治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机制研究的不足,不能为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作出充分的补充。建立包括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机制在内的国家补偿法与之使包含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相呼应,才是科学完善的国家救济体系的理想模式。

    一、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概念

    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与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分别是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的子概念,若要深入理解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与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就必须先厘清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相关联系与区别。

    在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是学理上的概念,也是实定法上的概念,而国家补偿在我国并非是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用语。即便是实定法中国家赔偿的概念在我国学术上也有不同的认识,关于国家赔偿的定义,学界有以下几种界说:

    一是“制度说”,国家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这一界说也是学界多数派的观点。

    二是“责任说”,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造成人民权益损害时,基于法治国家的原则,必须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雇主”身份的国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是“活动说”,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尽管对国家赔偿的概念认识不同,但在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损害上存在着共识。

    关于国家补偿的概念,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国家补偿是指因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活动给私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或损失时,原则上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金钱予以弥补的制度。还有人认为:国家补偿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活动对国民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所给予补偿的制度的总称。它基本上由损失补偿和国家赔偿制度构成。

    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概念,将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定义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造成刑事冤错案件,应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补偿定义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时,但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造成了刑事冤错案件,应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补偿的制度。

    二、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1995年我国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开始发展,到2012年新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历经20年的发展,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有诸多不足。学术对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不足,尤其是对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的研究更是空白,甚至是国家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与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补偿的界分仍然混淆。

    至于学界和司法界所关心的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的界分问题,并没有出现在2012年国家赔偿法中,这给现行国家救济体系制度的完善建立造成了混淆与不便。

    从学理来说,国家刑事补偿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却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人员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一定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二是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不能从犯罪人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适当的补偿时,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任。

    无论是刑事被害人救助还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都存在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救济的机制,二者在用词上仅差“救助”与“补偿”二词,但二者决非“救助”与“补偿”二词之间的差别。二者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首先,就外延而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要广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既包括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的经济救助,也包括其他社会力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的社会援助。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专指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的经济救助。

    其次,就责任程度而言,刑事被害人救助要显著弱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当犯罪发生时,则意味着国家没有很好的履行预防犯罪的责任,国家则有义务去承担因犯罪而遭受损失而又无法从犯罪人获得必要赔偿和其他救助的补偿责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国家有义务去恢复秩序,国家恢复秩序的一种方式为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另一种方式为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这是因为无论刑法的机能如何发展变化,其惩罚的机能是不可取代的。

    国家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使受害人的怨恨得以宣泄,但这并不足以彻底宣泄受害人的怨恨情绪,自然也不能彻底恢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如果国家能够及时给因犯罪行为侵害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人以经济救济,则对于人权的保障、恢复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尤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具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相似的必然性与应然性。

    三、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首先,从立法规定上严格界分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制度与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历经20年的发展,国家赔偿制度趋于成熟,实践中,处理了一定的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的案例,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立法意识构建国家补偿制度,特别是构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从立法规定上严格界分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制度与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去除学术上对二者概念的混淆,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家救济体系。

    其次,明确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的补偿义务来源、补偿机关、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操作性要件。从立法规定上严格界分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制度与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与同类概念的相关区别,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国家补偿在未来的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是完善我国救济体制的重要一环,明确国家补偿的义务来源、补偿机关、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操作性要件,有利于使国家补偿具备司法操作性,尤其是对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的实践性有更大的裨益,真真正正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在现行法律制度上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补偿的研究更是空白,但从未来发展看,建立包含刑事冤错案件在内的国家补偿法与之使国家赔偿法并行呼应,才是我们期冀的系统、全面、规范的国家救济体系的理想模式。总之,建立完善的国家补偿制度在中国法治发展中任重道远,尤其是建立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补偿制度更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