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王 刚: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研究

 

【作者简介】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0期
【内容提示】公安刑侦新常态是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政法工作改革而在侦查工作中呈现的新理念、新机制和新面貌。刑侦新常态“二元”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确立,对刑侦工作的整体性设计产生巨大影响。在此理念基础之上的新内容和保障体系建设,勾勒了新常态下现代侦查的宏伟蓝图。
【关键词】刑侦新常态,侦查运行机制,现代侦查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对中国经济形势首次提出“新常态”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由此,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新常态的分析,成为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刑侦新常态之解读 
(一)刑侦新常态的内涵 
新常态就是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所谓“新”就是“有异于旧质”,“常态”就是固有的状态。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各领域所表现出的新常态现象,已经遍布社会政治生活各个方面。借助于政法改革,新刑诉法的全面实施,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引下,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的蓝图已经逐步清晰。 
所谓刑侦新常态,是指在当前的政法改革环境之下,公安刑侦工作为应对改革之需,而应该呈现的新理念、新机制和新面貌。通过对近期政法领域相关的改革文件细致梳理,可以总结出,刑侦新常态主要体现在——工作理念的变化、工作内容的更新、工作管理保障体系更加具体完善等多个方面。 
(二)刑侦新常态的特点 
刑侦工作新常态的本质,是在中央提出的改革背景之下,以政法改革为动力,推动刑侦工作适应改革新理念的要求,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刑侦领域应当呈现的与以前相异的新变化、新特点。 
1.刑侦工作新常态的理念之新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的刑诉法第二条中,历史性地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把惩罚犯罪同保障人权并列起来。立法的改变,带来了诉讼目的的转型,即刑事诉讼从过去的单一的“惩罚犯罪”一元目的观,转向为双重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二元目的观。 
随着二元目的观念普及并深入人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尤其在侦查阶段,程序设计必须同人权保障紧密相连。二元目的观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和内容。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公安刑侦工作必须适应国家依法治国方略需要,过去一味地追求惩罚犯罪的刑侦理念已渐行渐远。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已深深烙下刑诉“二元”目的的印迹。刑诉二元目的的协调统一与实现,成为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下一切程序设计的基石。 
2.刑侦工作新常态的能量之新 
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出现,推动力来自上层领导机关的顶层设计和不断深化的发展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为公安刑侦事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当前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提供了巨大的能量。过去陈旧的刑侦理念必须摒弃,新工作机制必须确立起来,同当前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各项改革步伐保持一致,并常态化地发展。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内驱力”,来自当前全面深层次的社会改革要求。 
3.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工作标准之新 
审判中心主义——刑侦工作新常态的标准,是刑侦工作标准的第一次确立。2014年12月23日,阔别17年之久的全国刑侦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刑侦工作会议明确公安机关刑侦工作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工作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侦工作要求,即公安刑侦工作要严格按照审判的标准,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解决了长期困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性质定位不清的问题(一般为三种学说: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公诉准备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为公安机关刑侦工作设立了较高的工作标准,有助于当前新刑诉法的全面实施,符合当前公安政法改革的需要。审判中心主义新标准,为公安机关刑侦工作新常态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公安机关案不漏人、人不漏罪,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4.刑侦工作新常态内容之新 
新刑诉法修改和全面实施,是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基本起点。刑诉法修改涉及侦查阶段的条文新增34条,修改47条,删除1条(见表1)。新刑诉法指引下的公安刑侦工作以崭新的面貌出现,使新常态下刑侦工作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手段及其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得以完善,使刑侦执法更加规范有序。

二、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内容 
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内容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修改的条文涉及侦查程序有82条,占修改总数的73%(见表1)。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重点,在于构建一个全新的刑侦工作体系。刑侦工作新常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委托辩护人的辩护制度;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明确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的内容;明确辩护律师的会见程序。 
(二)明确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手段的使用条件 
新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148—152条),将过去属于保密的技术侦查写入法典中,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四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批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可以将公安刑侦工作“去神秘化”,增加人民群众对刑侦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使特殊的侦查程序更加透明,有法可依,预防和减少执法腐败。 
(三)完善证据制度 
刑诉法进一步改革完善证据制度,主要表现在:一是结合时代变化,增加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满足了信息化时代下刑侦工作对证据形式的新要求。二是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三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结案时,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才能定案。四是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和条件,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权利以及证人保护等相关规定。 
(四)完善侦查讯问制度 
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保障嫌疑人必要的饮食和起居时间,讯问过程要同步录音录像;拘留、逮捕后立即将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讯问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使用引诱、威胁、欺骗等非法方式讯问嫌疑人。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看,侦查阶段的内容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刑侦工作的重视和期待,必将给公安刑侦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立案受案分离机制、审判中心主义、冤案终身追责机制、主办侦查员制度、涉案财物的管理等一系列保障机制的建立,为新时期刑侦工作构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刑侦工作新常态更加公开透明,在立案、特殊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使用程序上,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 │新增 │修改 │删除 │合计 │ 
├───────┼───────┼───────┼───────┼───────┤ 
│侦查阶段 │34 │47 │1 │82 │ 
├───────┼───────┼───────┼───────┼───────┤ 
│修改总数 │62 │58 │2 │112 │ 
├───────┼───────┼───────┼───────┼───────┤ 
│比例 │55% │81% │50% │73% │ 
└───────┴───────┴───────┴───────┴───────┘ 
 
表1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侦查阶段的内容统计

三、刑侦新常态的保障体系 
为规范刑侦执法,减少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安机关刑侦执法公信力,新常态下的公安刑侦工作构建了完整的执法保障体系,以确保侦查工作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一)新常态下责任明确的立案工作制度 
刑侦新常态下的立案工作,做到了有案必受、受案必审、立案必查,做到了执法主体责任清晰,执法岗位办案、审核、审批责任明确,构建了覆盖新常态立案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责任体系。过去,立案不实、立案不查一直是公安机关刑侦立案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报案难、立案难的问题,公安部全面改革刑事侦查的受立案制度,构建刑侦工作新常态刑事案件立案工作体系:一是健全刑事受案登记制度,使刑事受案工作情况轨迹清晰,责任明确;二是完善刑事立案审查制度与监督机制;三是探索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和受案立案分离制度。 
(二)新常态下现代侦查运行机制 
2015年2月,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及相关的配套改革方案。《框架意见》和配套方案通过对公安刑侦改革,以构建新常态的现代化侦查运行机制。 
一是探索立案归口管理和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制度,做实刑侦立案工作,把好刑侦工作的启动关,做到群众有求必应、有案必立,坚决杜绝不破不立、推诿应付的现象。刑侦新常态下的立案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自始至终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以人民法院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构建公安刑侦工作证据收集机制新常态。在侦查工作中严格落实禁止虐待体罚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严格落实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尤其是在命案侦查中,对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的新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完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诉、辩解、控告积极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制度以及在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 
三是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明确案件侦查工作流程和主办侦查员的职责,把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与主办侦查员的责权利联系起来。刑侦工作中的主办侦查员制度,明确了主办侦查员的工作责任,同当前推行的新刑侦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主要指对公安刑侦工作考核指标全面清理,取消刑拘人数、案件批捕率、案件结案率、案件起诉率及有罪判决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和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起,构成了新常态下的案件责任主体权责明确的质量保障体系。 
(三)新常态下规范化的涉案财物管理机制 
新常态下的公安刑侦工作,对涉案财物管理更加规范。2015年2月,《框架意见》指出,公安机关要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逐步实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公安机关应该不断健全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制度和机制。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合法有序,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有重大意义。 
(四)新常态下健全的监督及工作责任机制 
1.刑事案件质量的终身负责制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新常态下刑事案件质量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侦查员职责、刑侦工作标准与流程更加清晰,公安刑侦工作的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能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2.健全的监督机制 
新常态下,刑侦工作的监督机制更加深入具体,符合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2015年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明确提出将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分级负责的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工作监督机制。 
3.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的监督机制 
2015年6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插手案件划定了“红线”。该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八种情形;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警务督察和各业务警种在核实情况后,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要求记录全面、如实,全程留痕,做到有据可查。

四、刑侦新常态的意义 
同以前历次的公安改革相比,当前的刑侦工作新常态,在理念、内容和保障机制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了质的飞跃。在一个时期内,刑侦工作新常态将长期存在并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刑侦理念二元化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二元”诉讼目的观的逐步深入,刑侦工作的理念从过去偏重于打击惩罚犯罪,转化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思路上来。新常态下刑侦“二元”目的观的确立,对刑侦工作的整体性设计产生影响。过去刑侦工作片面的“唯破案论”做法得到纠正,一直强调的刑侦绩效考核指标“三率”(刑拘率、逮捕率、破案率)不再占据绝对地位。尊重侦查规律,恪守侦查工作的法律程序,构建现代侦查工作制度,成为新常态刑侦“二元”理念下的硕果。在此理念引导下的刑侦工作必定沿着法治轨道奔向未来。 
(二)现代侦查机制形成 
新常态下二元化的刑侦新理念,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刑侦时代,成为构建现代侦查工作机制的基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一步扩大,规范侦查讯问、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次将技术侦查予以明确化等内容,以及一系列的侦查保障体系的实施,使新常态下现代侦查机制蓝图全面勾勒完成。现代侦查机制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纬度出发,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并通过不断深化政法工作改革贯彻实施。现代侦查机制是刑侦工作新常态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回应全面深化政法工作改革、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回归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期待。刑侦新常态为社会回归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保障。新常态下的公安刑侦工作执法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优良。新常态下的公安刑侦工作,侦查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能够使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都能在法制的轨道运行,能够有效地遏制侦查工作的腐败现象,能够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侦查中自始至终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顺利前行。

【参考文献】 
      {1}程佳.技术侦查与刑事诉讼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3(9). 
{2}李积德.论信息化侦查的深度推进[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 
{3}郝宏奎.论侦查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6). 
{4}孟建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J].求是,2008(21). 
{5}邹明理.关于侦技结合与侦鉴分离的法律探讨[A].侦查论坛(第三卷)[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37. 
{6}张建平.关于构建网上作战机制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5(8). 
{7}陈刚.信息化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变革[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0).

【【内容提示】公安刑侦新常态是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政法工作改革而在侦查工作中呈现的新理念、新机制和新面貌。刑侦新常态“二元”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确立,对刑侦工作的整体性设计产生巨大影响。在此理念基础之上的新内容和保障体系建设,勾勒了新常态下现代侦查的宏伟蓝图。
【关键词】刑侦新常态,侦查运行机制,现代侦查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对中国经济形势首次提出“新常态”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由此,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新常态的分析,成为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刑侦新常态之解读 
(一)刑侦新常态的内涵 
新常态就是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所谓“新”就是“有异于旧质”,“常态”就是固有的状态。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各领域所表现出的新常态现象,已经遍布社会政治生活各个方面。借助于政法改革,新刑诉法的全面实施,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引下,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的蓝图已经逐步清晰。 
所谓刑侦新常态,是指在当前的政法改革环境之下,公安刑侦工作为应对改革之需,而应该呈现的新理念、新机制和新面貌。通过对近期政法领域相关的改革文件细致梳理,可以总结出,刑侦新常态主要体现在——工作理念的变化、工作内容的更新、工作管理保障体系更加具体完善等多个方面。 
(二)刑侦新常态的特点 
刑侦工作新常态的本质,是在中央提出的改革背景之下,以政法改革为动力,推动刑侦工作适应改革新理念的要求,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刑侦领域应当呈现的与以前相异的新变化、新特点。 
1.刑侦工作新常态的理念之新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的刑诉法第二条中,历史性地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把惩罚犯罪同保障人权并列起来。立法的改变,带来了诉讼目的的转型,即刑事诉讼从过去的单一的“惩罚犯罪”一元目的观,转向为双重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二元目的观。 
随着二元目的观念普及并深入人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尤其在侦查阶段,程序设计必须同人权保障紧密相连。二元目的观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和内容。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公安刑侦工作必须适应国家依法治国方略需要,过去一味地追求惩罚犯罪的刑侦理念已渐行渐远。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已深深烙下刑诉“二元”目的的印迹。刑诉二元目的的协调统一与实现,成为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下一切程序设计的基石。 
2.刑侦工作新常态的能量之新 
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出现,推动力来自上层领导机关的顶层设计和不断深化的发展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为公安刑侦事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当前公安刑侦工作新常态提供了巨大的能量。过去陈旧的刑侦理念必须摒弃,新工作机制必须确立起来,同当前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各项改革步伐保持一致,并常态化地发展。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内驱力”,来自当前全面深层次的社会改革要求。 
3.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工作标准之新 
审判中心主义——刑侦工作新常态的标准,是刑侦工作标准的第一次确立。2014年12月23日,阔别17年之久的全国刑侦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刑侦工作会议明确公安机关刑侦工作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工作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侦工作要求,即公安刑侦工作要严格按照审判的标准,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解决了长期困扰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性质定位不清的问题(一般为三种学说: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公诉准备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为公安机关刑侦工作设立了较高的工作标准,有助于当前新刑诉法的全面实施,符合当前公安政法改革的需要。审判中心主义新标准,为公安机关刑侦工作新常态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公安机关案不漏人、人不漏罪,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4.刑侦工作新常态内容之新 
新刑诉法修改和全面实施,是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基本起点。刑诉法修改涉及侦查阶段的条文新增34条,修改47条,删除1条(见表1)。新刑诉法指引下的公安刑侦工作以崭新的面貌出现,使新常态下刑侦工作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手段及其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得以完善,使刑侦执法更加规范有序。

二、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内容 
刑侦工作新常态的内容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修改的条文涉及侦查程序有82条,占修改总数的73%(见表1)。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重点,在于构建一个全新的刑侦工作体系。刑侦工作新常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委托辩护人的辩护制度;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义务;明确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的内容;明确辩护律师的会见程序。 
(二)明确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手段的使用条件 
新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148—152条),将过去属于保密的技术侦查写入法典中,对技术侦查、秘密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四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批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可以将公安刑侦工作“去神秘化”,增加人民群众对刑侦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使特殊的侦查程序更加透明,有法可依,预防和减少执法腐败。 
(三)完善证据制度 
刑诉法进一步改革完善证据制度,主要表现在:一是结合时代变化,增加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满足了信息化时代下刑侦工作对证据形式的新要求。二是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三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补充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结案时,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才能定案。四是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和条件,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权利以及证人保护等相关规定。 
(四)完善侦查讯问制度 
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保障嫌疑人必要的饮食和起居时间,讯问过程要同步录音录像;拘留、逮捕后立即将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讯问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使用引诱、威胁、欺骗等非法方式讯问嫌疑人。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看,侦查阶段的内容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新时期刑侦工作的重视和期待,必将给公安刑侦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立案受案分离机制、审判中心主义、冤案终身追责机制、主办侦查员制度、涉案财物的管理等一系列保障机制的建立,为新时期刑侦工作构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刑侦工作新常态更加公开透明,在立案、特殊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的使用程序上,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 
│ │新增 │修改 │删除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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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 │34 │47 │1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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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总数 │62 │58 │2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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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55% │81% │50%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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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侦查阶段的内容统计

三、刑侦新常态的保障体系 
为规范刑侦执法,减少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安机关刑侦执法公信力,新常态下的公安刑侦工作构建了完整的执法保障体系,以确保侦查工作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一)新常态下责任明确的立案工作制度 
刑侦新常态下的立案工作,做到了有案必受、受案必审、立案必查,做到了执法主体责任清晰,执法岗位办案、审核、审批责任明确,构建了覆盖新常态立案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的责任体系。过去,立案不实、立案不查一直是公安机关刑侦立案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报案难、立案难的问题,公安部全面改革刑事侦查的受立案制度,构建刑侦工作新常态刑事案件立案工作体系:一是健全刑事受案登记制度,使刑事受案工作情况轨迹清晰,责任明确;二是完善刑事立案审查制度与监督机制;三是探索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和受案立案分离制度。 
(二)新常态下现代侦查运行机制 
2015年2月,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及相关的配套改革方案。《框架意见》和配套方案通过对公安刑侦改革,以构建新常态的现代化侦查运行机制。 
一是探索立案归口管理和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制度,做实刑侦立案工作,把好刑侦工作的启动关,做到群众有求必应、有案必立,坚决杜绝不破不立、推诿应付的现象。刑侦新常态下的立案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自始至终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以人民法院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构建公安刑侦工作证据收集机制新常态。在侦查工作中严格落实禁止虐待体罚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严格落实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尤其是在命案侦查中,对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的新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完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诉、辩解、控告积极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制度以及在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 
三是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明确案件侦查工作流程和主办侦查员的职责,把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与主办侦查员的责权利联系起来。刑侦工作中的主办侦查员制度,明确了主办侦查员的工作责任,同当前推行的新刑侦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主要指对公安刑侦工作考核指标全面清理,取消刑拘人数、案件批捕率、案件结案率、案件起诉率及有罪判决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和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起,构成了新常态下的案件责任主体权责明确的质量保障体系。 
(三)新常态下规范化的涉案财物管理机制 
新常态下的公安刑侦工作,对涉案财物管理更加规范。2015年2月,《框架意见》指出,公安机关要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逐步实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此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公安机关应该不断健全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制度和机制。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机制,使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合法有序,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有重大意义。 
(四)新常态下健全的监督及工作责任机制 
1.刑事案件质量的终身负责制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新常态下刑事案件质量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侦查员职责、刑侦工作标准与流程更加清晰,公安刑侦工作的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能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2.健全的监督机制 
新常态下,刑侦工作的监督机制更加深入具体,符合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2015年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明确提出将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分级负责的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工作监督机制。 
3.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插手过问案件的监督机制 
2015年6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插手案件划定了“红线”。该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八种情形;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警务督察和各业务警种在核实情况后,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要求记录全面、如实,全程留痕,做到有据可查。

四、刑侦新常态的意义 
同以前历次的公安改革相比,当前的刑侦工作新常态,在理念、内容和保障机制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有了质的飞跃。在一个时期内,刑侦工作新常态将长期存在并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刑侦理念二元化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二元”诉讼目的观的逐步深入,刑侦工作的理念从过去偏重于打击惩罚犯罪,转化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思路上来。新常态下刑侦“二元”目的观的确立,对刑侦工作的整体性设计产生影响。过去刑侦工作片面的“唯破案论”做法得到纠正,一直强调的刑侦绩效考核指标“三率”(刑拘率、逮捕率、破案率)不再占据绝对地位。尊重侦查规律,恪守侦查工作的法律程序,构建现代侦查工作制度,成为新常态刑侦“二元”理念下的硕果。在此理念引导下的刑侦工作必定沿着法治轨道奔向未来。 
(二)现代侦查机制形成 
新常态下二元化的刑侦新理念,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刑侦时代,成为构建现代侦查工作机制的基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一步扩大,规范侦查讯问、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次将技术侦查予以明确化等内容,以及一系列的侦查保障体系的实施,使新常态下现代侦查机制蓝图全面勾勒完成。现代侦查机制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纬度出发,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并通过不断深化政法工作改革贯彻实施。现代侦查机制是刑侦工作新常态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回应全面深化政法工作改革、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回归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期待。刑侦新常态为社会回归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保障。新常态下的公安刑侦工作执法更加规范,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优良。新常态下的公安刑侦工作,侦查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能够使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都能在法制的轨道运行,能够有效地遏制侦查工作的腐败现象,能够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侦查中自始至终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顺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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