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侦查制度专业委员会在哈尔滨举办“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制度完善”学术研讨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完善刑事侦查制度,2019年1月11日,我会刑事侦查制度专业委员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办“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制度完善”研讨会。

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湖南大学、黑龙江大学、安徽大学、甘肃政法学院、辽宁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北京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辽宁警察学院等学术机构,以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局、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长春市公安局、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江苏警方杂志、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北京金剑盾法律咨询中心等实践单位,共计60余人参加会议。

开幕式由我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主持,我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与黑龙江大学副校长董玉庭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会议共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是大数据对侦查制度的影响。第二单元是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制度完善的目标。第三单元是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制度完善的路径。

卞建林会长在对第一单元主题发言的评论中指出:当前犯罪手段愈发隐蔽,对侦查活动提出了严峻挑战。大数据侦查作为当下热门话题,也是刑诉法必须面对的问题,侦查人员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应当遵守程序规定。

我会副会长、湖南大学谢佑平教授在第一单元做主题发言,并对第三单元的主题发言做了评论。我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主持开幕式后,对第二单元的主题发言做了评论。我会副会长、刑事侦查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刘万奇教授在闭幕式中对本次会议做了总结性评论。

在第一单元主题发言中,有学者提出,大数据的利用对于刑事侦查的积极意义有二,一是有利于查清犯罪,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技能。二是提高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机能,即通过减少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为未来确立沉默权提供空间。但同时,大数据侦查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问题不容忽视。也有人认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应端正心态看待其影响。大数据侦查涉及如何规范侦查权、如何进行大数据证据认定,以及如何平衡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三大问题。

在第二单元主题发言中,有学者提出,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制度完善的目标可以用“新奇与恐惧”、“挑战与思考”、“责任与担当”三个关键词概括。大数据侦查背景之下,中国侦查模式正在悄然、不可逆转地发生变化。也有人认为,大数据侦查的到来使得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更加紧密,这种主动性侦查与有罪推定、不告不理原则以及程序法治等原则存在紧张关系,引发了思考。还有人认为,大数据侦查改变着传统侦查思维与模式,公安机关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捷的同时,要主动思考科技与法律的衔接。大数据侦查以科技手段运用为依托,具有秘密性,且数据获取对象、范围具有广泛性,因此刑事诉讼法应对其设置严格的规则限制。

在第三单元主题发言中,有学者提出,在大数据时代,根据掌握数据的主体不同,可将大数据区分为警方数据和非警方数据,个人数据的收集、披露应按照不同类型,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也有人认为,运用大数据侦查案件应有分类,考虑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也可以使非警方数据库的所有者按照司法令状提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