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3-07 00:00 提交
【作者简介】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文章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视频监控在国内外犯罪侦防领域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践表明,视频监控在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侦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有益尝试,他们在衡平公民隐私权的同时,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对应用效果开展评估,效果显著。尽管视频监控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强警的重要工具,但当前还未真正实现深度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基于此,我们有必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借鉴有益经验,客观评估视频监控的应用效果,使其在犯罪侦防中发挥更大的功效。
【关键词】视频监控,犯罪侦防,效果评估,价值分析
“现代技术催生了以技术为基础并以犯罪预防为核心的侦查哲学。”{1}许多犯罪学家将警方的视频监控[1]称为“基于违法犯罪风险的警务工作”,根据此种观点,收集并且发布有关违法犯罪风险的信息是现代警察力量的主要职能。这种理念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执法和犯罪控制理念。侦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收集犯罪信息。对于预防性侦查工作而言,在犯罪早期阶段获取情报信息就显得至关重要。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都有限度,但信息资源没有限度。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凭借自身独特优势,克服人力密集型信息收集模式固有的弊端,收集大量的违法犯罪信息,提高犯罪侦防工作的成效。同时,通过与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人像识别软件等相整合,视频监控在重大刑事案件侦查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值得指出的是,许多城市的视频监控系统都是为了满足特定的需要而安置的。
一、国外犯罪侦防领域视频监控的典型应用
就视频监控系统在犯罪预防和侦查领域的应用而言,英国走在世界的前列。英国政府着力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的普及化,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英国警方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独特功能,并注意将之与其他先进技术相整合,进而有效地提高犯罪侦防工作的绩效。
(一)英国:世界最早的城市视频监控
20世纪80年代,随着犯罪率的不断上升,英国警方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同时,有研究成果显示,侦查人员浪费大量时间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或者仅仅开展常规的现场勘查工作,而这些工作很少能够实现案件的成功侦破。在侦查实践领域,最为严重的情况就是侦查人员在重大案件中的失误,导致案件陷入僵局或者无法成功追诉。为了强化公共安全,重新树立社会对警方维护秩序能力的信心,英国政府开始重视在警务工作领域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视频监控系统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尝试。
视频监控在保护公众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帮助警察进行犯罪调查。“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为警方办案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有助于识别不法分子并判定其罪行,是一个真正的社会财富,是对犯罪的极大威慑力量,是公共安全的强大保障。”英国是世界上最先运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的国家。目前,全国有视频监控摄像机420万台,仅伦敦市区就约有50万台摄像机,呈现出控制面广、数量众多、分布密集的特点。
视频监控系统在伦敦地铁爆炸案侦破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不可否认,它在打击犯罪及恐怖活动过程中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以Newcastle市为例,自1992年开始引入闭路监视系统,1994年的违法犯罪率与1991年的违法犯罪率相比,街头暴力下降11%,入室盗窃下降44%,刑事犯罪率下降44%。”{2}
由于投资规模较大,公共场所的大部分视频监控系统都由地方当局掌握、监控和管理。在不同的时期,地方当局开发了不同形式的监控系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并且实现了监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使用。尽管中央政府在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不过,地方当局和合作单位的投入也相当可观。同时,地方当局还要负担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值得指出的是,英国坚持建设与维护并重,视频监控系统完好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同时,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英国注重对其测评认证,强化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管理,同时,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建立了比较科学的管理方法。总体上,鉴于视频监控系统有良好的跟踪、记录功能,英国政府将视频监控系统视为一项有效的手段,特别是在预防犯罪和辅助侦查方面。
(二)德国:警方的技术眼睛
1942年,德国开始将闭路电视作为监控系统使用,随着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在监控公共交通、预防刑事犯罪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未来的视频监控在容量和灵敏度上将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目前,德国大部分城市都使用了视频监控技术,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不可否认,视频监控系统承担着重要的改善安全性、提高居民安全感、保护居民免受犯罪分子侵扰的重要作用,被称为“警方的技术眼睛”。众所周知,视频监控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是对一些棘手地区,比如火车站的休息大厅、地铁车站以及一些犯罪高发地区,由于警察在这些地区安装了视频监控,居民确实增加了安全感。
研究表明,德国警方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据统计,“2008年德国入室盗窃案件总计为108248起,与2007年相比下降了0.8%,与2004年相比下降了12.8%……2000年安装视频监控时犯罪案件为547起,2009年犯罪案件为249起,在10年的时间里犯罪锐减54.5%。”{3}各种形式的犯罪现象也都明显减少,抢劫案件已经减少了一半。
法兰克福警察局的统计数据表明,采用视频监控这一项安全措施是正确选择,把潜在犯罪消灭在萌芽中,明显减少了偷窃案件的发生,达到了以下效果:其一,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远离犯罪;其二,识别危险情况,在已经实施的犯罪活动中识别犯罪分子的身份;其三,增加民众的安全感。
二、国外犯罪侦防领域视频监控的效果评估
视频监控在控制和打击犯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但视频监控比较发达的国家一直对其控制犯罪的效果存有争议。目前,针对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在犯罪侦防领域的成效,已经开展了多项研究,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评估。
英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较早并且成果较多。研究表明,视频监控对预防犯罪的效果令人满意,所调查的任何种类的违法犯罪都有所下降。在英格兰纽汉市,警方安装了300个视频监控系统并整合了面部识别系统后,该地的犯罪率显著降低。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发生犯罪的转移或利益的扩散。
然而,一些评估研究却认为视频监控对犯罪侦防的效果不够显著。有评估结论认为,视频监控系统能有效减少停车场的犯罪,但是对减少城市中心与市民区的犯罪则没什么效果。也有研究表明,“犯罪行为人通常不会因为视频监控系统的存在而不再实施犯罪行为。这表明视频监控系统对犯罪行为人并未产生威慑力。”{4}不过,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视频监控系统在对犯罪的预防方面具有转移或扩散效应。1998年斯金通过研究,得出每对视频监控系统投入1英镑就能得到3.5英镑的回报的结论。{5}
针对这些评估结果,从预防、阻止犯罪和发现、破获犯罪案件的功能考虑,某类犯罪行为的上升并不能完全否定视频监控的作用。一方面,视频监控有预防阻止犯罪的功能,由于犯罪难度和风险的增加,直接导致潜在的犯罪人理性选择放弃实施犯罪。另一方面,视频监控有发现、破获犯罪的功能,直接导致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后被警方发现和记录的犯罪数目增加了。
另外,某些地区在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后,特定地区某种犯罪行为的增加可能与犯罪转移和犯罪预防利益的扩散这两个重要问题有关。适用视频监控系统控制犯罪会引发一个潜在的犯罪转移的问题,罪犯会简单地将犯罪实施地转移到那些没有摄像头的地方,因此从总量上来说犯罪并没有减少。但研究表明,视频监控的安装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的转移。同时与犯罪转移相对的则是对犯罪震慑效果的扩散,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地区对于犯罪的震慑效果会扩散到邻近的区域,能震慑潜在犯罪或提高居民的社会认同感。
三、视频监控在我国侦防领域的价值分析
众所周知,在伦敦“7·7”地铁爆炸案和“7·21”公共汽车爆炸案的成功侦破中,视频监控系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受此影响,我国加强了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国视频监控系统的广泛应用对原有侦查模式进行了创新。目前,视频侦查[2]在大要案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备受公安机关青睐,基本形成了视频侦查开道、其他侦查措施跟进的工作模式。新疆“7·5”案的快速处理的重要证据就是依靠视频监控所获得的。{6}
“犯罪侦查就是对过去事件的重建。”{7}RalphF.Turner教授认为,侦查活动应该是在犯罪活动发生后才启动的。此观点当然没错,但笔者认为,将侦查认识的对象仅局限于过去的事件却不全面,除此以外,应当还包括正在发生或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面对犯罪数量激增和犯罪手段多变的现实情况,街面上“全面覆盖、无缝衔接”且无处不在的视频监控就有可能原始地记录和保存下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征或作案过程,视频侦查能够预防和控制前期的犯罪活动,从而对传统侦查模式进行优化。
(一)事前预防价值
“犯罪的情境预防,是指对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地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可能性增大,犯罪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8}情境预防是一种简捷、经济的犯罪预防手段。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抑制犯罪动机的情景预防有着不依赖政府的长期预防策略、能够立即付诸实施,并能够速见成效的优势。{9}
视频侦查正是从该角度考虑,通过增加犯罪困难、提升作案风险和降低犯罪收益,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尤其是针对一些犯意初成、没有特定目标的潜在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与此同时,视频监控系统还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实现阵地控制、犯罪情报资料建设等侦查基础工作,尤其是在与交通运输有关的部位、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等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充分提高侦查工作的主动性,发现可疑,及时防范。
视频侦查的事前预防价值,不仅有如前所述的相关理论依据,还得到了实践印证。有调查显示,某地在安装视频监控后,与安装前相比,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了22%,其中“两抢一盗”案件分别下降了88.1%和90%。
(二)事中监控价值
借助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功能,对于现行违法犯罪或刚刚实施终了、正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指挥中心监控人员一旦发现作案过程,就迅速与街面巡逻队员联系,通过其适时出击、及时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或当即开展追缉、堵截,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抓获犯罪嫌疑人。传统被动型侦查的启动均基于相关当事人的请求,此时犯罪行为大多已经实施完毕,侦查人员只能被动地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访问等工作,运用侦查思维进行推理和犯罪现场重建。
特别是“街面”两抢犯罪,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现场痕迹少,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公共场所的实时监控,记录犯罪过程,协助民警巧抓现行,能够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三)事后侦查价值
由于犯罪已经发生,侦查人员需要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于完成以上三大任务,视频侦查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查明案情
侦查人员受理案件时接触的是犯罪的结果,侦查人员需要从结果出发,通过各项侦查措施的开展,推断过去发生的事,而已经发生的事件无法重演,只有依靠侦查人员的思维判断尽量推导、回溯,这种逆向思维难免具有主观色彩。
针对于此,侦查人员可以凭借形象生动、准确可靠的实时视频监控资料,客观把握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对视频监控图像不够清晰或发生在监控死角的犯罪行为,仍然可以利用周边监控提供有效侦查线索。例如,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事前有踩点窥探的行为,在事中有同伙相互守望、逃离现场、掩盖罪证等行为。犯罪嫌疑人是无法完全逃离视频监控的。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尽可能多地调取案发前后周边或其他相关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分析研判,从而获取可靠线索,帮助查明案情。
2.收集证据
视频监控系统中的监控画面或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类型。[3]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音像信息资料。{10}视听资料以形象直观的形式决定了其证明质量,可以作为侦查破案的直接证据,也可以作为起诉、审判的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都具有重要作用。
侦查讯问过程中,面对具有强烈侥幸或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的矢口否认,侦查人员需与其斗智斗勇,瓦解其心理防线。视频监控资料作为无声的证人,一方面,可以帮助侦查人员鉴别供述的真伪,有力戳穿其伪供;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还可以在适当条件下,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视频证据,以有效遏制其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罪行。
3.查获犯罪嫌疑人
“在监视摄像头遍布的世界,间谍们很难再做到真正的'隐蔽'。一旦留下任何影像资料,在全球共享的'人肉网络'下,他们和同伴都将会被曝光。”{11}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可以围绕具体案情及时调阅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资料,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作案工具、作案过程以及通信时间、交通工具、刷卡记录等关联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排查,直至确定犯罪嫌疑人。
除了认定犯罪嫌疑人外,视频监控资料还可以辅助各项侦查措施的运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跟踪为例,目标运动于纵横交错的街巷、建筑物中,传统跟踪隐蔽性较差,易暴露并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如果借助于视频监控,则可以有效弥补传统侦查的缺陷,同时具有跟踪视角的广阔性、跟踪的精确性和隐蔽性、信息的可重复利用性等特点。
2012年2月初,武汉在全国率先成立第一支视频侦查队伍,全面负责武汉的街头抢劫、抢夺、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的打击破案,依托视频监控“天网”与便衣力量、街面警力“地网”结合互动,武汉实现了被动警务向主动警务的跨越。有数据显示,视频侦查支队成立一年来,共现行抓获刑拘犯罪嫌疑人1214人,打掉街头抢劫、抢夺等犯罪团伙71个,破获街头刑事案件861起,街头抢劫、抢夺、扒窃和接触性诈骗等4类小案的发案率分别下降了26.4%、16.2%、1.7%和14.2%。{12}
综上,视频监控系统无论是对事前预防、震慑犯罪,还是事中监控、抓获现行,乃至事后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都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语
笔者认为,基于对视频监控在犯罪侦防方面的价值评估,我们应当客观看待和理性认识,尽管警方对视频监控系统在犯罪侦防领域的应用寄予厚望,但其并非一剂万能药。它与其他犯罪侦防措施一样,除非具备相应的条件,否则很难发挥预期的作用。诚如有学者所言,没有人会认为任何犯罪预防措施总是能够减少犯罪。特定措施的潜在成效,取决于其对犯罪环境的适用性。情势性犯罪预防措施,一旦被视为根治所有犯罪问题的良方,就必然会令人失望。{13}
随着“科技强警”理念的不断深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视频侦查已经成为实战部门的基础工作,不可否认,其在侦查实践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尽管视频监控在我国各地的发展建设并不平衡,但在犯罪预防和侦查方面的成效十分显著。从公开的资料来看,当前我国各地公安机关已经提出视频侦查建设和应用方案,纷纷成立了视频侦查支队、视频侦查大队、图侦支队等专门机构,将视频侦查的重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公安机关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已经实现了由被动向主动、偶尔向经常、零星向广泛的跨越。
由于我国侦查领域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时间较短,现阶段视频侦查尚处于浅层应用阶段,其在侦查实践中具备优势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视频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往往不是技术本身,而是应用时受传统观念和思维的限制,不能发掘和创新使用方法。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监督机制,开展大量的研究并对其应用价值进行客观评估,借鉴学习先进可行的应用经验,使视频侦查在犯罪侦防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外没有“视频侦查”的相关提法,为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在国外侦防领域应用的真实性和措辞严谨性,笔者统一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论述,不使用“视频侦查”这一概念表述。
[2]虽然我国公安机关不断推出各种视频侦查“战法”,成为新的破案增长点,但理论界对其概念尚未达成统一共识,混乱的称谓和字面的表述都不足以准确阐述这一概念。目前,“视频侦查”的表述得到普遍认可。视频侦查是一种将视频监控应用于侦查活动的工作方法,随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不断深入,其在治安防控、侦查破案等领域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及发展趋势无法阻挡。
[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7项、《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3项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项分别规定了视听资料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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