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6-14 00:00 提交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此前,广东法院就家事审判改革进行了大胆探索。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我国家事审判立法的完善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在组织架构上,应建立独立的家事审判法庭
1.家事案件数量的比重是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前提条件。从家事案件的数量增长幅度来看,自1979年至2012年,广东省法院每年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从9687件增长至56061件,年均增幅达到近20%,2015年达到67204件。从数量比重来看,依据《广东高院关于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的调研报告》数据显示,自2007年开始,至2010年,广东省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不含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已占广东省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10%以上。由此,家事案件的数量比重及增长速度表明设立专门的审判庭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
2.家事案件需要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判思维。家事案件不仅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及伦理纠葛。因此,若仅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判思维出发,仅仅理清案件事实,处理法律关系,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广东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以家为本”,采用综合性思维,在妥善处理法律关系外,还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冲突,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3.家事案件对审判人员有特别的要求。当前,家事案件审判人员具有特别任职资格已成为家事审判案件的共识。我国台湾地区就对家事审判员做出了特别任职资格限制。如“(家事法庭的)庭长或人员,应遴选对家事案件具有研究并资深者充任之。候补人员及未曾结婚之人员,原则上不得承办”。综合家事案件特征来看,家事案件审判员除必须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审判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并且责任心强等条件外,还需选取有婚姻经历的男性和女性人员组成家事案件合议庭。广东打造专业审判团队,符合家事审判发展趋势。
二、在诉讼程序上,应增设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1.家事诉讼案件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的价值取向有区别。家事诉讼案件价值取向在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弥合及实现和解。其他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也紧紧围绕这一主旨开展。若机械采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家事案件,家事诉讼案件的价值取向难以体现。
2.家事诉讼需与一般民事诉讼采用不同的民事诉讼模式。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主要采用以辩论为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即注重举证、质证、辩论等攻击性的诉讼活动。然而家事诉讼若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注重辩论,只会加深当事人之间的人际矛盾,从而无法做到案结事了。职权探知主义更适用于家事案件。即公权力通过对家事案件的干涉,降低当事人的相互敌对情绪,从而化解矛盾。
3.家事诉讼需要有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标准。家事案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和私密性。若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难以查明一些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广东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关注到这一特点,在证据规则方面,家事案件有条件地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如引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便于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都有积极的意义。
4.第三方力量介入家事诉讼需要构建对接程序。家事案件不仅要妥善处理法律关系,还要有效应对伦理关系,审判人员具有职能局限。家事案件要做到案结事了,需要平衡法律关系及身份关系的矛盾冲突,即第三方力量有效参与家事诉讼无可避免。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便借助当地社工及妇联的力量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和探索。第三方力量如何与家事审判实现无缝对接,需要特别程序加以明确规定。
三、在制度构建上,家事案件需要设立特别制度
1.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鉴于夫妻共同财产普遍存在一方举证不能及举证不到位等情况,我国应推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以此有效遏制不诚信的家事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隐瞒财产。
2.引入心理矫正机制。家事诉讼期间是家庭人员由亲密转为陌生乃至敌对的过程,当事人存有极大心理障碍,需要进行心理矫正。这种矫正不仅要在诉前、诉中开展,更要在诉讼结束后开展,从而辅助当事人回归正常生活。
3.登记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因离婚协议履行引发的诉讼案件不在少数。法院可与民政机关共同开展离婚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于离婚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从而使离婚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4.设立探望抚养档案制度。为解决探望权纠纷问题,法院可制定探望抚养档案制度,即对当事人的探望抚养履行情况签到,从而为当事人对探望履行状况的举证及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提供有效依据。
总之,从广东的司法实践来看,构建独立的家事审判庭制度、制定家事审判特别程序并设立特别制度来化解家事案件纠纷等成功经验,均为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完善家事审判立法提供了有力参考。
(作者系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省妇联维权专家顾问)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