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0-25 00:00 提交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威廉·布莱克斯通是英国著名的普通法教授,曾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王室法院法官。纵观布莱克斯通的一生,其最伟大的成就是撰写了被誉为英国法里程碑式的经典巨著《英国法释义》。
18世纪以来,普通法一直处于杂草丛生、荆棘遍地的“荒原”境况。这种境况表现在:普通法仅是一种程序法而非实体法;普通法不能创制,应由社会生活中自发成长。囿于普通法是通过习俗、运用和经验才流传下来,以及罗马法盛行、神职人员分裂成两个对立的阵营等诸多因素,普通法始终无法广为传播。布莱克斯通认为,要想使普通法成为英国法律的基础,唯一的办法是“普通法的基本原理必须成为大学教育的一部分。”而这种大学课程的职责是在英国法的“地图”上勾勒出英国法这个“国家”的形状、它的邻国和边境线以及国家内部郡与郡之间的分界。布莱克斯通将“理性”引入了英国法,效法盖尤斯及其《法学阶梯》,把整个英国法的客体划分为个人的权利、物的权利、侵害个人的不法行为和公共不法行为四种。由此为我们描绘了一张完整的英国法“地图”。
谈及个人的权利,该书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了分类论述。第一,个人权利从人的自然身份考虑,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最基本、最严格意义上的个人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身安全权包括个人的生命、肢体、躯干、健康及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有权自由行动、改变职业或按自己的意愿迁移到任何地方,未经相应的法律程序不得被监禁或管制;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所有的获得物都有权自由使用、享有和处理,除英国法律外,这种权利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控制或削弱。不难看出,有关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的分类至今仍被两大法系所沿用。第二,从个人作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考虑,这些关系可以分为公共关系和个人关系两类。在所有的公共关系中,最普遍的关系是官员和人民的关系。第三,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代表,国王凸显出其在英国社会中的至高地位。第四,从全体人民的角度考虑,可以分为神职人员和普通信徒两类。第五,从个人关系角度考虑,个人生活中的关系包括雇主与受雇者、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就雇主与受雇者的关系而言,受雇者的类型包括住家佣工,学徒,短期劳工,管家、代理人及财产监管人四种。当然,不同雇佣关系对雇主与受雇者的效力有所不同,比如手工业者的学徒可拥有在英国任何地区从事其所学行业的专有权利。英国法律将婚姻视为一种民事契约,只要双方自愿立约且有资格立约,且双方确实按照法律要求的适当形式及正式仪式签约,则法律就承认该契约正当而有效,而解除婚姻的方式包括死亡和离婚。需要说明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是依附于丈夫而存在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对于婚生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提供抚养、保护及教育的义务,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义务主要是抚养义务。英国法上的监护人通常身兼罗马法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保佐人两种职能,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本人的保护人,而保佐人是未成年人的财产的保护人,体现了英国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第六,作为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拟制的人,法人享有成员更替、起诉控告赠与、购买保留土地、使用公章等权利,同时也应履行购买许可证、遵循创立之初的目的和意图行事等义务。
可以说,该书将庞大而杂乱的英国普通法以一种清晰连贯、富于逻辑的形式呈现在世界面前,从而为英国普通法的广泛传播奠定了基础。用美国著名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的话说,该书使得英国普通法日益变得在本质上不那么“神秘”,在形式上更加“实证主义”。
王水明,单位为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