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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果: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基础、条件与目标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基础

——“三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基础,是指在法治“理论自觉”的研究与凝练中,对中西方法治理论的“再评判”、古今治国经验的“再认识”、现行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再提炼”,对上述三类关系的“再评判、再认识、再提炼”,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研究与凝练中必须面对的基础关系,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还是能否成为世界法治理论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核心内容。

(一)中国与西方法治理论关系的“再评判”

中国与西方法治理论关系的“再评判”,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研究与实践中,应对中西方法治的理论来源基础与实践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与分析,进而再一次的审视与评判,以明确中西方法治理论构建基础的普遍性与差异性。我国近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主要是从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政治、经济运行原理及其相关规范制度体系而来的,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论的自觉过程中,不仅要借鉴、明晰西方法治理论的形成背景与价值理念,而且还必须知晓西方法治理论是在回应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与市场组织、社会主体之间矛盾对立或契约代理问题而形成的,在选题、推理、方法论、认识论上,反映的是西方人文社会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基于中国历史传统、自然环境、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特殊性,西方法治理论不能代替中国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近现代法治理论及其相关制度的同时,必须适时跳出西方法治理论的框架、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觉,只有这样才能针对中国特色、构建具有中国文化的法律制度体系。

由于近现代法治理论的世界格局中,西方法治理论长期处于主导性中心地位,使得我国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中出现了盲目照搬或东施效颦的不良后果。如只注重对西方社会学家米尔斯有关宏大理论对微观行为的空洞性评价进行批评,却忽视了他通过批评的方式来揭示宏观理论对微观行为的重要引导作用的提倡;对亚当•斯密有关市场经济法治理论研究中互为体用关系的《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国人只注重对《国富论》的研究与借鉴、缺乏对其重要的基础性理论《道德情操论》的说明与引用,这种借鉴与研究中的断章取义、盲人摸象、逐末忘本现象,不仅会导致只留市场经济法治理论中僵化教条的皮毛经验,而且还丢弃了其理论之内的精神品格。因此对于西方经典的研究与借鉴,应当放在具体的历史背景与人文环境中去理解,才能在借鉴西方制度的同时、跳出西方的法治理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觉”。

(二)古今治国安邦经验的“再认识”

古今治国安邦经验的“再认识”,是指通过对中国近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效果、古代经典文化中有关治国安邦理念与原则及方略的再认识,挖掘我国古代与近现代治国安邦经验与理论原则中经世致用的精华,为我国现代法治的“理论自觉”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性经验支撑。现实中对我国古代经典文化与近现代法治理论贡献认识的不足时有发生,如基辛格在《论中国》一书中指出,对当代中国文化产生深远影响的既有两千多年前战国时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经典哲学,又有19世纪以来中国从世界最富有的国家沦落到外国列强掠夺瓜分的沉痛经历。因此,我们应在法治理论自觉中重视这两段历史中治国安邦的宝贵经验。如战国时代《墨子》治国方略的“十论”中,就有现代西方法治社会的法治政府、共治社会、自治基层、德治公民的系统论证。墨子从“尊天、非攻、兼爱、事鬼、非命、尚贤、尚同、节葬、节用、非乐”等十个方面,综合考量人们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现实利益与长远发展,运用经济学、行为科学、心理学等系统知识,提出了自下而上的治国安邦方略与具体措施。

墨子通过“尊天、非攻”的道理,阐明人类社会发展应遵循宇宙自然规律、秉承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倚强凌弱、滥杀无辜必将异于人类的崇高;以“兼爱、事鬼、非命”的原则,揭示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需要的途径与方式为“兼相爱、交相利”,即通过“互相关爱、同舟共济,分工协作、按劳取酬”的制度,调整基层民众、中层管理者、上层决策者彼此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无论是天子还是庶民,如果有背信弃义、杀戮抢劫,违背天道、邪恶凶残的言行,必然会产生担惊受怕、疑神疑鬼,魂飞魄散、心神不宁的恐慌心态。因此,人只要积极进取、善于汲取经验与教训,即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2]同时以“尚贤、尚同”的组织原则,提倡不拘一格降人才、使德才兼备者进入领导岗位,通过其表率作用引导人们齐心协力达成目标。以“节葬、节用、非乐”的行为规范,要求执政者以身作则、勤俭为国,防腐防贪、率先示范。由此可见,对中国古代经典文化中的治国安邦经验与理论的再开发、再认识,能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程度根深叶茂、经世致用。

(三)现行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再提炼”

现行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再提炼,是指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依据的法治理论及实践效果的再思考、再提炼,结合我国五千年的文明史及社会转型中的各类经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与自觉、为世界法治理论体系增添智慧。因此研究提炼者既要掌握法治及其相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理论与方法的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又要有深入基层工作与实践的经验与草根情怀。即在注意法治理论的语言学转向、元理论转向、综合性转向、历史学转向的过程中,能够用世界眼光、立足中国社会大转型的现实,使我国的法治理论自觉过程高屋建瓴、把国际性与本土性结合起来,避免井底观天的狭隘眼界和边陲思维。只有视野宽广、对我国基层社会的实际运行情况有真实了解与体悟的“顶天立地”精神,才能提炼出具有中国人文情怀的法治理论。缺乏前沿意识的草根情怀是狭隘的、而缺乏草根情怀的前沿意识是无根的。能够立足前沿、把握现实,从现实与实践中提炼出来的法治理论,才能回到现实和实践中去,成为一种对实际社会生活、对普通百姓的民生福利、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挥作用的法治理论,而不是那种闭门造车的单纯的“书斋法治理论”。

把现代性全球之旅的长波进程与本土社会转型的特殊脉动结合起来,还必须要注意赋予法治理论在实践应用中的创新空间。综观古今中外的国家治理经验与理论,都是在实践应用中深化、扩展和创新的。无论是西方的市场自由到政府干预、福利社会到社会保障,还是中国的礼治与法治、习惯与契约的治国方略,都是在应用中对既有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我国政府注重理论应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与基层社区的调查研究,在市场经济陌生人世界中建立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共同体,在价值开放多元化的时代形成共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基于改革开放中对温州模式、苏南模式的法治社会经验提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法治国家、法治政党、共治社会、自治基层、德治民主”法治理论的生动凝练,开启了我国借鉴西方、跳出西方,开发传统、超越传统,提炼现实、高于现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新时代。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条件

——“二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条件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与构建中,要注意“接地气、有底气”。“接地气”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过程中,要接现实、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地气;“有底气”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过程中,法治理论研究的范畴与结论根据,要具有科学与人文兼顾的学术自信与底气。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接地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接地气”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体系中的法治理念、原理、原则、方法措施等,要接中国现实社会的地气、接中国传统历史的地气、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地气。

接中国现实社会的地气是指,结合现实中我国经济转型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变化,充分考量人们生活水平、心理状态的变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接中国现实社会的地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主航线。就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及现行的法制建设状况看,形成了无视中西方市场经济发展轨迹的差异、中西方国家政府与市场组织及社会主体三者之间“原关系理论”的区别,只注重移植西方工业物质文明时期的法律理论与制度、盲目借鉴现代西方信用与生态文明下的理论与制度体系,这不仅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现实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而且出现了法制呼声越来越高但人们规避法律的心态越来越严重的现象。因此,充分考量我国当下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结合人们生活水平、心理状态的变迁趋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义重大。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法治政党、共治社会、自治基层,就是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党、行政、企业、市场、社会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政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社会示范效应,为适应21世纪互联网金融信用文明而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接中国历史传统的地气是指,通过深入发掘中国治国安邦的历史文化传统经验,在实践中探索能够体现中国历史传统智慧的法治理论制度体系。接中国历史传统的地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智囊团。中国不仅有丰厚的文化传统而且包含着深厚的社会治理思想和人文精神理念,蕴藏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巨大潜力。深入发掘中国自身的治国安邦历史传统,在实践中探索中国治国安邦智慧的涵义与理论,是中国学者对国际法治理论做出重要贡献的途径之一。基于我国传统治理经验内容的融合与广泛性,必须用中国特有的哲学智慧进行相应的解析与运用。以近代化工业文明时期盛行的“二元结构对立”的辩证思维分析看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时,[3]会只注重各主体间的理性与绝对、运动或均衡的方式是你死我活的斗争或竞争,即使是运用后现代信用与生态文明下提倡的“多元解构合作”的辩证思维来分析在福利制度或社会保障下的政府、市场、社会合作关系,[4]也不能准确解析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治文化。源于国家、市场、社会的分工协作性,以“太极阴阳多元”的共生观念看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时,[5]能兼顾各主体间的感性与相对、运动或均衡的方式是分工协作的和解或协商。明晰中西方辩证思维方式的本质区别与内涵,[6]是对我们传统治国安邦经验与智慧解读的重要前提。源于西方国家、市场、社会的矛盾对立性,对中国社会传统治理的宝贵思想与智慧经验会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甚或是误读误解,而以秉性里的中国文化与思维上的西方逻辑学习西方法治理论,就会造成一知半解与地气不足的尴尬境遇。这样的学者或学生很难期待他能够理论自觉,而这样的学生当了老师就会对他的学生进行误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加强党的领导、增强人民大众的主体地位、树立北京榜样、提倡家和万事兴等,既是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分工协作的西方后现代治理理论的体现,也是我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传统社会治理智慧的再现。

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地气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过程中,注重形成既有中国民族传统的礼制内涵,又兼有现代世界法治文化与中国文化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地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智慧成果。如现代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实质正义、结果均衡,社会本位、整体利益等,即是我国天尊地卑、男女有别、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先天下之忧而忧等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表述。其中:天尊只表明天(比喻男性)的位置在上方、该事物的性质阳刚,地卑(比喻女性)只表明地的位置在下方、该事物的性质阴柔。至于“尊即贵、卑乃贱”,是后人在特定环境下对其迸行的引申、人文价值判定,不是涵盖其本质、客观理性的内涵。因此,我国现代法治理论自觉的内容既不是传统礼制哲学的简单恢复也不是任何外国法治文化的直接引进,而是应充分考

与物质文明时期盛行的,主要适用于分析自然宇宙世界中,被动、无意识、理性、平等、只有物质需要的自然宇宙客体——物;二是二者思维过程的影响因素不同,前者是解析人文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相对、互助、感通、关联、因果性情感关系的辩证思维方式;后者是揭示自然宇宙客体物与物、物与环境之间的,绝对、对立、孤立、逻辑、推理性真理关系的辩证思维方式。“多元解构协作”观念与“二元结构对立”的辩证思维区别有三:一是对市场主体的假设由理性经济人变为兼有感性的社会人,需求单一稳定性变为需求多元变化性,相互间信息对称到信息不可能对称;二是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从对立变互助、利益关系由增减到关联、情感关系由理性到感性;三是注重对文字或语言载体传达的思想与理论解读中,主体既有价值观的前置性、言语表达能力的有限性、环境对表达的场合性等客观存在因素的考量。

量国人特有的乡土情结与文化传统,在立足当前中国社会法治现实的基础上,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法治理论。在借鉴与遵循世界各国法治理论发展的规范语言体系时,创造出体现我国独特民族文化传统的语言体系,以更加契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法治建设与实践效果的需要。迄今为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话语体系主要还是引进版,属于西方话语体系,作为21世纪世界政治与经济舞台上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的中国,必须要发展并形成自己话语体系的法治理论体系,即进行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理论体系中概念界定与解析、原理与规则的本土化。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有底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有底气”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过程中,法治理论的研究范畴与结论依据,不仅能够在中国现实社会、传统历史、法治文化中有理有据,而且能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形成具有中华民族科学与人文性兼顾的学术语言与理论体系。

时代对传统的呼唤,[7]不仅是伴随现代发展中物质欲望的膨胀、在世界各国遭遇的普遍性精神文明危机,而且是现代人通过对不同传统文化制度的发展与重塑、实现不同国家物质与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共同课题。现代人为减少社会治理成本,为分清在文明智慧传承中人文情愫延续的主观性、性格遗传基因的客观性,把传统从彻底否定或全盘接受的激进派手中解救出来,通过传统和现代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构过程,形成各自特有的生民立命之本。现实中按照传统的内容是注重自然宇宙万物和谐发展的规律科学性,还是人文社会人类主宰万物的动物本能性,分为西方社会曾经掌管人文道德言行规范的各种宗教传统(简称西方传统)、中国社会构建约束人们言行准则的古典文化与儒家传统(简称中国传统)。西方传统是指体现人类社会本能欲望的,注重人类主宰万物、万物优胜劣汰、以在养在——体现物竞天择、竞争的物质文明文化形态;中国传统是指体现自然宇宙万物生存发展的规律性,注重人与万物和谐相处、以相养在——体现天道(自然规律)原则、原理的和谐文明文化形态;从二者传统文化内容的实践效果来看,西方古典传统文化具有具体、实用、变动性的特点,在明确并维护体现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本位为主、道德与精神文明依附于物质文明提升的同时,形成了西方各国宗教文化在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传承中,分化为水火不容且会受各种外界因素及彼此力量的消长、间断或消失的教别教类;中国传统文化的终极实在、观念指引、行为有效性特征,[8]彰显出在提倡道德与精神文明需要的义务本位、追求生态文明的内在精神价值的同时,造就了中国经典文化在人情伦理、相辅相成的传承中,形成了儒、道、法、墨、名、阴阳等学说,与时偕行、取长补短并内化于人心的言行标准。[9]

19世纪以来,在西方近现代“二元结构”主义的观念下,西方形成了以《圣经》为主的宗教传统,其功绩在于成就了近现代工业文明、资本主义自然科学理性化、现代化的科技与物质文明进步,不足在于西方传统宗教哲学中超凡脱俗、理性逻辑的科学真理性价值追求,无法解释现代西方人文社会中生活个性化、感性情绪化的人文伦理性精神需求。于是20世纪40年代,在后现代“解构”主义多元论的观点下,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理论,在顺应精神与生态文明要求的同时,体现各国不同传统文化、伦理精神的治国安邦经验,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本土性的法治理论;中国在以《易经》为本的“太极阴阳共生”的观念下,[10]形成的中华民族重视感性与伦理的精神文明传承中,儒、道、法、墨等义务本位的礼治文化,虽然不利于自然科学真理与现代科技物质文明的创造与提升,但对于保障人类社会重视人情伦理的精神与生态文明理念、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品格功不可没。由此可见,体现天道宇宙自然规律——生态文明的,具有终极实在、观念指引、行为有效性的“大传统”文化,将是21世纪引领世界各国构建兼顾物质与精神文明法治理论的风向标。

无论是西方的胡塞尔、舒茨、加芬克尔关于生活世界、本土方法论的研究,还是布迪厄、哈贝马斯、卢曼的系统与生活世界理论,都表明后现代“解构主义”与宏大、体现天道的精神文化“大传统”的融合,其不仅具有主导作用的持久性,而且会分化成适应于不同自然与人文环境下的提倡生态文明的“小传统”。任何国家在其国家政府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法治与德治等“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都必须注重体现生态文明“大传统”的价值观及其主要治理经验。[11]中国传统文化遵循自然天道即生态文明的秉性,使得其蕴含的义务本位、和谐相处价值观,不仅是现代与未来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普遍与共同法治理念,而且是世界各国精神危机治理的重要宝藏,是指导21世纪人与自然、人类社会与自然宇宙、人与人、人与自我之间等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现实中与时偕行的中国传统经典文化治理经验,不仅《礼经》中有“法治出小人、礼治出君子、德治出好人”的高论,而且还有“法以制已然、礼以防未然”的哲理。[12]而人们耳熟能详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警句,相信每个中国人都能感同身受。这些不仅与当今世界各国寻求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兼顾、生理与心理因素并重的系统与持久性法治文化基础相契合,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使我国现代法治理论自觉信心满满、底气十足。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目标

——“一追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一追求”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的目的是在法治理论的原理与内容中,不仅注重法治理论的科学性与普世性,而且兼顾法治理论实施中的中华民族艺术与人文性,使我国现代法治理论指导下的各项制度规范效果,达成国家政府、市场组织、社会主体三者之间善良守信、互助友爱,物质与精神文明提升中的真、善、美相统一的生活秩序。

(一)21世纪生态文明的法治理念——“真、善、美”的统一

西方法治理论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表现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理性逻辑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需要对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与关爱的感性人文机制相均衡。否则,秉承科学真理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机会均等与意思自治的公平竞争机制,会由于市场主体的理性有限与马太效应,导致二级分化与道德危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法治理论中有关“善与美”的人文关怀,过去主要是由各国或各民族的宗教信仰所承载,二战后随着“解构主义”多元论下的信仰自由,主要由西方各国的福利保障制度体系践行。面对20世纪后半叶及21世纪国内外的科技、文化变革,现代互联网信用文明下的“解构”多元主义研究发现,市场经济主体由理性经济人向感性社会人转变、信息对称到信息不对称、偏好单一到多元并存、机会主义与外部效应加强等特征的变化,不仅使得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西方法治理论,从20世纪中期就开始注重并转向完善资源有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与义务本位的法治理论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真、善、美”的表现

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理论的移植与研究中,普遍关注的是19—20世纪初期适应工业物质文明发展中,针对理性经济人、信息对称、偏好单一的市场主体特征,科学真理性为主导的人类社会关系法治理论。工业物质文明时期注重权利本位与科学理性、放缓义务本位与人文感性的实证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而且有利于克服计划经济形成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缔造机会均等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秩序。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面对20世纪后半叶及21世纪国内外的科技、文化变革,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充分彰显出在注重科学真理性的同时,应兼顾法治理论的人文性——“善和美”,才能构建出与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适应的,有效规范人际关系的法治理论体系。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德法共律制度体系,在中国传统经典文化中表述为,通过追求人类社会言行规范的真'善、美,提升人们的精、气、神。按照源于自然宇宙、结合人类社会繁衍经验的“太极阴阳共生”论,人类社会的科学与人文性、科学精神与人文关怀,形影相随、不可分离,彼此之间相互对立、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相互制约。任何法治理论研究的重点都是人文社会关系,仅凭单纯的科学理性推理并不能发现人们言行的真实原因与矛盾纠纷的治理措施。只有注重人的情感需要、自尊心理等人文精神性,才能找到真实原因与药到病除的灵丹妙药。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觉”中“真、善、美”的统一

我国目前法治理论中只强调法律思维的逻辑理性,原因在于仅看到人际关系调整中的物质需求与科学真理性,忽视了人类社会主体特有的精神需要与人文伦理性。正如梁治平先生在《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中所言,西方不论是马克思、韦伯,还是哈耶克、哈贝马斯或者罗尔斯,对法学理论发展的重大贡献,是把法律问题纳入到当时的哲学、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相关理论中进行综合思考,而当下中国法律人知识结构的单一、与政治、经济、法学等相关领域专业理论融会贯通能力的局限性,使得其只能通过服务于法条字义及其原理解析的所谓法言法语、法律思维、逻辑推理等科学理性通道予以自足,这样发展的结果是法治理论越来越成为孤立于生活实践的卫道士。如妻子与人通奸,在法律上被打的奸夫进行通奸不是犯罪、但打奸夫的丈夫因殴打致其受伤是犯罪。电影《被告山杠爷》中,刚正果敢、阅历丰富、治村有方的乡间权威山杠爷,对好逸恶劳、酗酒家暴严重的村民,命村里民兵关其一夜、待他清醒悔过后放回;对知过不改、变本加厉虐待婆婆者,让民兵将她索绑去游街……[13]这些举措在大多数当地村民看来都合情合理,而且对保护家庭、制止家暴、惩治不孝非常有效,但在仅有逻辑理性缺乏伦理道德的法律来看是“惩恶者违法、行恶者无罪”。实践表明忽视人文伦理道德精神的法律并不总比农民的措施更高明,依据机械、僵化的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新的社会问题。因此这种只有科学逻辑理性、无视人文伦理道德的制度,不仅有害于法治秩序,而且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

我国现代社会法治的理论自觉中,要特别关注法治理论完善中的人文性。现代法治理论在注重解析法条、阐明法意的科学方法的同时,兼顾社会生活的人文关怀,使法学研究学中有术、术中有学,才能够从根本上避免或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适用与人文情理不期而遇时造成的尴尬与悖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现代法治理论,是我国现代法治理论自觉中科学性与人文性的典范,只有这样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建立起高效的法治秩序。

【注释】 *郑俊果,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1]我国传统文化确实没有强调基于工业物质文明的科学技术真理话语权,但是基于工业物质文明的科学技术的研究而得出的信用生态文明人文社会古代治理经验与理论话语权,不仅为现代世界各国竞相效仿,而且被事实证明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会重启理论自觉主导地位的基础。胡军先生对中国学者在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抢回话语权中的担心,实属他自己以西方结构主义二元论的自然科学哲学观,分析评判以太极阴阳多元论才能明晰的,兼顾自然科学理性真理与人文社会感性伦理的中国经典文化与哲学内容所致,笔者实在不敢恭维。参见胡军:“中国哲学现代转型的途径——问题与方法”,载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78488.html?om/data/78488.html.

[2]日本企业家吉田忠雄将此演绎为“利润三分法”或“善的循环”,即将利润分成三部分,1/3是质量较好的产品以低廉的价格交给消费者大众、1/3交给销售我们产品的经销商及代理商、1/3用在自己的工厂,散播善的种子、善在人们之间不停地循环运转,使大家都得到善的实惠。参见“企业管理的‘天龙八部’:读墨子有感”,载搜狐商学院频道,http://bschooLsohu.com/201111,访问日期:2011年11月29日。

[3]“二元结构对立”思维,是指西方工业与物质文明时期盛行的,主要适用于分析自然宇宙世界中,被动、无意识、理性、平等、只有物质需要的自然宇宙客体——物,揭示自然宇宙客体物与物、物与环境之间的,绝对、对立、孤立、逻辑、推理性真理关系的辩证思维方式。

[4]“多元解构协作”观念,是指20世纪后现代哲学家基于精神与生态文明提出的,主要是用于考察人文社会活动中,具有能动、意识、感性、差异、精神与物质需求兼顾的人文社会主体——人,揭示现代人文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相对、互助、感通、关联、因果性情感关系的辩证思维方式。

[5]“太极阴阳共生”论,是指中国圣贤基于天人合一、农业与生态文明而提出的,主要适用于考察人文社会活动中,有能动、意识、感性、精神与物质需求兼顾的人文社会主体——人,揭示人文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相对、互助、感通、关联、因果性情感关系的辩证思维方式。由于阴、阳是中国《易经》哲学体系中最高的哲学范畴,是人文社会事物性质判定及其相互转化的根本法则,基于任何人文社会的事物都是由相互对立的阴阳有机结合而成的统一太极体,阴阳之间相互联系、影响的因果关系,使得阴阳的对立、互根、消长、转化,即成为“太极阴阳共生”论的基本内容,也构成了太极阴阳的矛盾运动规律。

[6]“太极阴阳共生”论与“多元解构协作”观念的区别有二:一是前者从本质上揭示了人文社会主体与自然宇宙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主客观影响因素,后者只在形式上找到了人与人之间差距的客观因素;二是前者是普世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之间的关系演变哲理,既注重自然环境的真理科学规律性、又结合了人类主体的伦理情感哲理性,后者只涉及人类主体的伦理情感哲理性。“太极阴阳多元”的共生理论与“二元结构对立”的辩证思维的区别有二:一是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是指中国圣贤基于天人合一、农业与生态文明而提出的,主要适用于考察人文社会活动中,有能动、意识、感性、精神与物质需求兼顾的人文社会主体——人;后者是指西方工业

[7]传统是指人类为适应环境和满足自身需要与发展,而从事实践活动所应遵循客观规律与精神信仰等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成果或结晶。现实中人们所遵循的传统,不仅是现代对世代相传文化的借鉴性互构与扬弃式建构。其中:借鉴性互构是指,现代性在借鉴接受传统中的改变以及传统在现代化中的成长;扬弃式建构是指,现代性对传统进行去粗取精的过程中对传统的创新。与过去相比,传统具有本体性、相对性、动态性的特征。传统的本体性是指经过世代相传、本质内容不变的物质与精神文化;传统的相对性是指传统本体相对于过去、现在、未来,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同在、前身、变革;传统的动态性是指,世代相传文化在延续继承中的变化和革新。可见,传统源于过去,是“活着的过去”,是能够“活到”现在的那一部分过去。作为传统的原生态民族文化,作为活着的过去、现在的灵魂、未来的趋势,正如吉登斯指出的:传统不仅代表一个社会“所做的”,而且体现“应该做的”。参见郑杭生:“论传统的现代性变迁——一种社会学视野”,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

[8]传统文化的终极实在性是指,注重思考与探讨人与自然、人类社会与自然宇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生与死的思考、人生价值的确定、生存意义的解释,进而从中产生心灵慰藉、精神支柱,是对人类言行的最高理性原理与原则。终极实在性,不仅具有超越地方、族群,跨越时空、限制的能力,而且具有物质精神兼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普遍品性,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任何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可以感受到的文化价值品性;传统文化的观念指引性是指,能够作为人们进行思想判断、制度构建、言语行动等,提供基本价值引导与追求的标准。由于人们对事物或现象的好坏、善恶、美丑等评判,是在一定价值观的指引下形成的。随着现代化中人与自然宇宙、人类社会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分工协作、和谐相处观念的树立,实现生态文明、义务本位的文化价值观,日益成为各国社会和谐、利益均衡、资源配置制度构建的主导性航标;传统文化的行为有效性是指,能够作为人们社会微观生活中言行的根据和理由,且能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往、沟通、理解、合作等言行的伦理原则。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信用文明的凸显,使得诚信、自律、友爱、互助等整体利益观,成为人们言行效果与理念的核心价值追求,是人们日常生活可预测性、可信赖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精神基础。由此彰显出中国经典传统与时偕行的融合、宏大、持久性——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后传统”,赵文书译,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3期。

[9]结合现代西方法治理论及我国法治社会的实践,从古代先秦诸子当中我们能读出的济世救民、经邦治国,化险为夷、转危为安、和谐社会、幸福人生的治国方略可以概括为:读孔子见恻隐之心、得仁爱精神,是德治价值观的基础与推崇;读孟子见浩然之气、得义勇精神,是德治言行的论理与践行;读老子见玄妙之智、学应变能力,是顺势而为、治理哲学的解析与示范;读庄子见通透之慧、得开悟之法,是逢凶化吉的艺术与方法;读墨子见分工协作、得按劳分配,.是经济学的治国理念与手段;读韩非见惩恶扬善、得制度规范,是依法治国的理性与逻辑;读荀子见事在人为、得自主精神,以上治国安邦的经验与智慧,协同奏响了“以人为本、阳光心态,积极努力、同舟共济,幸福人生、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参见黄平、罗丘光、许宝强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人类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 “阴阳共生论”的原理在于阴阳的对立、互根、消长、转制,其中:阴阳对立是指事物矛盾构成因素之间的互相排斥与斗争性,表明任何事物都受相互对立的两个因素的制约,是事物之间区别的根本标志;阴阳互根是指事物矛盾构成因素间的相互依存与依赖性,表明任何事物的矛盾构成因素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事物之间相互转化的依据和条件;阴阳消长是指事物矛盾构成因素之间数量增减与盛衰的变化性,表明任何事物的矛盾构成因素始终处于此进彼退的运动变化中,是事物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阴阳转化是指事物矛盾构成因素之间经过斗争走向自己反面的质量变化与转化性,表明任何事物的矛盾构成因素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是事物发生变化的关键所在。

[1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13页。

[12]参见钱穆:“人治与法治”《政学私言(上卷)》,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

[13]参见梁治平:“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载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