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1-16 00:00 提交
201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京联合召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犯罪预防研讨会”。来自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以及有关企业和媒体的代表共计48人参会。会议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对策”“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企业责任与域外经验”四个议题展开研讨。现将讨论的重点问题及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
与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应秉承的立法宗旨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与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
随着互联网普及和迅猛发展,网民特别是未成年网民日益增多,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部分,深刻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给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娱乐带来了全新的方式和渠道,为未成年人成长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又不可避免地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严重风险与威胁,如安全风险认知不足、接触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过度上网、卷入违法犯罪等。未成年人网络使用困境已经应运而生,治理网络不能仅靠道德舆论,必须依法治网,保障未成年人健康运用网络,远离网络的负面影响,防止在网络接触当中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由于当前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层次低、范围窄,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缺乏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为此,应尽快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进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应当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权利优先保护。健康使用互联网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应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专属网站和公益性上网场所建设;应重点加强对家庭监护能力的支持,引导家长客观看待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疏解家长对于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的焦虑,保障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利,减少网络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负面影响。二是正向引导原则。多措并举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服务自身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三是综合治理原则。家庭、学校、政府、社会以及有关企业都应当共同参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成长环境。同时,基于网络的独特性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关系、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网络服务业的关系、主权国家之间合作及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在顺应时代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上达到平衡。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三:
一是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个人信息给网站,容易给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对未成年人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更具有实质性,要注意与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协调一致,在其基础上更加全面、细致,保障可操作性。
二是在网络信息内容建设方面,应当强化网络运营商、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当前的信息时代,未成年人信息接收方式基本上是沉浸式的,几乎没有任何的抵抗力,家长也丧失了选择的主动权。以网络直播为例,在价值多元化和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交互作用下,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信息充斥着直播平台。因此,必须制定明确的规范,坚持商业利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三是应重视对网络欺凌的防治。利用互联网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伤害的网络欺凌行为,在青少年及未成年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常常对青少年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在美国有调查研究显示,在网络欺凌受害者中12至17岁的约占33.8%,在这个年龄段实施过网络欺凌的约有11.5%。著名的梅根案例之后,美国联邦颁布《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规定实施网络欺凌适用刑法上的骚扰罪,被告将处以罚金,或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目前,美国已有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立法中纳入了反欺凌的规定,其中有20个州规定了刑事制裁,有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规定了针对学校的惩罚措施,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要求学校制定相应政策。我国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时,应当充分重视网络欺凌问题,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可以考虑在赔偿方面降低认定标准与门槛,赋予受害者申请禁令的权利,明确规定学校防治欺凌的法律责任,引导家庭加强教育和预防,等等。
二、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与预防
与会代表围绕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基本特点以及防治对策进行了热烈讨论。
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有三类相互关联的现象需要界定:一是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即网络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如有的未成年人因缺上网钱财而实施犯罪,有的因受网络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影响而实施犯罪,还有因网络交友不慎而实施犯罪。二是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比如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网络贩卖婴幼儿犯罪、引诱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在网上实施犯罪。三是未成年人利用或者针对互联网实施犯罪,具有智能化和高科技的特点,这类现象包括三种情况:(1)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主要是黑客攻击;(2)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互联网上,主要证据也存储在互联网和计算机上,比如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诈骗以及故意传播虚假网络信息;(3)犯罪行为部分发生在网上,部分的证据存储在计算机网络上,但是主要犯罪行为在网下实施,比如网上购买或者销售违禁品。
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应当注重打教防相结合。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当依法办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坚持教育训诫为主,积极与家长和学校联合帮教。对于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特别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网络儿童性侵犯罪,打击网络贩卖婴幼儿犯罪,以及网上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同时,要研判案件,利用大数据分析情势与原因,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加强互联网监管,开展网上公开巡查执法,设立社会举报机制,整治上网场所,指导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技术防范措施,净化网络环境。
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综合保护
青少年是互联网的主力军,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综合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议题。既然是综合保护,就涉及到方方面面共同作为,多措并举,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网络成长环境。
具体而言,政府应当统一引导,落实主体责任;家庭应当加强能力建设,通过各种渠道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提升网络监护能力,客观看待互联网的使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权利;学校应当强化师资培训和网络素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的网络观念;网络业界应当严格自律,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社会团体广泛监督,发挥“中立第三方”的作用;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落实未成年人权利“守夜人”的责任。
有代表以备受关注的网络游戏为例,具体探讨了如何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网络游戏特别是移动游戏发展迅猛,有一些未成年人不同程度地沉迷于此,引发了家长和学校的普遍担忧。对此,应当辩证地予以看待。一方面,必须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合理使用游戏作品的权利,保证他们有好游戏可以玩。在某种程度上,好的网络游戏可以益智。另一方面,要防治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受到不良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游戏出版工作,保证网络游戏作品的质量,严把网络游戏审批关,提供尽可能多的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公司应当加强自律,在游戏设计中加入有效的防沉迷措施,比如设定消费限额、设定游戏时间等。家长和学校应当注重正面引导,提高未成年人自防自控的意识与能力,让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
四、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企业责任和域外经验
关于网络相关企业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网络相关企业严格遵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制度规范和技术层面落实相关规定。所谓社会责任,是指充分满足未成年人合理的网络需求,制定严格自审和应急流程在内的企业规范,使用积极正面的主体来创作开发相关产品,提供更多优质的内容与信息,引导未成年人绿色文明上网。
关于互联网治理的域外经验,有代表指出,国际社会互联网治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在互联网发展初期,为了鼓励创新,未成年人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忽视的,一系列规则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都是针对成年人的。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各国逐渐意识到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的视角才逐渐被国际互联网治理所接受,其中关注最多的是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权利,比如打击儿童网络色情制品、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等等。目前,坚持儿童视角、线下儿童保护先行、保持各项权利的平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互联网治理的共识。
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应认真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包括加强立法、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划和政策、成立专门机构、实行互联网实名制和分类许可经营制度、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严格行业自律、开展国际合作等。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