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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毅 :校园暴力伤害案件现状与防治研究 ——以广西为分析样本

【中文摘要】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有控制力的场所内,行为人故意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暴力违法行为。目前校园暴力猖獗,案件呈现类型化,团伙作案特征显著,但目前司法资源配备不足,缺少统一的指导规范,缺乏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学习成长环境,预防校园暴力,我们应该建立完备的立法体系,提高司法队伍素质,统筹家庭、学校、妇联团委、社区等各类社会力量。
【中文关键字】校园暴力;问题;原因;对策建议
【全文】
近年来,受经济发展降速、社会不良风气以及互联网泛滥等因素的影响,广西中小学生遭受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频频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201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座谈会,提出护航未成年人成长,必须把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为重点,证明社会再度聚焦“校园暴力”问题的防治,显示国家相关部门已下决心对“校园暴力”重磅出击。结合司法办案实际,笔者针对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检察院受理中小学生遭受校园暴力伤害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总结其案件特点以及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一、“校园暴力”的内涵界定
 
目前学界有许多关于“校园暴力”的界定,如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1]还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是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简言之,与在校师生直接有关的暴力行为,均可界定为校园暴力。”[2]台湾学者将校园暴力界定为“学生对学生、学生对老师、学生对学校、校外侵入者与学校师生间,所发生之侵害生命、身体及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压抑被害人之抵抗能力与抵抗医院,以遂行特定不法意图之犯罪行为者而言。”[3]综合学界各种观点分析,可以发现“校园暴力”内涵界定关键就在于案发地点和被害人范围的确定。
 
对于被害人范围而言,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被害人仅限于在校学生。第二种认为,被害人包括在校学生,也包括学校在职人员甚至包括学校的公共财产等。笔者认为,“校园暴力”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其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将其研究范围扩展在学校所有在职人员,会使案件失去针对性,降低其研究价值。因此,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认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仅指在校学生。
 
对于案发地点而言,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无限制说”,认为只要是针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暴力案件都可以归为校园暴力。第二种是“地理界限说”,认为必须要发生在校园内部的暴力案件才可以归为校园暴力,出了校门就不属于。第三种是“控制力说”,认为发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的暴力案件都可以归为校园暴力。笔者比较赞同最后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利于将“校园暴力”和“社会暴力”、“家庭暴力”区分开来,三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异,亦不可以放在一起研究思考。第二种观点过于刻板,对于发生在校园周边的暴力案件,校方有责任也有义务加以制止和管道,采用“地理界限说”容易给校方留下推卸责任的空间。第三种观点较为符合“校园暴力”研究的目的,可以督促校方加强周边管理,为学生提供能安全的校园环境。
 
此外,对于“暴力”的理解,部分学者认为仅指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案件。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应该对“暴力”做一个扩张解释,不应局限于物理上的暴力,精神上的伤害也应该纳入进来。
 
综上,本文对校园暴力的界定为:发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或财产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二、广西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发生情况考察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三级检察院共受理中小学生遭受校园暴力伤害案件289件450人,平均每天有1名左右的中小学生受校园暴力欺凌。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必须及时遏制如此猖獗的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对上述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有下列几个特点:
 
(一)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
 
数据分析显示,校园暴力案件类型化特征十分明显,主要集中在性侵案件以及侵财案件等。全区来看,三级检察院受理的289件校园暴力案件中强奸案85件,强制猥亵案30件,抢劫案99件,抢夺案6件,盗窃案6件,故意伤害案43件,聚众斗殴案7件,寻衅滋事案5件,拐卖儿童、绑架等其他犯罪案件4件。其中性侵类案件(强奸、强制猥亵)占39.8%,侵财类案件(抢劫、抢夺、盗窃)占38.4%,人身伤害类案件比例有所降低,仅占19.0%,将其制作成饼状图如表1。
 
表1 全区校园暴力案件类型分布图
 

 
从上表可以看出,性侵类案件和侵财类案件占校园暴力案件中的很大比重。从涉案人员角度分析,同样可以发现这个特点。起诉的450人中,涉嫌性侵犯罪的有180人,占起诉总人数的40%;涉嫌抢劫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有167人,占37.11%,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有73人,占16.22%,涉嫌拐卖儿童、绑架等其他犯罪的有30人,占6.67%。涉罪未成年人一般没有经济来源,为追求享乐便通过抢劫、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来获得经济收入。此外,侵财类案件中,抢劫最多且远超过抢夺和盗窃。可以看出,目前暴力化犯罪趋向日趋明显,小偷小摸、一般的聚众斗殴行为明显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社会危险性更大的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
 
(二)性侵案件以熟人作案为主且网络传播容易导致二次伤害
 
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包括校外人员对中小学生实施的犯罪案件和校内人员对中小学生实施的犯罪案件两种。以往校外人员实施的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占大多数,但近几年,性侵案件频发,多为校内人员实施,特别是强制猥亵儿童案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教师和校园工作人员。如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办理的2件性侵犯罪案件,全部是在校老师、学校保安对在校学生实施的。南宁市检察院办理的12件猥亵儿童案中,有5人嫌疑人为学校老师,1人为学校保安,占案件数的50%。老师、保安多以在课堂、校内期间利用身份便利实施犯罪,这些案件大多发案时间长,多在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里以相同的方式作案,受害学生多达十几人,受害人胆小害怕隐私暴露,担心父母责骂,未及时告诉父母而是选择默默承受一切,造成严重后果。另外,网络传播还有可能导致性侵案件的二次伤害。如蒙山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中,青年何某、在校中学生何某某二人与在校学生李某某(女)相识,后二人约李某某至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此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被害人已然受到了伤害。此后二被告人将所拍摄的性爱视频上传至网上,致使该性爱视频在李某某同学之间疯狂传播,李某某备受同学、老师的非议和指责,最后李某某不得不辍学回家。涉案视频的传播,对李某某的身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青少年年纪尚小,心智尚未成熟,为了一时风头或好玩心态不假思索地做出不恰当的网上行为,对于滥用网络造成的严重后果难以预测,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三)侵财类案件实施者多为同龄学生
 
校园暴力案件中,除性侵类案件多数是成年人作案外,其余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作案,作案人往往以大欺小,恃强凌弱,在选择作案对象时一般会选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反抗能力较低的同龄在校学生。涉罪的未成年人年龄主要集中在16-17岁这一阶段,约占涉罪人数的80%,这一年龄段的孩子很多面临着初中毕业、没有继续升学、而家庭管教缺失的情况,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导致走上犯罪道路。作案的地点主要在校园外,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治安状况较为复杂,也是涉罪未成年人经常出入、活动的地方。针对的被害人多数也是与涉罪未成年人背景相似,如外来务工人员小孩、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父母疏于管理的小孩,而且这些受害的孩子年龄也比较小,最小的10岁,最大的15岁。作案的手段多以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持凶器威胁情况也比较突出,作案不计后果,手段恶劣,多以抢劫现金、手机、电单车为主。
 
(四)人身伤害类案件多为琐事摩擦而实施的报复行为
 
人身伤害类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案件,主要以共同犯罪为主,年龄基本集中在17-20岁之间,这一年龄段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与侵财类案件相同,多数是在校期间发生矛盾,如感情纠纷、琐事引发,纠集校外人进行械斗,这类案件一般后果严重,极易造成重伤、死亡以上结果,导致部分同案人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比如南宁市检察院办理的潘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蒋某与黄某同系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二人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分别叫来他人解决事情,双方携带了水管并在校外引发了打斗,打斗造成了一人死亡。又如防城港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因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小心撞到被害人,与被害人发生摩擦,后心里不服,便叫上杨某某、蒋某某,携带木棍,寻找被害人实施报复,最终将被害人头部打伤,致重伤二级。另外,涉案人员的平均年龄有下降的趋势。可见,针对此类校园暴力案件而言,我们应该将预防犯罪作为价值追求目标,轻追溯重教育。
 
(五)共同犯罪、团伙作案特征明显
 
全区起诉的289件案件中,属团伙作案的有194件,占批捕总件数的67.13%。防城港市检察院办理的11件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中,几乎没有单独作案,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抢劫,多数情况下都有3人以上,或者是学生之间,或者是学生与社会人员之间拉帮结派,一人带头,几个人跟随。未成年人尚未建立起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社会及对自己的认识都存在不确定性,容易随波逐流,习惯于通过和别人的协作来获得认同感,这就导致了校园里拉帮结派,“哥儿们义气”等不良风气的出现。故意伤害案就是典型的以打群架的方式在校园内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例,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可知大多参与群架的嫌疑人与被害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甚至素不相识,仅仅出于兄弟义气而参与犯罪。
 
三、办理校园暴力伤害案件时遇到的问题
 
广西检察机关办理针对中小学生暴力犯罪的案件时,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托履行检察职能,认真做好相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犯罪的学生,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处。截止2016年12月21日,全区三级检察院共逮捕在校中小学生之间发生的暴力罪犯53人(受理77人,不捕25人);起诉70 人(受理83人,不起诉13人);教育矫正罪错未成年人163人(附条件不起诉 4人,法律援助37人,社会调查50人,心理矫正30人,合适成年人到场42人);关爱救助被害人13人(司法救助3人,法律帮助5人,心理干预3人,身体康复2人);刑事和解3件。总结案件处理中遇到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前行。
 
(一)司法资源配备不足
 
1.办案人员紧缺且专业性不强
 
目前全区很少有检察院成立了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一般都是由公诉机构的办案人员兼办未检案件,并没有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的精神,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应该配备专门的办案人员,保证其集中精力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规律,落实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但是据了解,目前仅有钦州市钦南区基层人民检察院和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未检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宾市虽成立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但是没有独立的编制,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一直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都是由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兼职负责。由于忙于应付公诉科繁杂的案件和事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更多的活动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较于一般案件需要花费更多精力,除了办案以外,还需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预防做大量的工作,如社会调查、心理评估、亲情会见、社会观护、犯罪记录封存等等;还需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济帮扶、转移安置等等工作。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也需要办理,如果是案件数量较少的单位或许还可以应付过来,若是在案件数量繁多的单位,就未检工作就会力不从心,人手不足导致办理类似案件不能做到快速审结,不能及时的、全面的深入学校了解受害学生的心理状况,不能很好做到“快办、快捕、快诉”,严重影响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可以说,案多、事多、人少是目前未检部门开展各项工作面临最大的困难。
 
另一方面,这里面也存在一个专业性不强的问题。首先,缺乏专业化人才。未成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之处,有别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待未成年人案件更应有耐心,富有爱心,其犯罪特点决定了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但目前全区很少有这样专业的检察人员。就拿钦州市来说,钦州市13名未检干警都不具备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匮乏,制约未检工作的开展。其次,缺乏专业化培训机会。培训、学习的机会较少,导致未检工作创新力度不够,专业水平不够高,往往都是只求案件办结,不追求案件办结后的帮教回访和对社会产生的效果。最后,缺乏专业办案经验。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进行,但我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干警均较年轻,缺乏相关经验。
 
2.资金紧缺,未设立专项经费
 
如上所述,未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仅仅是人力资源要求高,还需要一个团队开展法制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等一系列活动,需要大量的经费开展帮扶活动、献爱心活动以及制作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等,但是上级院没有就该项工作要求各级院预留专项经费。一方面,没有专项经费束缚了未检工作的开展。有未检办案组干警反映担心经费不到位,在开展各项工作时畏手畏脚,每一笔开销即便几十元、几百元都需要经过领导逐级审批,有时候不愿意为了几十元、几百元的活动经费去向院党组申请,也就将一些简单的工作搁置,因此这些繁琐的审批程序大大限制了未检工作的开展幅度。另一方面,没有办案经费的补贴,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不甚满意。
 
(二)被害人年纪尚小,取证较为困难
 
从被害人处取证较为困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性侵案件中,性侵案件一般为中小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受到外界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害怕再次遭到打击报复不敢对外界透漏,如此一来就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此种性侵案件很难第一时间被家长发现,警方很难在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保护,对证据进行固定,给此类案件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且此类案件发生的地方是隐蔽,通常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几乎很少有证人证言的出现,指控犯罪的证据较少,对案件的事实的认定比较困难,同时被害人年龄如果较小的话,对此类案件不知道如何通过正常的语言的表达和描述出来,也给案件的审查带来相当的难度。
 
(三)缺少统一的指导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设立了未成年犯罪办案组履行捕诉一体化办案职能,由于上级院没有将该类案件的审批程序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导致未成年犯罪案件,虽然承办人可以履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职能,但是未检组组长以及分管副检察长如果不是侦查监督科科长以及分管侦查监督科科副检察长则因为没有审批权限,在办案层面上来讲属于虚设,他们仅就除办案业务以外的工作具有实质的领导权限,这与未检组单独设立的初衷相违背,未检组办案注重轻刑化,而审批却并非未检组成员,办案理念的差异导致“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很难得到落实。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如何正确理解该条中规定的“数量不大”,因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对财物数额的认定标准可否在实践中参考盗窃、抢夺数额较大的数额,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害人家庭经济情况等综合把握?同时,“轻微暴力”的程度该如何把控?对多次强行索要多名未成年学生随身财物,但未使用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可否认定为“使用轻微的暴力”?
 
(四)其他社会力量支持不足
 
1.缺乏校方力量的支持
 
一方面,校园宣传方面的支持不足。目前检察机关对校园宣传方面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和渠道,对校园进行宣传活动主要依靠领导或个人联系,而不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就可以执行,个别学生学习成绩较好的学校也有以影响教学为由拒绝宣传活动。另一方面,校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支持不足。社会调查报告有关信息最主要的来源是学校和家庭,很多学校为了学校的形象而拒绝接受司法局或者检察机关的问询,导致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调查结论不全面,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2.缺乏家庭力量的支持
 
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为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外出务工,不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加之地方企业极少,无法提供有效接收帮教的场所,致使附条件不起诉难以展开。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谅解的问题。部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得到高额赔偿出具谅解书,导致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罚,不能体现未成年被害人的真实意愿,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3.缺乏社会其他力量的支持
 
目前,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部门配合协作机制不顺畅,适合成年人到场制度贯彻落实力度不够,流于形式,导致案件办理出现不必要的拖延现象。此外,工作中未形成系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
 
四、校园暴力案件频发之原因分析
 
校园暴力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各种原因综合而致的,主要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家庭教育方面
 
1.家庭教育缺失
 
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家庭的教育息息相关,一般而言,涉罪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都是因为缺乏家庭教育。涉罪未成年人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外来务工人员为了赚钱早出晚归,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缺乏有效的引导、管教和指导,父母没时间照顾孩子,甚至不知道孩子的行踪,不能及时察觉孩子心理变化。第二种是留守儿童。父母双双外出打工,留守儿童平时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或寄居在亲戚家中。由于祖父母年事已高、知识水平和能力有限,对留守儿童的成长教育监护无暇顾及,留守儿童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经常出入网吧、KTV等场所,接触社会不良风气。第三种是单亲家庭的孩子或者父母有恶习的。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父母责任感不强,有的父母以为给了孩子物质上的满足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孩子为人做事学知识的教育全部交给学校,以一种自身自灭的态度对待问题小孩,如彭某抢劫案中,其父亲染有赌博恶习,母亲离家出走,其成长过程中父母缺位严重,直至其涉罪后,父亲仍不履行监护职责,在诉讼过程中一直躲避司法机关,不出席任何诉讼环节。
 
2.家庭教育不当
 
除了放任不管的家庭以外,还有大量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如一些家庭在教育子女特别是教育独生子女的观念和方法上存在误区,过度溺爱;一些父母对子女采取高压式管教,甚至家庭暴力,压抑打击了孩子的积极性;一些父母只关注子女物质上的满足,忽略了子女精神上的需求,与子女缺少沟通;甚至有些家长常向孩子灌输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错误观点,不少独生子女从小就在溺爱中长大,遇事往往只关心自身的利益,一旦自身利益遭损,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泄愤,打架斗殴、伤害、抢劫等犯罪就随之而来。
 
被害人家庭往往缺乏安全教育以及自救意识的培养。这在性侵害案中表现得越发突出,部分低龄幼女未能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是在严重侵犯自己的权益,未能意识到跟随非亲密关系的异性进入到单独空间系步入险境,未能掌握必要的防身方法。如钦北区院办理的黄某玉强奸一案,被告人黄某玉在短时间内连续通过引诱的手段对被害人刘某芳(12岁)实施奸淫行为致刘某芳怀孕六个月后引产,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从该案反映出,被害人的父母对孩子身体异常没有任何警觉。而一些身体、生理、心理上有缺陷的女性,如聋哑、痴呆、精神病人等,由于自身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缺乏性自卫能力,加上家庭及监护人因为各方面原因监管不到位,这类人群也容易成为遭受性侵犯的对象。
 
(二)学校方面
 
1.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学校对外管理不严,导致校园环境不安全。很多学校安保措施不到位,安保制度不健全,不少中小学校的门卫门禁、出入登记、值班巡查、重要部位防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都比较薄弱,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较差,特别是在学生节假日期间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空白点,学生在节假日被性侵呈多发、高发趋势。校园安全防卫措施不到位,校外人员能够潜入校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学校对内管理不严,为许多校园暴力留下隐患。第一,学校对在职人员方面管理不严,导致在校人员性侵学生案件频发;第二,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校方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第一时间解决,最终引发暴力伤害案件。第三,学校疏漏监管,学生爬墙外出学校不知情,外面的社会青少年爬墙入校园,学校也不知情,导致了翻墙外出的学生遭到了墙外的不良青少年的伤害。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肩负起校园安全和学生安全的双重责任,在校园环境方面,要营造安全安静舒适的环境,在学生方面,要具体到个人,教育学生要善于、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学校法律教育、思想教育、性教育等方面不足
 
首先,学校法律教育不足,学生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学校对法律教育重视不足,存在走过场、形式化问题。学校采取的法律教育方式死板不灵活,手段单一,所选取的法律教育死板难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对检察机关讯问时表现出行为幼稚性和法律意识淡薄性,他们片面认为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无危害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被害女学生亦缺乏法律知识,她们受到侵害后既没有告诉家长和老师,亦没有报警寻求保护,直到老师和家长发现出现问题才说出事情原委,容易纵容犯罪分子继续实施性侵害。
 
其次,学校对学生思想教育不力,学生易受不良文化影响。为了应对升学压力,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偏重知识,不注重思想教育,而网络如此发达,青少年容易接触到不正确、不积极、不健康的文化侵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嫌疑人通过上网受到色情文化影响,他们较早对性有了解并极其想尝试,进而实施了性犯罪。而被害人中绝大多数学生喜欢上网与陌生人交朋友,她们在犯罪分子请吃喝玩乐的诱惑下,在没有任何防备下外出与网友见面,结果惨遭强奸。
 
再次,学校性教育滞后,难以满足青少年需求。学校对性知识、性教育缺乏必要的重视程度,性教育的内容少,定位低,而且局限于生理卫生方面,完全不能满足学生对性知识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们无法从正当渠道获取性知识,他们反而从色情网站和色情刊物上学习性知识。而色情网站和色情上的性知识往往是错误的、极端的、诱人犯罪的,让青少年认识上以为性行为是随意,从而大胆实施性行为甚至性犯罪。此外,中小学还秉承着传统的羞于教育或者不教育的性教育模式,女学生的性安全防卫意识缺乏,被侵害后还懵懂无知。
 
(三)社会因素
 
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对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首先是传播媒体的泛滥。暴力电影电视让青少年在英雄崇拜的过程中,错误地相信暴力是解决事情的最佳途径。淫秽电影、黄色网站让青少年对性产生错误认识。耳濡目染,青少年便会不自觉地尝试和模仿,最后运用于实际。其次,黑道势力的猖獗。因治安的败坏,青少年学习与模仿到以黑道来撑腰,认为只要有后盾,什么事情都不用担心,并可在金钱及他人的畏惧中获得甜头。最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不够。校园周边的网吧、KTV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许多不良影响。有关部门整治力度不够,某些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仍然有许多未成年人光顾。笔者认为,不良媒体的传播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避免的副作用,我们不可能将其完全遏制,只能做到加强监管。社会方面对于校园暴力只是次要原因,最根本最主要的仍然是要加强家庭和学校两方的教育。
 
四、校园暴力案件频发之对策建议
 
(一)完备立法体系
 
首先,建立专门的校园安全立法。国家应当针对校园安全进行专门立法,通过完备的立法体系筑牢校园安全的篱笆。现有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明确学校应该做什么,当地政府应该做什么,以及怎么来保护学生的安全。当前校园安全形势严峻,制定一部旨在规范学校安全的专门立法十分必要。通过细化每项规定,在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需要哪些保障上做到明文体现,使法律更精准、更具操作性,以更好地落实校园安全的重责。坚持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重视一般预防的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责任制。
 
其次,增强统一规范指导。尽快出台具体的办案规范或指导意见,对“数量不大”、“轻微暴力”等规范性要件确定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以便给予各院在业务分工上的指导。当然此类标准的适用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立法模式。
 
(二)提高司法队伍素质
 
首先,专门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是一项需要细致入微的特殊工作,是一项需要花费精力的高强度工作,建议对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统一由未检部门来办理,并完善报表系统,设置独立的未检业务流程、案卡、统计报表,只有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我们才可能做好未成年人的工作。
 
其次,专业队伍办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都需要顾及其心理变化,因此未检业务的办理需要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办理,这也是《高检规则》的文件精神。有关部门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未检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邀请心理专家、办案专家前来讲座。增加培训、学习机会,创新未检工作,提高专业水平,重视未检案件的帮教回访和社会效果。
 
再次,专项经费办理。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为了提高工作积极性,应该尽快落实未检工作专项经费,从经费上体现出未检工作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三)统筹社会力量
 
1.家庭教育是基础
 
如上文所述,未成年人犯罪或多或少与其家庭监护缺失、父母教育方式不当等有着密切关系。家长应转变教育观念,远离家暴,理性教育孩子,不使用暴力、不过分溺爱,家长在孩子面前应当以身作则,尽量给孩子们树立正面形象,灌输正能量;家长应当摒弃以往那种希望子女们出人头地、光宗耀祖、成为众人眼中最优秀的育人观念,加强与子女之间的沟通,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孩子多一点关爱,少一点责骂,切切实实尊重孩子,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从而引导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从根本上增加自身素质,从而能够更好的抵制犯罪的诱惑和侵害。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普法活动,提高父母的法律知识,从而增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以及防范意识;教育部门以及妇联组织等应该加强同家庭进行沟通交流,如近期桂林市妇联组织开展了“百万妇女学法律”、“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送法进家庭,发放“平安家庭倡议书”、“致家长的一封信”及未成年维权宣传手册。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和监护作用,引导广大家庭学法、知法、并用法,巩固家庭堡垒。
 
2.校园管理是关键
 
第一,加强校园法制教育。针对当前青少年学生道德、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政府部分要联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法律宣传教育方案,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周”、“法制进校园”等活动,拓宽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渠道,让全社会共同重视预防未成人犯罪的重要性,共同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促使青少年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转变学校教育观念。从应试教育专项素质教育,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摒弃只重视教育成绩而忽视德育工作的教育理念。第三,加强师生沟通交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尽量排除任何诱发、增强剂扩大青少年暴力倾向的校园环境,及时排解学生的各种压力,指导学生建立和谐、友好、新来的人际交往,将暴力事件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重视学生心理变化,每个学校建立固定的心理辅导、矫正机构,并安排经验丰富的心理辅导老师定期对存在不良行为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教育疏导,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引导他们走上正途。第四,加强学校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本地学校安全监管实际及当前教育存在的情况,制定完善校园监管的措施和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制度,并要求学校在日常的管理及教学过程中严格遵守。加强对学校的校园环境监管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等,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其他社会力量支持是必要
 
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形成原因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解决之道也需要各种社会力量齐心协力。除了公检法司等机关外,还有很多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其中,如妇联、团委、教育局、关工委、新闻媒体、社区等。近年来,广西积极落实中央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各地市团委、妇联、公安机关、教育局积极沟通交流,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汇报会、座谈会通报情况,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可以联合对校园周边秩序开展整顿,增强保护在校学生合力;网络方面,可以开通电话热线和微博,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可以设置未成年人法制新闻与热点、维权动态、以案释法等栏目,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与帮教;社区设立未成年人观护站,根据涉罪未成年人个性及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与企业、医院、福利组织、特殊学校联系,合理安排他们参加社区劳动及其他多形式的教育活动,对涉案未成年人帮扶教育。
 
五、结语
 
校园暴力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能否得到有效防治既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还涉及到学生三观是否得到正确养成,全社会务必要加以重视。当前,要找准根源,对症下药[4],家长、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加以防治校园暴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才能为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的环境。
【作者简介】
陈立毅,男,1983年出生,广西防城港人,法律硕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国检察调研骨干人才。
【注释】
[1]刘冬梅、马冬:“聚焦校园暴力”,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1期。
[2]徐久生著:《校园暴力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4]王小青:“校园暴力的类型、原因及对策探讨”,载《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8月第30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