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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梁:检察官业绩评价须重视客观义务指标

 

【法宝引证码】CLI.A.0100064
【学科类别】检察院
【出处】检察日报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检察官;业绩评价;客观义务指标
【全文】
绩效考核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工作效率、激发队伍活力的关键措施。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如何以检察官为主要对象构建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设定合理的考评指标,依托系统化的业绩考评推动责权利相统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到位,成为现阶段亟须重视的问题。
 
根据检察官法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各地正紧锣密鼓地制定检察官业绩评价制度,围绕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司法技能和外部评价等内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从目前来看,检察官业绩评价既要突出业务实绩这一关键指标,针对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等要素设定细化标准,又要创设其他指标对个人履职情况、能力、作风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建立适应司法责任制要求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结合检察职能定位和检察工作实际进行周密、充分的论证。在这一过程中,尤其需要把握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检察权配置带来的新变化,即随着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的不断增强,其拥有的检察权力增多,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所承担的客观义务标准也应比以往有所提高。
 
只有建立充分考量客观义务指标的业绩评价体系,以业绩考核为抓手促使检察官将责权利更好地统一起来,才能使其更好地向人民群众诠释宪法所赋予的“法制守护人”的角色,从而进一步突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的良好效果。
 
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决定了检察官的使命并非单纯打击犯罪,争取有罪判决,而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统一,这是我国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应更加注重履行客观义务的理论基础。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仅应体现于检察官业绩评价制度中,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应越来越呈现出更重的分量。
 
何谓更重的分量?主要是指在以往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中,虽有关于客观义务的要求,但这些要求更多体现的是关于司法作风、职业操守等纪律约束的制约性义务,并不是类似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直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积极作为性义务。
 
构建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不应忽视检察官所担负的双重使命:检察官既要努力以合法手段全力以赴追诉犯罪,也要努力以合法手段孜孜不倦地寻求正义。这意味着,既要通过业绩评价激励检察官通过排除非法证据、追诉漏罪漏犯、抗诉等行为履行客观义务,也要对检察官通过撤销案件、不起诉、撤诉等行为履行客观义务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因为,只要是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撤案、不起诉、撤诉等诉讼行为在法定情形下同样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行为方式。在制定业绩评价制度时对此现象应予以理性认识和关注,否则,就有可能影响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维护公平正义的主动性、积极性。
 
当然,现阶段对于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要求要实事求是,相关业绩考核指标应根据检察权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设定,可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持续加强。
【作者简介】
张梁,单位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