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8-07 00:00 提交
有效辩护制度[1]以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为前提,强调被追诉人有权获得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刑事辩护。死刑案件由于其刑罚的不可逆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权获得相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有效的辩护[2]。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
在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突出努力,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参与度大大提高,辩护权的行使空间也空前增强。但是,实践中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却并无明显提高,辩护的质量也不尽如人意。死刑辩护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辩护,不仅变相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庭审流于形式,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兼听则明”,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受我国多年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法官传统思维对于律师的辩护持漠视、轻视或抵触的态度。随着近年来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渐入,法官们又错误的理解了审判中立原则,对于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不称职行为选择“视而不见”或表示“束手无策”。越来越多的法官抱怨死刑辩护质量低下,有些法官甚至对个别律师严重不负责任的辩护行为表示十分愤慨。[3]
然而,除了“抱怨”、“愤慨”之外,法官在实现死刑有效辩护中是否应当有所作为,应当怎样作为,更是值得刑事法官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个案窥视:草率的死刑辩护绝非偶然
案例一:笔者所在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谢某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一案过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周某担任其指定辩护人。后谢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谢某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提出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未与其进行会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前未按相关规定会见被告人,一审审判过程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一审审理期间,法律援助中心应李某某申请为其指派了律师周某作为辩护人。周某阅卷后没有会见被告人就因故无法参与庭审,律师事务所便又指派了律师陈某出庭辩护。陈某也未会见被告人,直接参与了庭审,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并在庭后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某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发现指定辩护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并且出席法庭审理的律师庭后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不是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而是由未出庭的律师周某早于阅卷时间7天所写的书面辩护意见,因此本案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上述两个案例的引用只是从直观层面说明当前死刑案件辩护情况不容乐观,而从相关司法统计数据来看,上述情况的出现绝非偶然,其所指向的死刑案件辩护质量堪忧的情况应当引起重视。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到2014年,B市中级法院审理的158件死刑案件中,辩护质量存在各式各样问题的达到80%以上,其中因无效辩护被改判发回的案件占全部被改判发回案件的19.05%,在所有被改判发回原因中仅次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全景透视: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不容乐观
笔者调取了B市中级法院2011年至2014年审理的全部死刑案件的卷宗材料[4],对其中涉及辩护的内容进行了统计。同时,为弥补卷宗材料无法反映出的辩护问题,笔者还对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B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的部分被告人、律师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一)指定辩护比例高
从辩护的整体情况来看,近四年来B市中级法院共审理死刑案件158件,涉及被告人187人,参与辩护的律师199人,律师参与率为100%。其中委托辩护占38%,指定辩护占62%,总体上指定辩护的案件仍占大多数,且多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死刑委托辩护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尤其是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被告人一般文化程度较高、经济能力较好,故此类案件则以委托辩护为常态。
(二)辩护介入时间不统一
从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来看(见图一、图二),新刑诉法将辩护人的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所以近两年侦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参与度明显提高。统计数据显示,刑诉法修正前与修正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比例分别为14%、76%;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比例分别为33%、84%;在审判阶段均达到100%。但由于公检法机关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制度上的沟通机制,除少数委托的辩护律师会参与全程为被告人辩护外,三个阶段的指定辩护人往往是由不同的律师担任,每一个阶段的律师介入时间都极为有限,且都需要从头了解案情,不利于深入熟悉案件情况,形成成熟的辩护思路,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同时对于本就已经比较紧
图一刑诉法修正前后各阶段辩护律师介入比例
图二刑诉法修正前后律师庭前准备时间
张的法律援助经费也是一种变相的浪费。在审判阶段,修正后的刑诉法新增加了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的规定,并且延长了刑事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故之前辩护律师常诟病的庭前准备时间过短,导致准备工作不充分的问题得到一定改观。
(三)庭前辩护作用不理想
从庭前程序中辩护权的行使来看,随着新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所需材料和安排时限的统一规定,以及公诉机关起诉时恢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这两个难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会见和阅卷的质量却仍不尽如人意[5](见表一、二)。
表一B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律师会见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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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内容 │会见次数 │会见时间 │
│ ├───┬───┬───┼─────┬─────┬─────┤
│ │1次 │2次 │3次以 │10分钟以内│10-30分钟 │30分钟以上│
│ │ │ │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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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回答所占比例( │65% │30% │5% │16% │50% │3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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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