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8-31 00:00 提交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277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害人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当然可以进行和解。如何在和解过程中贯彻承办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如何解决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和解”,如何解决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关系等,是在最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和解中必须考虑和关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是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公民。[1]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要么是初、高中就读,要么是辍学外出打工或者成为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大多存在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少,自制力差的特点。为了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点,课题组对兰州市某区公安机关近四年的案件进行了统计:
表1某区公安机关未成年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2]蒋志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的实证分析》,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33卷第12期。
[3][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著,高维俭译:《美国少年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版。
[4]同前引[2]。
[5]范君:《在帮教中司法》,载《预防未成年人的研究》2013年第3期。
[6]康树华、郭翔:《青少年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1987年版,第268-269页。
[7]同前引[6]。
[8]Hans-Jorge Albrecht, Youth Justice in Germany,31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rime and Justice,2004:453.
[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6期。
[10]同前引[9]。
[11]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加害人对受害人由于犯罪行为实施了侵害,如果受害人在之后的刑事和解过程中以法律赋予自己的刑事和解的选择权对加害人实施漫天要价的话,就会造成对加害人的反向侵害,在本文中称之为“逆向侵害”,这种情形应当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2]姜敏:《理性诘问:刑事和解是否是“以钱买刑”》,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5期。
[13]同前引[9]。
[14]苏镜祥、马静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基于中国实践考察和分析》,载《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5]同前引[14]。
[16]在56份规范性文件中,只有2件由政法委制定,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实施。其余54项文件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制定并实施。
[17]高健:《东城法院推出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载《北京日报》2007年11月24日版。
[18]详见泰州市检察院、司法局《关于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19]详见无锡市公、检、法、司《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Hans-Jorge Albrecht, Youth Justice in Germany,31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rime and Justice,2004:453.
[21]Mark S. Umbreit, Robert B. Coates, and Betty Vos, The Impact of Victim – Offender Meditation: Two Decades of Research ,federal Probation 65,no.3,December 2001.
[22]有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中,正当程序被认为对无限制的慈善的少年法庭的法官权力构成障碍,也存在少年犯被当作成年人一样处理的情形。参见 Barry C. Feld “Rehabilitation, Retribution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Alternative Concep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in Gordon Bazemore and Lode Walgrave (eds.), Restorative Juvenile Justice :Repairing the Harm of Youth Grime, Willow Tree Press.1999,PP.18-44.
[23]关于刑事和解中社区的讨论可参见杜宇:《刑事和解:批评意见与初步回》,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8期。
[24]苏镜祥、马静华:《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之转型-基于实践的理论分析》,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4期。
[25]苏镜祥、马静华:《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之转型-基于实践的理论分析》,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4期。
[26]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
【作者简介】袁丽,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李文倩,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