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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东: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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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和继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曾获得“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十佳房地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卫东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代理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代表性的案件有厦门远华走私案、《中国财经报》报业“第一贪”李某某案、国资委机关事务局于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高某涉嫌2亿元信用证诈骗案、鸡西煤矿执法大队大队长高某某涉嫌受贿案、黑龙江绥化市市长助理吕某某巨额受贿案、河南南阳首富董某某涉嫌诈骗3.3亿银行贷款案、中信集团长春兴业公司许某某涉嫌贪污1.58亿元案等。

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部长张军、副部长熊选国等领导同志多次明确提出“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推动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目标,各地各部门在保障律师辩护权、增强辩护的有效性等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探索。笔者是一名刑辩律师,结合自己执业24年的实践经验,谈谈对“刑事辩护全覆盖”问题的思考,在分析刑事辩护率低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路径,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我国的辩护制度发展始终与新中国法治进程同步。新中国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迄今为止,63年过去了,尽管我国辩护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始终比较低。根据公开的数据,全国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平均不足30%,个别省份低于12%;全国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件。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虽然比基层法院要高一些,但还是明显偏低。

综合分析,刑事辩护率低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社会舆论对刑事辩护仍存在偏见。受我国历史传统以及纠问制诉讼模式的影响,一些错误认识在民众中仍然存在,如:刑事辩护就是帮坏人说好话、刑事辩护没有实质作用等。同时,因部分公检法机关仍然习惯于流水线式的工作方式,一些错误思想在法律共同体中还很有市场,如:刑事辩护会给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造成障碍,不利于打击犯罪等。这些偏见在客观上限制了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风险确实高。律师因执业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辩护业务,刑辩律师被打击报复的情况也屡有发生。实践中,刑辩律师在考虑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之前先考虑自身的执业风险,已经是行业内的普遍现象。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里拆迁需要其本人签字这类纯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往往让代理律师伤透脑筋,唯恐一不小心就触碰传递文件的红线。

刑事辩护业务工作量大、收益低。从律师的工作时间计算,因为刑事卷宗数量普遍较多,加之需要频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所以刑事辩护业务耗费的工作时间往往高于民商事法律业务。但是,在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中,民事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额比例收费,刑事案件法律服务费却是上封顶,而且禁止进行风险代理。加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富裕,导致在同等工作量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收入远远低于民商事业务。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路径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经过先后几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积累和几十年依法治国的不懈努力,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空前的重视,迎来了蓬勃的发展,彻底解决刑事辩护率低的问题、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条件已经成熟。

个人认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目标的基本路径是:在统一思想认识、保障执业权利、取消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首先通过法律援助覆盖大部分刑事案件,然后由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辅助解决一部分刑事案件,再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律师代理一部分案件,最后由律师协会负责兜底,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刑事辩护的重要意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问题不解决,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行动。各方面对刑事辩护达成实质的共识,是保障刑事辩护权充分、顺利行使的坚实基础。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让全社会深刻认识刑事辩护的重要意义,只有刑事辩护制度落实了,才能够避免人民群众受到司法公权力滥用的伤害,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加强公检法干警与律师之间的交流,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让大家清楚的认识到刑事辩护绝不是给公检法办案工作找茬,也不是在为恶人张目,而是为了防止和纠正错误,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加强权益保障,降低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近年来,国家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充分,不仅在中央层面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各地也纷纷建立了很多新制度、新模式。在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必须要看到,当前对刑事辩护权的保障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解决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出台文件、建立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实;制度只有符合实践需要才具有生命力,而实践中又往往不断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改革督察的威力,确保已经出台的制度能够落地生根、发挥实效;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召开座谈会,多听一听广大律师和公检法机关执法办案一线的意见,不断完善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系统化。

取消政府指导价,让更多优秀律师参与进来。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来已久。在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初期,它确实起到了保护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经济稳定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2.5万家,律师数量超过30万人,律师行业已经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不宜再设置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同时,由于刑事辩护业务的政府指导价相对较低,使得很多优秀的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人的自由和生命是最宝贵的。很多发达国家的大律师也都以办理刑事案件为荣。但是在我国,刑事辩护业务却沦为一些律师眼中的低端业务。因此,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将选择权交给这个已经充分竞争的市场,让更多的优秀律师参与到刑事辩护业务中来,不断提升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然萌芽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但真正建立则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尽管2015年6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并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新模式。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关于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还有很多不同认识,而且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也相对较低。因此,可以在京沪浙广等发达地区适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聘请律师的,除拒绝律师为其辩护的以外,均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律帮助制度满足其法律需求、维护其基本权利。同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的工作量,科学测算律师的工作成本,适度提高办案补贴标准。

大力扶植民间组织,发展民间法律援助力量。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生命线,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支持。在律师行业,也有一大批业务水平高的律师热心于公益事业,积极组建公益组织,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这既是律师回报社会的体现,也是其自我价值的实现。因此,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可以有选择性的扶植一批法律服务行业的民间组织: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和补贴,也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照顾,有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在宣传上,可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其积极作用,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提升公众对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认知度。

律师协会负责兜底,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目标过程中,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组织、行业管理组织,发挥着最后一条防线的重要作用。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律师协会共有各类专业委员会57个,其中与刑事法律直接相关的专业委员会5个,加上各区县律师协会的刑事法专业委员会,共有委员400多人。这些委员律师普遍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优秀刑辩律师,是一支完全可以动员和依靠的强大力量。同时,律师协会也可以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号召和鼓励广大律师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开展优秀刑辩律师评选、刑辩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并在评优评先过程中向热心参与公益事业的律师适当倾斜,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的热情和积极性,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坚实的人力保障。结语

刑事辩护率偏低是我国多年未解的症结问题,其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破解难题也并非一日之功,不仅需要律师行业对症下药、多措并举,也需要公检法司机关乃至全社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方面众志成城、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最终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标。(本文作者:刘卫东 冠衡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17.9.12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