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10-27 00:00 提交
【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逮捕适用中社会危险性的衡量标准。有无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的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通过细化各项风险指标并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的方法来决定是否逮捕。在理论框架上,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要件,可以从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诉讼可控性等层面进行评估。社会学上的风险评估理论和统计学上的数学建模理论为构建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提供了方法,SPSS统计分析软件为构建评估量化模型提供了工具。量化模型的意义在于,将影响逮捕适用的各项因素及其作用大小加以量化,并参照风险位阶表,得出应否逮捕的意见,以供办案机关参考。
【关键词】 逮捕必要性;评估模型;数学建模;社会危险性;概率论
有无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的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国外对审前羁押风险评估的研究已有较长时间,取得不少成果。譬如,美国Annie E. Casey基金会从1993年就开始了一项致力于扩大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的研究,基本工具就是用包含许多具体指标的评估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提交给法官来作出羁押或释放的决定。[1]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在一项关于纽约市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改革的研究中也运用了评估模型来测算审前释放的风险。[2]在英国,同样有一套关于审前保释的风险评估机制,主要评估因素包括被告人的前科、居住状况、家庭及个人交往方面、教育、工作及培训状况、健康状况、对保释支持的态度及个人情绪等方面。在加拿大,也有学者就风险评估机制对法官决定羁押和量刑的影响作了实证研究。[3]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和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羁押风险评估的做法,[4]还有一些英文的著作和文章。[5]国外相关做法和成果为我国学者研究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理论和模型提供了借鉴。
我国学者早就认识到风险评估在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重要作用,有的文章提出要建立逮捕必要性或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机制,但有关的专门研究不多,利用统计学理论来分析我国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问题的,更是寥寥无几。即使有的文章涉及了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评估,通常也停留在定性研究层面,论证对逮捕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的意义和评估内容,至于如何评估则较少涉及。已有成果为后续的精细化研究提供了方向和思路,对构建量化的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具有启发意义。[6]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同时,该规定细化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条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和严格把握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具有重要指导。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采用一定方法对影响审查逮捕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逮捕必要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实践中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偏重办案人员的定性评估,不能客观评估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也无从准确把握是否应予逮捕。有的学者和实务部门尝试运用定量方法对逮捕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试图通过数据来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大小,提高逮捕结论的可靠性。基本做法是将社会危险性的各项指标分别赋值量化,将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数值进行加减计算,然后根据事先设置的风险等级(如高、中、低三档风险)进行比对,判断具体案件中社会危险性处于何档,以此决定是否适用逮捕。应该说,一种相对模式化的量化评估模型更具可操作性,办案人员将本案的各项情节按照模型归纳的若干因素类型分类并代入到评估模型的方程式中,即可得出本案中社会危险性的基准值,再结合其他因素对这一基准进行校正,即可得出是否应予逮捕的结论。虽然这一结论并非百分百的精准,但通过量化分析而得出的数据,比办案人员基于自主而作出逮捕决定,更具说服力。通过量化评估,可以有效降低逮捕率,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避免逮捕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现象,防范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一、评估模型之原理阐释
(一)评估模型的涵义
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和继续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是评估过程中运用的一种量化工具,是通过将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和继续违法犯罪的各种风险因素及其作用力大小进行量化,运用统计学方法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顺利进行或者继续违法犯罪的概率,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基本结论。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模型不是简单、机械的数学运算,需要依赖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逮捕必要性的评估不是一种纯粹的量化分析,不是完全机械化而排除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复制加工过程。办理刑事案件并不是一个机械化地照搬法条进行“三段论式”的简单过程,它不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法条就能得出结果,这其中必然包含着法官的理性思维,也强调定性分析和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性。
第二,模型不是简单的“同案处理”,依赖办案人员的经验和逻辑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逮捕的主要障碍就是案件情形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只有相似的案情,没有相同的案件。因此,对于每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人员都要结合案情和办案经验进行逻辑分析和判断。模型通过筛选重要风险因素建立起一套带有规律性的评估体系,在对一般性风险因素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个案准确公正适用逮捕措施。
第三,模型的评估因素和模型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动态评估体系。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犯罪行为因素等处于不断变化中。风险因素变化了,风险系数也会随之变化,因而评估模型也会相应地更新,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构建评估模型的目标
构建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旨在通过归纳和统筹与逮捕必要性相关的各项因素,将各项因素在决定是否应予逮捕这一问题上的内在关系及其权重通过一种数量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并借助数学建模理论,将各项因素按照一定的数量关系组建成一种科学规范化的评估模型,实现对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定性与定量结合。有了评估模型,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办案人员只需将该案件的具体因素代入模型,即可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参考结论。这一结论,并不完全依赖人的主观判断,而是通过每一项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得出结果,客观性更强。
构建模型的目标是通过数量化的评估方法,帮助办案机关更加准确地把握逮捕条件,减少适用逮捕措施,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第一,评估模型可以直观地揭示可能影响逮捕适用的各项因素,以及各项因素对逮捕适用的影响程度,使办案机关更好地把握这些因素,重点考虑主要因素,将与逮捕无关的因素排除在外。
第二,评估模型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可以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使得办案机关对适用逮捕更加规范和严谨,减少适用逮捕的恣意。
第三,评估模型得出的结论更加客观公正,更容易被接受。在具体案件中,办案机关只需将有关因素逐一代入评估模型,就可以得出是否应予逮捕的一般性结论,同时办案人员参考个案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通过这样一种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结合的方式得出的逮捕结论,更加客观公正,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三)构建评估模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构建评估模型的必要性分析
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在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时通常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并且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办案机关通常就会适用逮捕。如果办案人员认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通常也会适用逮捕。实践中,逮捕的适用还呈现一种滥用之势,基于侦查取证需要、折抵刑期等目的,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并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而被逮捕。同时,有些不当因素往往也会影响到逮捕的适用。其中一项因素就是不合理的业务考评对办案人员的影响。在与办理审查批捕的检察官访谈时,几乎所有人都承认业务考评对自己办理案件的影响是最大的。此外,被害人一方或者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案件处理的关注也会影响到是否适用逮捕。例如,如果被害人一方不能原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不满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或者社会公众都很关注案件办理,新闻媒体持续跟踪报道,那么出于社会稳定或安抚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考虑,办案机关通常也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由于某些犯罪在公众舆论中引起的情绪,人们往往认为,只有首先(先行)将犯罪行为人抓起来,才能有助于恢复社会秩序,甚至才能有效地保护犯罪行为人免受受害人或群众的报复(性反应)。”{1}(P.401-402)
构建一种相对模式化、符合实践需求的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是必要的,对于办案人员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和各种因素对是否逮捕的影响程度,尽可能减少适用逮捕措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一种相对模式化的评估模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简单方便,办案人员只需将本案的各项情节按照模型归纳的若干因素分类并代入到评估公式中,就可以得出是否应予逮捕的基准,再结合本案其他因素对这一基准进行校正,即可得出结论。可见,利用评估模型所得出的结论虽然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精准,但通过一种数量化的分析,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提供了数据参考,比办案人员在纯粹自由裁量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显然更有说服力。
2.构建评估模型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在社会学层面,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是人的精神模型的外在表现。评估模型的外在表现只是一个表格、一个公式,表格里包含各种风险评估因素和数值。评估风险时,根据每一个案件的特有情形,去匹配表格里的评估因素和对应的数值,输入公式,最后经过简单地数学运算得出结果,判断风险的大小。这个模型是模仿人的精神模型而创造出来的。举一个例子,一个人在商场里挑选衣服,衣服的款式、颜色、面料、价格等是影响买与不买的因素。对于一件待售的商品来说,这些因素是客观存在的。每一个影响因素在一个人的大脑里都有一个期望值,他会根据衣服所具备的影响因素综合考虑是否与自己的期望值相当,如果相当,就会作出买的决定,如果相差甚远,就会做出不买的决定。这个过程就是人通过精神模型作出判断的过程。当然,为了尽量避免由于个人精神模型模糊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带来的弊端,将精神模型转化为现实模型予以固定是明智的选择{2}(P.90)。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把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各种因素明确化,并通过回归分析把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可以避免一些无关因素对办案人员的影响,还可以促进逮捕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在法理层面,符合法理学对自由裁量与权力限缩的辩证关系。一方面,逮捕的必要性集中体现了逮捕是否为保障诉讼进程、预防再犯罪所必需的目的;另一方面,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定难以穷尽一切情形,逮捕必要性本身就蕴含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符合正当程序和法律目的的主观判断。因此,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既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又需要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由于逮捕涉及人身自由权利,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错误的逮捕。该逮捕的不逮捕,不该逮捕的逮捕了,所造成的后果都相当严重。因此,限缩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减轻办案人员的办案压力,减少工作中不必要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逮捕目的的实现。
第三,在立法和政策层面,符合我国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一项尝试。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是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将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因素明确化,合理整合影响因素,排除其他干扰因素,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切实实现逮捕的目的。评估模型预设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障人权和权力制约、降低司法成本、防止交叉感染等法律功能。同时,评估模型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通过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妨碍诉讼可能性等方面,筛选出不适用逮捕会有较高危险系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现了“慎用”逮捕的政策倾向,对不适用逮捕不会有较高危险系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逮捕,突出了人权保障功能,减少不必要羁押。
第四,在技术层面,人身危险性是可以预测和准确评估的。在逮捕适用中,人身危险性关注的是行为人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的实施犯罪的危险性格。只要是存在实施犯罪的危险性格,不管是初犯还是再犯,都是办案人员观察与评估的重点。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逮捕难以阻止其人身危险性,就需要对其适用逮捕。
社会危害性是已然之害,人身危险性是未然之害。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属于同一层次相对应的法律范畴。从龙勃罗梭时代开始,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与预测就成为了人身危险性理论在犯罪研究领域的一个障碍。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学科的学者经过大量的实证研究,不仅证明了人身危险性是确实存在的,而且可以预测其大小。人身危险性通常是适用强制措施、量刑以及矫正措施的参考依据。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施犯罪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犯罪行为所需要时间的长短:如果需要转化的时间较短,说明人身危险性较大;如果需要转化的时间较长,则说明人身危险性较小。例如,通常认为累犯或者惯犯的人身危险性要普遍大于初犯的人身危险性。二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如果将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严重,说明人身危险性较大;如果将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则说明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时候,要综合评估犯罪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危害性的时间长短和犯罪可能性会造成现实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第五,在实践层面,各地针对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来,有的地区积极探索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评估的做法,通过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大大降低了逮捕数量,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5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引入英国保释程序风险评估机制的理念,创建了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评估,作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决定。在评估中设置高、中、低三种程度的风险,评估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个体情况、家庭环境及保障支持等方面,在量化统计分值后,对高风险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中风险犯罪嫌疑人酌情处理,对低风险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采取非羁押措施。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逮捕必要性的量化评估机制。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参考标准(试行)》,把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5种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情形细化为23个评估标准,并将可能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因素分为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将自身状况、社会背景、犯罪状况等细化为22项共性因素,并确定相应分值;将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3个常见罪名中可能影响逮捕必要性的个性因素细化为109项,也确定相应分值。评估方法对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综合打分,基础分为50分,没有相应情形的不打分,所有得分相加得出最后分数。合计分值在70分以上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小,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合计分值不满70分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大,一般批准逮捕。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开展了对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的探索,通过建立风险评估体系的方法尽量避免人为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该风险评估设置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表现情况以及帮教条件4类评估项,在评估项下又细分为14类风险因素。将每项评估内容设置高、中、低三档风险值来量化评估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风险程度。将每一项得出的风险值相加,总的风险值越高,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越大;风险值越低,表明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越小。风险值小的,办案人员倾向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各地在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评估方法主要是对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因素进行量化,然后相加得出风险值,根据事先设定的高、中、低等不同等级的风险进行配对,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等级,进而得出有无逮捕必要性的结果。这种评估方法非常简单、易懂也容易操作,但在准确性上存在一定缺陷。二是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情形,在诉讼中的表现,以及被害人的一些情形,基本涵盖了影响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
二、理论框架与主要评估因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有无采取取保候审而不足以防止发生的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核心问题。运用刑法理论上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核心问题——社会危险性进行二元分解,可以发现,逮捕条件中所说的“社会危险性”实际上就是通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评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潜在危险。对于这种潜在风险,如果通过采取取保候审就可以得到控制,也就不需要适用逮捕。此即诉讼可控性之要求。因此,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诉讼可控性,构成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三个方面。
(一)人身危险性因素
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中的一项基础理论问题,可以说,凡研究犯罪与刑罚的论著,无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关注着人身危险性问题{3}。在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中,通常认为“人身危险性”就是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4}(P.205);也有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包括初次实施犯罪可能性和再次实施犯罪可能性两个方面{5}(P.136)。如何评估测定人身危险性甚至成为很多学者毕生努力的目标,如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多年研制的“格式犯罪预测表”{6}(P.42)。
在刑法学中,人身危险性是用来评价犯罪人实施犯罪和再次实施犯罪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主要通过考察其系初犯还是再犯、偶犯还是惯犯、激情犯还是预谋犯,其职业、性格、气质、品行,以及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现来得出结论{5}(P.104-113)。相应的,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评估,同样也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因素。有学者指出,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这一情形,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如基本情况、个性特征、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前后表现。如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要小于惯犯、累犯;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如赔礼道歉、主动赔偿等,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其人身危险性要比串供、毁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小;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其人身危险性要小于首犯、主犯。(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故意犯罪不同于过失犯罪;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既遂;从犯、偶犯不同于惯犯和累犯。[7]实际上,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只可以测评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通过对其日常行为举止、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罪过形式、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等众多情节的综合分析判断,还可以大致估计出其逃跑、自杀,或者毁灭证据、报复举报人、被害人等行为的可能性,为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参考。
(二)社会危害性因素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说我国刑法理论中要确定一个关键词,那么,这个关键词非‘社会危害性’莫属。”{7}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解不尽一致,大致可以分为事实说和属性说两种。持“事实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客观事实。例如,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8}(P.20)。持“属性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害性是指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例如,社会危害性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9}(P.79)。目前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比较通用的定义是属性说。此外,对社会危害性的界定还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危害结果与主观危险性的统一{10}(P.51);狭义的社会危害性则仅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而不包括行为的主观危险性{11}。主观危险性(也叫“主观恶性”)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与过失两种类型。本部分在狭义上使用“社会危害性”一词,仅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而将主观危险性作为人身危险性的一项内容。
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是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的轻重是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平衡的。也就是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则刑罚应当越重;反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小,刑罚应当越轻。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要面临的刑罚严重程度,要看其主观恶性与客观造成的危害性大小。不可否认的是,面对即将要得到刑罚越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恐惧感越大,其逃避刑罚处罚的心理就会越严重。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要面临的刑罚越轻,则其逃避刑罚处罚的可能性就越小。因为这种心理是每一个人在理性的情况下趋利避害的表现。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愈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可能性越高——实施逃跑、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性愈高——逮捕必要性愈高的逻辑推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诉讼可控性因素
适用逮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确保国家刑罚权的顺利实现。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评估也是希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分析,为是否适用逮捕措施提供基本指引。从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来讲,通过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社会危险性。在社会危险性得到评估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考察采取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相关的社会危险性,如果通过采取非羁押性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也就不需要适用逮捕;只有在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有必要适用逮捕措施。此即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诉讼可控性因素。
诉讼可控性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也是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时需要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诉讼可控性,主要表现在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是否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不管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者逃避刑事处罚,或者妨害证人、证据,还是对相关人打击报复,这些行为都会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产生阻碍,轻者会延长办案时间,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会影响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增加被害人及家属的痛苦;重者会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将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使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无法得到修复,被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补救,正义不能得到伸张。
诉讼可控性与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因素有重合,而实际上很多时候对诉讼可控性的评估也是通过对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估而实现的。重合的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与违法史,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等,犯罪后表现等情况。通常情况下,评估诉讼可控性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曾有妨碍刑事诉讼的经历。根据稳定、连续性人格所反映的人行为的倾向性和处事风格,在同种情况之下,有妨碍刑事诉讼历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没有妨碍刑事诉讼历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倾向于妨碍刑事诉讼;另外有过类似成功经验的人,更懂得如何利用经验为自己获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将要受到刑罚的轻重程度。根据一般理性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反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将面临的刑罚非常严重,则其更易选择逃避刑罚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临的刑罚较轻,则其选择逃避刑罚处罚可能性就相对较小。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在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和其选择逃避刑罚处罚之后所付出的各种代价之间衡量。如果刑罚的严重性大于其逃避所付出的代价,如逃跑之后的背井离乡、惶惶度日,或者毁灭、伪造、变造证据被发现后承担的更严重的法律制裁,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倾向于选择逃避刑事诉讼。反之,则会选择接受刑事程序和处罚。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的倾向性与刑罚严重性与逃避代价之间差距的大小成反比。也就是说如果刑罚严重性远远大于逃避的代价,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倾向于选择逃避;如果刑罚严重性远远小于逃避的代价,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倾向于选择接受刑罚处罚。
(3)是否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都在案。如果有在逃的同案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如何。如果是共同犯罪并且有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一旦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逮捕羁押,则其与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如果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案件处理起着实质性的作用,一旦出现串供的情况,证据将无法收集固定,刑事诉讼程序将无法进行。反之,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中的所有嫌疑人都已经到案,办案人员已经收集所有的证据并予以固定,他们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就较小。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对自己行为的态度及其表现对于其是否配合刑事诉讼程序起着关键的作用。无论其涉嫌何种犯罪,即使犯罪后果比较严重,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并真诚悔罪,他就倾向于配合刑事诉讼,接受刑罚处罚,而不去选择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报复证人等行为,其妨碍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犯罪、实施妨碍诉讼程序行为的重要因素。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较轻强制措施的条件等。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体现了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对诉讼可控性因素的考量: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根据第72条的规定,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具有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的社会风险性,但是基于诉讼可控性的考量,采取监视居住完全可以控制这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也就不符合逮捕必要性原则的要求,从而无需适用逮捕措施。
三、评估模型的逻辑与数学建构
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由四个方面的逻辑因素组成:一是指标,即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风险因素;二是这些指标的权重,即每一种风险因素在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大小时所占的比重;三是运算方程式,即通过什么样的数学运算过程得出风险结果;四是风险结果,即将具有各自权重的指标通过运算方程式的运算所得出的结果。构建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的步骤包括四步:首先,对样本中采集到的各种评估因素进行数据转化和处理,转化成电脑软件可以识别的数据语言;其次,将这些评估因素运用SPSS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筛选出与结果具有重要相关性的因素及其权重;再次,将评估因素和权重带入Logistic回归方程进行运算,从而得出结果;最后,根据实际需要划定风险等级,使得用运算结果判断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具有参考依据。
(一)建模工具、分析样本与模型生成
统计学上采用数学建模评估风险的分析方法有很多种,其中绝大多数数学模型可以归为三大类型:最优化模型、动态模型和概率模型。用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建构的评估模型属于概率模型。数学建模方法的选取需要根据解决问题的类型,有些问题只需一种方法,有些问题则需要一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能解决。在此借用医学上常用的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制作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原因是逮捕必要性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与医学领域各种疾病的发生非常相似。通常引起一种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有很多种,例如吸烟、酗酒、不良的饮食习惯、压力、情绪、所处的环境等等。Logistic回归分析通常应用于医学领域以预测某种疾病的发病率。运用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不仅可以发现哪些危险因素对疾病有重要影响,还可以通过已建立的模型计算在现有危险因素影响下某种疾病的发病概率。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必要性与疾病的发病率预测有相似之处。同样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的结果也只有两种: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美国司法部风险评估模型就是在借用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的数学推导原理非常复杂,需要专业的数学知识。但是有了SPSS统计分析软件,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数学推导同样可以根据已有数据制作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Logistic的指数方程为: P=1/(1+ e(–1*(A + B1X1+ B2X2+……+ BnXn))。其中A为常数项,即所有变量取值为0时不予羁押风险的大小; X1……Xn为具体的变量; B1……Bn为各个变量的回归系数(正数代表与风险具有正相关关系,即危险因素;负数代表与风险具有负相关关系,即安全因素)。
通过随机抽取的方法收集到2010年1月到6月提请H区检察院审查批捕的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26件,共包括266名犯罪嫌疑人。将每一起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情况、案件情况、办案机关处理情况进行分类整理,作为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评估模型构建的样本。[8]在通过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分析之前,需要将数据进行必要的转换处理。经过前文对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因素的分析和样本案例的分类整理,将案例中各种评估因素分类统计作为模型中的变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逮捕必要性的评估因素用数字“0”表示,没有逮捕必要性的评估因素用数字“1”表示。如非在校生用数字“0”表示,在校生用数字“1”表示;身体健康的用数字“0”表示,有严重疾病或孕妇用数字“1”表示。这样的数据转换属于数据形式的转换,主要是为SPSS统计分析做准备的,“0”、“1”是SPSS统计分析软件能识别的数据形式,只有转换成这样的数据形式才能做统计分析。风险评估因素即变量的存在与否也依次用数字表示,存在的相关因素用数字“1”表示,不存在的相关因素用数字“0”表示。这样的数据表示是为方程运算做准备的,不仅具有形式上的考量还更具有意义上的必要性。如在用Logistic指数方程做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运算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校生的,在方程中用数学意义上的数字“1”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在校生”这个因素时,在方程中的这项变量则用数学意义上的数字“0”表示。将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因素转化成SPSS统计分析软件能识别的数据后,以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因素为自变量,不予逮捕的风险则作为因变量,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多因素的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筛选出的样本案件中对审前不予羁押的风险结果有重要意义的11项因素:在校生、严重疾病或孕妇、有保证人、累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主犯、犯罪未完成形态、逃避刑事处罚、和解、被害人有过错。
这11项风险评估因素对本项研究具有代表性,对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之影响程度高,但并不意味着其他因素没有相关性。而是说在现有案例样本中,除这11项评估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对逮捕必要性的影响没有这11项因素的影响力大,或者样本中缺乏其他评估因素。例如在11项风险评估因素中有“有合适的保证人”这一项,这意味着有合适的保证人和提供充足的保证金对逮捕必要性的影响是类似的。只是因为样本案例中缺乏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的案例。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提供充足的保证金,应该视为同提供合适保证人具有同样的保障效果。再比如,筛选出的评估因素中包括“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怀孕的妇女”这一项。根据法律规定,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惟一扶养人的,都可以参照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怀孕的妇女的权重值。而盲、聋、哑人、老年人等可以参照在校学生的权重值。一个案件,如果通过这些因素办案人员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必要性,仍然需要借助其他的评估因素加以综合考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其他的评估因素的影响力就会非常明显。因此,尽管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最终筛选出与样本案例有重要影响的11项评估因素留在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的方程中,其他没进入方程的因素依然是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不可或缺的补充。根据这11项评估因素建立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将归纳出的11个变量相应的系数值代入Logistic指数方程,得出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为:
P=1/1+ e[–1*(-0.025-0.045* X1-1.249* X2-2.286* X3+22.513* X4-0.109* X5-19.52* X6+1.485* X7-20.273* X8+21.125* X9-2.568* X10-0.758* X11)]
在这个公式中,“P”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逮捕的风险值。“P”值越大,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前不予羁押后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就越大。“e”为自然对数的底,等于2.718[9]。X1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校生”;X2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的妇女”;X3指代“有合适的保证人”;X4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累犯”;X5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X6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过失犯罪”;X7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犯”;X8指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的未完成形态”;X9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避刑事追究情节”;X10指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X11指代“被害人有过错”。
(二)确定风险位阶
区分风险大小的方法借鉴了美国联邦司法部的做法。为了区分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风险水平,美国联邦司法部采用样本量的20百分位点,按照风险大小将审前风险划分为5个风险位阶。其中,第一风险位阶和第二风险位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审前不予羁押,出现妨碍诉讼的或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在大多数案件中建议释放{12}。因此,本文也将风险按照20百分点位分为5个位阶(见下表),第一至第三风险位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低风险,风险值在0.0001~0.5997(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之间,没有逮捕的必要性。第四、五风险位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风险和高风险,风险值在0.5997~0.9999之间,有逮捕的必要性。风险值0.5997是重要的风险节点,小于此值的风险值属于无逮捕必要性,大于此值的属于有逮捕必要性。
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风险位阶表
┌───────────────┬──────────────────────┐
│审前风险的最小值 │0.0001 │
├───────────────┼──────────────────────┤
│审前风险的最大值 │0.9999 │
├───────────────┼─────────┬────────────┤
│风险位阶对应百分位点 │20 │0.1999 │
│ ├─────────┼────────────┤
│ │40 │0.3998 │
│ ├─────────┼────────────┤
│ │60 │0.5997 │
│ ├─────────┼────────────┤
│ │80 │0.7996 │
└───────────────┴─────────┴────────────┘
需要说明的是,这样一种纯粹统计学上的数量公式,还不能完全涵盖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在办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如果经过模型评估得出的结果是在0.5997这个值上下,尤其是对于经过评估后风险值稍大于0.5997这一数值的,应当允许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一允许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最好也应当是限定的,以防止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力的滥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要尽可能倾向于不适用逮捕措施,也就是说,对于评估风险值小于0.5997的,办案人员就无需或者是不能再自由裁量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对于评估风险值大于0.5997的,如果办案人员经过综合考量案件所有因素,特别是评估模型中没有提到的那些因素,可以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必要性的,则办案人员仍然可以决定不适用逮捕。这是由风险节点的重要性和克服数学及定量分析的刻板性决定的。风险节点决定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逮捕及羁押措施。与这个值趋近的结果,尤其是稍稍大于0.5997的结果,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措施的风险大小也是趋近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办案人员的办案经验、案件情况再次予以推敲判断,能不捕的尽量不捕。数学及定量分析具有刻板性,将其应用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时需要加入人的因素,使结果更适应具体环境和情况。
(三)评估模型的初步检验
经过理论推导构建的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是否对司法实践具有参考意义,取决于它的有效性。限于篇幅,以下仅选取三个实际案例,将案件中影响逮捕必要性的主要因素代入评估模型,初步检验评估模型的有效性。[10]
案例1:赵某某赌博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年龄35岁,患有严重疾病,因涉嫌赌博罪,于2012年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有前科记录,不构成累犯,在犯罪地有固定工作和住所。2012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赵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涉嫌巨额赌资。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具有的风险评估因素为:患有严重疾病(X2)、主犯(X7)。既有高风险因素:主犯,又有低风险因素:患有严重疾病。将这些评估因素作为变量输入模型进行计算,得出风险值:
P=1/(1+ e[–1*(-0.025-1.249* X2+1.485* X7)])=1/(1+ e[–1*(-0.025-1.249+1.485)])=1/(1+ e -0.211)=1/(1+0.809792)=0.5525
0.5525﹤0.5997,属于低风险区间,无逮捕的必要性。虽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处于主犯地位,但由于身体状况和涉嫌犯罪的性质,使其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案例2:杨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男,年龄38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无犯罪前科(X5),在犯罪地无固定工作和住所。2011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的朋友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犯罪嫌疑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并起主要作用(X7),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事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X10)。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予逮捕的措施。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重要风险评估因素有三个:初犯、主犯以及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其中初犯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这两个评估因素属于低风险因素;犯罪嫌疑人是主犯,这个评估因素属于高风险因素。案件中既有低风险因素又有高风险因素。将评估因素作为变量输入模型中进行运算,得出下列结果:
P=1/(1+ e[–1*(-0.025-0.109* X5+1.485* X7-2.568* X10)])=1/(1+ e[–1*(-0.025-0.109+1.485-2.568)])=1/(1+ e1.217)=1/(1+3.3766)=0.2285
0.2285﹤0.5997,属于低风险区间,无逮捕的必要性,应当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这与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的决定相符合。
案例3:赵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男,年龄34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无犯罪前科(X5),在犯罪地无固定工作和住所。2011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的朋友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为朋友出头,犯罪嫌疑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并起主要作用(X7),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双方并未达成刑事和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评估因素有两个,一是初犯,这个评估因素属于低风险因素;二是主犯,这个评估因素属于高风险因素。将案件中的风险评估因素作为变量输入模型中进行运算,结果如下:
P=1/(1+ e[–1*(-0.025-0.109* X5+1.485* X7)])=1/(1+ e[–1*(-0.025-0.109+1.485)])=1/(1+ e -1.351)=1/(1+0. 25902)=0.7942
0.7942﹥0.5997,属于高风险区间,具有逮捕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不存在其他需要酌量的特殊情形,那么就需要逮捕了。
比较案例2和案例3可以发现,在其他因素相似的情况下,犯罪后的悔罪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对评估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四、结语
社会危险性因素是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时考虑的核心问题。已有研究开始探索建构一种量化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方法,从而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引,降低审查逮捕中的恣意,提高适用逮捕的准确度。
社会学上的风险评估理论和统计学上的数学建模理论为构建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提供了理论方法,SPSS统计分析软件为构建评估量化模型提供了技术工具。将风险评估理论、数学建模理论等其他学科成果引入对审查逮捕制度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拓宽研究视域,甚至可能推动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评估模型通过将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各种风险因素及其作用力大小进行量化,运用统计学方法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概率,得出有无逮捕必要的参考结论。评估模型不是简单机械的数学运算,也不是“同案处理”,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办案人员的经验和逻辑,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在逻辑关系上,评估模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指标,即影响社会危险性的各项因素;二是权重,即每一风险因素在评价社会危险性大小方面所占的比重;三是方程式,即通过何种的数学运算过程得出风险结果;四是风险结果,即将权重指标代入方程式而得出的结果。参照事先设定的风险值位阶表,得出是否应予逮捕的基本结论。虽然这一结论并非百分百的精准,但通过量化分析而得出的数据,比办案人员完全基于主观判断而作出逮捕决定,显然更加客观、更具说服力。
【注释】
[1] David Steinhart: Juvenile Detention Risk Assessment, 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2006.
[2] Jennifer Fratello: Juvenile Detention Reform in New York City: Measuring Risk through Research, 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2011.
[3] David P. Cole: The Umpires Strike Back: Canadian Judicial Experience with Risk-Assessment Instruments, Canadi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October 2007.
[4]譬如,[英]海泽尔·肯绍尔:《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风险》,李明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杨诚、王平主编:《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加拿大刑事司法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张吉喜、梁小华:“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等等。
[5]譬如,Dean J. Champion: Measuring Offender Risk: A Criminal Justice Sourcebook,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1994. Bernadette McSherry: Managing Fear: The Law and Ethics of Preventive Deten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Routledge,2013.
[6]譬如,张吉喜:“统计学方法在评估‘逮捕必要性’中的运用”,载《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杨秀莉、关振海:“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式之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龚培华、陈柏新:“建立量化评估逮捕必要性司法机制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18期;等等。
[7]徐杰:“‘可能犯新罪’应重点审查人身危险性”,载《检察日报》2012年8月1日第3版。
[8]需要说明的是,分析样本是从处于经济发达地区的B市H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案件中随机选取,数量较小,在代表性方面存有缺陷。此外,从全国范围来看B市H区检察院的逮捕率处于相对较低水平,但仍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分析变量是从样本案例中筛选出来的若干重要指标,并不涵盖实际所有的案件因素。
[9]自然对数的底通常用“e”表示,它是一个无理数,近似值是2.718。自然对数在工程、数学等自然学科中的重要性甚至超过圆周率。
[10]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选取若干案例进行检验的方法是一种非常初步的工作,如果要想完全验证评估模型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必须将这一模型应用到大量的现实案例中进行检验方可。
【参考文献】
{1}[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冯鹏志、徐继明等:《社会系统等级结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游伟、陆建红:“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4}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翟中东:《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7}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8}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1}黎宏:“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12}张吉喜、梁小华:“美国司法部审前风险评估模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7期。
【作者简介】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