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李 麒:刑事诉讼文化的当代变迁

 

【摘要】 刑事诉讼文化的当代变迁与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相伴共生、交互影响,深刻反映并体现了现代化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在与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和司法实践相互适应、有效互动的过程中,刑事诉讼话语体系实现了以阶级为核心到以人权为核心的转变,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社会心理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刑事诉讼文化的未来发展不仅是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观念的进一步认同,还需要对实质正义理念等传统诉讼文化中合理因素进行继受和对刑事和解等当下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与提升,追求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话语体系,实现刑事诉讼文化的转型创新。
【关键词】 刑事诉讼;诉讼文化;诉讼制度;文化自觉
  
  刑事诉讼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活动的群体性认识、评价、行为、观念、思维、心理等的总汇。诉讼文化集中地反映了国民对诉讼制度的基本认知和欲求,是刑事诉讼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诉讼文化变迁与制度变革的同构性及差异性决定了诉讼文化的变迁既在一定意义上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当代刑事诉讼制度转型与文化变迁的实践表明,无论是“制度优先、改造文化以适应制度要求”,还是“文化为本、以文化资源来选择制度”都未免失之偏颇。在探讨制度与文化的关联性的基础上,研究文化变迁的规律、致力于发挥先进诉讼文化对制度变革的导引作用,是中国当下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现实期待。
  一、刑事诉讼文化当代变迁的基本特征
  刑事诉讼文化在一定意义上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而刑事诉讼制度也以一定的方式影响刑事诉讼文化的变迁。通过文化传播、结合、替代、融合、同化、反应运动等涵化方式,新的文化特质被整合到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文化系统之中,引起刑事诉讼文化的变迁。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1996年、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两次大的修改,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文化发生了重要的转型,民主、公正、效率的诉讼价值追求,科学的诉讼思维,正当的诉讼心理成为刑事诉讼文化的基本内容。作为刑事诉讼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方面和中国社会变迁的文化反映,在与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交互影响、与外来文化的冲突融合中,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文化悄然进行着转型与变迁。刑事诉讼文化变迁的基本特征展现出法律与社会、文化与制度之间深刻复杂的互动关系,把握刑事诉讼文化变迁的基本特征有助于我们理解刑事诉讼文化变迁的脉络、动因和历程,从而更深入地探究刑事诉讼文化的发展与变迁规律。
  (一)刑事诉讼文化变迁是刑事诉讼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方面
  在现代文明社会,政治民主进程的加速必然伴随着文化传统的自觉性转化。现代化进程滋生的现代精神与现代意识首先是对传统不良因素的批判质疑和对良性经验元素的汲取,对引领现代社会时代精神与先进文化的宣扬,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尊重,对全球化的普适性价值的认同。当理性及其现代性从西方这一同样是有限的地域走向整个世界时,它也引发了世界各地不同的历史自然条件和文化之间的强烈互动,而通过这一互动,理性和现代性的普遍性越来越成为具体的普遍性。[1]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作为当代中国的思想启蒙,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对于现代刑事诉讼法律真实、程序正义等价值观念被有效地理解、清楚地认识起到了关键作用,为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通过奠定了思想基础。历经市场经济几十年的迅速发展之后,中国的现代化在各个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主化、法治化有机结合并相互促进,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也伴随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立法制定与修改、司法改革与试点逐步深入推进。
  随着产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网络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已经迅速进入风险社会,我们无法再以绝对性、确定性、统一性、可预测性为前提来构想生活空间和秩序。尽管风险社会的出现的确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咄咄逼人的挑战,但毕竟风险管理还是可以视为对复杂性进行缩减或者对例外现象进行的非概率化处置。从这个角度来看,程序公正有充分的理由成为在非常流动的、相对的状态里“以不变应万变”的有序化机轴。[2]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刑事诉讼文化现代与传统二元对立的消解,制度变革更为关注技术性话语,诉讼文化自然随之转向程序公正的追寻。刑事诉讼现代化首先意味着对国际社会和国际公约普遍认同的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价值理念的引入,通过移植制度与中国本土文化的互动融合,为刑事诉讼文化注入新的内涵。
  (二)刑事诉讼文化变迁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文化反映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孕育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推动深层次的社会转型与变迁,其核心是社会结构与社会整合的转变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性整合。社会空间与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使得当代中国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个人对国家的绝对性依附被打破,借助契约,人们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结成各类共同体,产生了相对独立的社会阶层和独立的利益主体。市场经济造就不同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的同时,也形成了对国家公权力的约束,通过社会结构的变迁推动了政治民主化。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对法治的强烈需求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改变了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式。改革开放所引发的经济与政治转型为民主法治的推进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开辟了空间,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国家政治生活,人们的诉讼观念、诉讼意识、诉讼心理也随之产生了变化。可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决定了刑事诉讼文化的变迁,而诉讼文化对社会变迁又做出了积极能动的反映。
  从1978年到2015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的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完全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人口固定化状态,中国已然步入大规模的流动社会时代,人口的频繁流动大大增加了获取破案信息的难度。现代化进程中科学技术不受限制的推进也使得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大大增强,侦查领域出现新的不确定因素的几率也大大增加。与此同时,中国当前的改革已经步入“攻坚期”与“深水期”,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利益交织、矛盾凸显,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堆积如山的现状对刑事司法效率提出空前挑战。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孕育了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激发了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通过诉讼实现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人们的共识,对于中国民众来说,司法公正不仅仅是案件实体裁判的公正,更是获得及时审判、使得诉讼各方当事人获得尊重并最大限度获益的正义。
  (三)刑事诉讼文化变迁是一个与外来文化冲突与融合的过程
  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法律移植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基本路径,法律移植导致移植制度赖以生存的外来诉讼文化与我国本土诉讼文化发生强烈的碰撞与冲突,使得诸多移植而来的制度被虚置化,但也在相互融合中为刑事诉讼文化注入了新的内涵。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大量介绍西方的沉默权、自白任意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辩诉交易等制度,并积极倡导在我国的移植与引入,但对其赖以生存的诉讼文化基础缺乏关注,对当下在其发源地的实际运作状况缺少批判性与反思性认识。21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进程,一方面法律在传播、继承、移植、借鉴、融合的过程中逾越了文明和意识形态的界限,全球法律在诸多领域呈现趋同趋势;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和发展的内在需求决定了本土诉讼文化与外来诉讼文化能够相容,在逐步的借鉴、融合中,诉讼文化领域也在宏观层面产生了共同的取向。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中国的移植与引入,就是中国本土刑事诉讼文化与外来文化冲突与融合的典型例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引入,就是社会各界对程序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观念形成共识的一种回应。然而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如实回答义务,在实际的侦查讯问中被追诉人保持沉默很容易给侦查机关造成其违反如实回答义务、对抗侦查的印象,加之我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似乎给司法人员造成拒不回答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极易导致在适用中出现与立法意图相违背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笔者认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共存,归根结底是由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是建立在刑事诉讼是被追诉人与国家对抗的理论基础之上,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强调对被追诉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致力于让被追诉人放弃对抗、主动配合犯罪侦查、积极服从教育改造的观念发生严重冲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变革的持续深入推进,相信被追诉人与国家追诉机关平等、有效对抗的诉讼理念会逐步深入人心。
  (四)刑事诉讼文化变迁是一个与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交互影响的过程
  现代化肇始于西方,西方思想与文化具有直接借鉴意义,但西方文化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回应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司法问题应当紧紧依靠刑事诉讼实践。中国自晚清以来的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从学习欧陆到效仿苏俄再到借鉴英美的过程,致力于探索刑事诉讼的中国道路。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的照搬与改造,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之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本土资源和历史传统。1979年前的刑事诉讼在相当程度上以阶级斗争为话语核心,政治色彩浓厚,意识形态被过分强调。但该法也使得大部分重要司法行为实现了法律化与程序化,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此而实现了低度的法治化,其确立的“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打击犯罪优先、兼顾人权保障的司法价值观,对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有绝对性的统治力与影响力。[3]可以说,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当代刑事诉讼制度基本架构的同时,也奠定了当代刑事诉讼观念及价值体系的基础。1996年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在原有“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吸收对抗制的某些因素,引入控辩审的程序机制,强化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然而从实施状况来看,因其对社会现实与文化感情关注不够、过于理想化而未能得到司法实践的有效回应。有鉴于此,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核心的制度变革的价值取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理性为其途径,关照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同与接受程度,意识到了诉讼文化变迁的缓慢性,注意到了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与诉讼文化协调互动的关联性。
  二、刑事诉讼文化当代变迁的基本维度
  在描述和揭示出刑事诉讼文化当代变迁的基本特征之后,我们有必要从不同的维度对刑事诉讼文化的当代变迁加以审视,从而更深入地探究刑事诉讼文化的发展与变迁规律。
  诉讼文化既可以是诉讼制度变革的前置性因素,也可以是构成性要素,因此它既能够指引诉讼制度变革,也可以成为促进制度变革的动力因素。当代中国的文化变迁内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社会心理的转变,表征为话语体系的转型。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层面逐步与世界法治国家同步,然而价值观念层面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传统的诉讼文化占据主导位置。作为诉讼文化中最为内在和深刻的要素,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虽历经不适应、抗拒、转化的过程,也在制度变革的诱发下缓慢进行着。伴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代中国刑事诉讼话语体系从以阶级为核心转变为以人权为核心,价值观念也实现了从惩罚打击犯罪为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国家集体本位向个人权利本位、从价值理性到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转变。与此相适应,人们的诉讼思维方式,选择诉讼的动机、对诉讼制度的情感以及对诉讼行为的评价等心理要素也发生了变化。
  (一)刑事诉讼话语体系的转型
  刑事诉讼话语体系是指人们在刑事司法的语境及文化环境中,有意识地运用刑事诉讼法学概念、术语及相关范畴进行言语交流、对话论辩等,经过频繁使用,长期发展、传承而形成的一种固定化、体系化的结果。当代中国以市场化取向为标志的现代化进程不仅意味着人民福祉要得到切实改善、民生问题要得到切实解决,更代表着对理性、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的尊重与认同。在此基础上,当代刑事诉讼话语体系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过分强调阶级斗争、阶级专政、意识形态到现时代的以人权为核心的科学、人道、文明的话语体系的转变。智识阶层、知识分子作为社会的精英,主动倡导新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和时代需求的思想观念,并将其系统化、规范化,逐渐传播给公众,形成社会主流思想。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刑事诉讼话语体系从以阶级为核心到以人权为核心的转型。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公检法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色彩浓厚的话语仍然大量存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人权的话语已充满着整部法律,其对辩护权的设置实现了从确保兼听则明、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到实现程序正义、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保障;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也实现了运用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到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防止错案、保障无辜的转变。2012年刑事诉讼法则呈现出一种开放的姿态,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涵概人权因素的新概念的引入必然衍生出新的诉讼文化,侦查阶段从律师帮助到律师辩护等描述问题的角度、表述话语的方式的差异也标志着新的诉讼文化因素的注入。以话语体系的转型为契机,学界精英以程序法治、程序正义为指导,设计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未来图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当下实践,并从创新性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提炼出新的理论,推动刑事诉讼文化的变迁。
  (二)刑事诉讼价值观念的转变
  刑事诉讼价值观是刑事诉讼文化中最为内在和深刻的要素,它对诉讼思维与诉讼心理的转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刑事诉讼话语体系从以阶级为核心到以人权为核心,必然伴随着价值观念从惩罚打击犯罪为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国家集体本位向个人权利本位、从价值理性到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转变。刑事司法打击与制裁犯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财产权利,无罪推定与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在此进程中必须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与诉讼权利。传统的国家集体本位的诉讼价值观缺乏对公民独立人格、尤其是被追诉人基本尊严的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出市场主体独立的人格特征,传统的家国一体、社会本位的秩序结构是以民众失去了自觉自愿的自由选择为前提的,因而也就丧失了其现实的正当性。传统诉讼文化过分讲求人情、关系、注重情理统一,现代程序法定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则统一适用,司法应保持公正、中立的基本品格,不能过分注重民意,因情而变、因人而异。传统诉讼文化过分注重价值理性和实质正义,忽视诉讼程序的意义,而程序法治要求弘扬形式理性,维护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个人权利本位、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价值观念要求诉讼活动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统一。一是从司法擅断到司法民主,刑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切实维护、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到诉讼进程中,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完善陪审制度,审判公开、判决说理,司法裁判建立在对当事人意见以及证据理性评判的基础之上。二是确保控辩平衡和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合理性,避免刑事审判沦为行政治罪,丧失基本的程序正义,保障控辩双方平等武装、有效对抗,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相结合。三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通过程序的多元化实现诉讼程序繁简分流,通过庭前会议和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提高庭审效率,避免久拖不决、久调不判。
  (三)刑事诉讼思维方式的转变
  刑事诉讼思维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是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现代化的重要维度。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进程不仅深刻改变并重构了中国民众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而且改变了中国民众的思维方式。传统诉讼文化中的人情化思维使得诉讼人情化、艺术化,人们往往更愿意用熟悉的情理、道德话语表达诉求、发泄不满,法律的道德化和人情化思维给现代法治系统带来了巨大的道德压力。然而人情思维与关系思维只适合于以血缘和身份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伴随着社会结构向契约社会的转型,优先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的程序法治思维深入人心。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逐步健全了以限制权力滥用为宗旨的诉讼法律制度,使得“形式正义”方面的法律文本资源已经初步齐备,人们的思维方式也从排斥程序向完善程序转变,如何确保程序性规则的实施、并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成为社会各阶层关注的焦点。
  当代中国刑事司法进程中发生的影响性个案是我们探讨诉讼文化变迁的重要路径之一,从2003年刘涌案中刘涌的从生到死以及2014年念斌案中念斌的从死到生,对我们考察中国司法人员诉讼思维方式的转变,具有标本意义。刘涌案二审中,辩护律师提交了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中对刘涌刑讯逼供的证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刘涌改判死缓,然而在媒体炒作与舆论攻击的重压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未真正落实。而历经十次开庭审判、四次死刑判决的念斌案,同样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侦查违法行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念斌的口供,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念斌有罪,此案终于在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以终审宣判念斌无罪而告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严格贯彻,正是司法裁判者坚持科学思维、保障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四)刑事诉讼社会心理的转变
  刑事诉讼社会心理是指人们选择诉讼的动机和目的、对诉讼制度的情感以及对诉讼行为的评价等心理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贱讼、耻讼心理在当代发生了重要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末,“一元钱官司”及其所代表的小额标的诉讼和“麻烦案例”的出现及其引发的各种争论表明,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所需要的权利意识已经形成,通过诉讼实现权利的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标志着传统诉讼社会心理向现代的转型。人们基于名誉的保全、正义的实现等不可替代的精神价值而起诉,远远超出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物质意义,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出的侮辱诽谤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经济犯罪,都表征着对诉讼行为的评价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当代刑事诉讼社会心理的转变在人们对诉讼制度的情感上显现得尤为突出,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对刑讯逼供从宽纵到制裁的深层次的社会心理的转变。在中国,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只是方法有所不当”的解释被长久地默许与宽纵。与此同时,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对秩序与稳定的偏重决定了放纵犯罪的结果难以承受的社会心理根深蒂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法有效运行的深层次原因也在于司法实务人员和公众认为其对于预防侦查人员违法的实效性短期内是难以显现的,但其放纵犯罪的可能性却是时时刻刻存在的。当前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得广大公众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对刑讯逼供的社会心理也逐步完成了从宽纵到制裁的转变。
  三、刑事诉讼文化当代变迁的未来趋势
  在对刑事诉讼文化变迁的基本特征进行较为宏观的叙述,进而对刑事诉讼文化当代变迁的基本维度进行较为微观的审视之后,我们可以对刑事诉讼文化变迁的未来趋势有着一种较为清晰的把握。研究刑事诉讼文化变迁首先需要理顺文化传统与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理性看待对跨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的传承,对传统刑事诉讼文化的资源进行合理吸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分化的持续深入使得公共意识从改革初期的共识主导到当前的分歧加大,中国当代诉讼法律规范的变迁也完成了从国家主导、学者立法到现实取向、实践立法的转变。从本质上看,这是一场由法律移植革命向中国国情主导的立法过程的演变,致力于均衡不同利益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并实现其妥协,在对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观念进一步认同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当下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升。在未来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仍然持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文化的转型变迁势必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话语体系的追求。
  (一)对普遍适用刑事诉讼观念的进一步认同
  全球化时代共同的市场基础使得经济、文化以及公法领域的法律制度呈趋同化态势,国际公约中普世诉讼原则、理念的广泛传播为诉讼文化的变迁提供了现实的思想基础。在中国社会深度变迁的进程中,市场经济发展对民主、人权的内在需求与信息化时代民主参与的普遍共识使得中国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已经较为强烈,“30年前的中国社会是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民众除了政治敏感性之外,对公共事务没有意识,或者是不具备关心它们的社会条件;30年后的今天,民众不仅摆脱了以往政治化的思维,还能或多或少地、自发或自觉地区分娱乐事件与公共事件”。[4]在此基础上,持续多年的普及现代法治思想的法治教育对于培养具有程序法治意识的公民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引导社会公众转变思想观念上的成效已然显现。
  现代法治主张权利本位,注重权利救济,通过正当程序发展诉权体系,通过立法设定规则来表现权利,倡导社会成员公平正义,将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整体利益的保障置于同等地位。刑事诉讼法也应当注重公权力实施阶段的过程性控制,权利救济阶段的补救性控制,权力行使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性控制,通过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来凝聚社会力量,增强执政者的社会影响力,维护执政的权威性与凝聚力,优化社会治理。在我国社会的深层次转型中,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理念既契合了执政者通过程序化解误判风险的需求,又符合社会各阶层严防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需求,因而得到广泛认同。与此同时,我国当前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刑事诉讼准则的引入,也是对普遍适用刑事诉讼观念的进一步认同。
  (二)对传统刑事诉讼文化资源的合理吸收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在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卓有成效的、与法律相关的观念、制度和机构。中国古代法律变迁的核心主题是礼法权衡,其价值追求是社会有序、天下和谐。礼与法的融合与冲突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发展演变的主旋律,亲亲相隐制度便是儒家的文化、孝的文化渗透到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对维护家庭伦理情感、维系家庭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近亲属不得强制作证的权利,既是对亲亲相隐制度合理因素的继受,又是与现代作证豁免制度的接轨;既是人伦精神的回归,又是现代程序正义理念的彰显。中国古代诉讼观念和制度设计上表现出对实质正义追求的强烈倾向,其基本要求就是有罪必罚,罚当其罪,无辜者不受追究,受害者得到安抚,具有广大厚重的民众基础和人性、理性、实践的合理性。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注重实质理性,而程序法治要求弘扬形式理性,维护程序正义。实质理性强调应然的正义,形式理性则是法定的正义、实然的正义,通过程序法治在彰显形式正义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我们既不可忽视民众对实质理性的巨大热情,又要健全以限制权力滥用为宗旨的程序法律制度,将法定程序的遵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从一定程度上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刑事诉讼一直存在学者主导的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以无罪推定、程序正义、法律真实为标志性话语的立法层面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公众践行的以不枉不纵、实体正义、客观真实为标志性话语的实践层面的中国特色刑事司法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妥协与融合,最终致力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兼容并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之间形成一种结构性配套关系。
  (三)对当下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升
  中国的刑事和解打破了传统的以被告人为核心的诉讼制度安排,提供了一种以被害人—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新型司法模式,而作为这一程序的核心环节,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其实是被害人主导下的协商过程。[5]陈瑞华教授将这种体现了协商、合作价值的刑事诉讼活动提炼为合作性司法理论,即控辩双方为最大限度获取共同的诉讼利益,以合作代替对抗处理部分替代程序。“这个世界除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两种司法正义观外,还有一种基于合作、妥协、效率与和谐的第三种司法正义观———妥协的正义”。[6]从价值观念的角度,陈瑞华教授对中国本土自发的刑事和解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升使得刑事诉讼价值层面出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外的妥协的正义,即不需要获得案件真实的正义,为当代刑事诉讼文化注入了新的内涵。
  刑事和解从司法试点到立法规范的经验启示我们,从长远来看,解决中国的问题还得依赖中国本土民众的智慧与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语境中,世界各国为实现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80%的刑事案件都最终寻求了“妥协的正义”,这种对当下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升促发刑事诉讼文化变迁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如未成年司法领域的附条件不起诉、圆桌审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对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的必要的社会宽容,为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正当性作出了新的诠释与解读。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信息社会的到来,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影响性案例的舆情更加复杂化,强大的、专业的司法机构的缺位使得媒体拥有过多的话语权。网络自由时代精英与民众的互动、理性甄别民意的意义更为凸显,如何运用公众理性及时引导民意,确保司法公正与理性表达的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避免民意“绑架”司法也成为诉讼文化关注的重要内容。
  (四)对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话语体系的追求
  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运作方式实现了从国家统治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的三次历史转型,政府行政管理越来越间接化、价值化,民主化、法治化有机结合并相互促进。市场经济自主参与、平等竞争塑造出具有主体性意识与自主性品格的公众,培育了理性自主的公民意识,推动了刑事诉讼价值观念的更新。然而长期以来我们重法律制度制定,忽视法律制度的实施,对法律自身社会适应性注重不够,制度化建设成效显著,而民主观念、法治文化匮乏,思想启蒙薄弱,个人本位、民主自由、权利观念没有成长为法律制度变革的动力。在与外来文化的互动融合中,在观念、制度、技术、思维、心理等层面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刑事诉讼文化在借鉴国外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呈现兼具民族性与独立性、主体性与时代性取向的趋势。
  全球化时代,后发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同步进行,极易被纳入西方主导的法制体系中而丧失自我特性。经济的迅速崛起使中国在国际社会拥有了政治话语权,自尊、自强、自信的民族心态也在刑事诉讼文化的变迁中体现出来,诉讼文化的主体性因素逐渐受到重视。发源于中国本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通过固有的、内在的秩序性规则,凝结成自治、自律的诉讼文化体系。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变革应当在审视本国社会现实、文化感情的基础上展开,与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改革相互配合。刑事诉讼文化的变迁也应当在强调本土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域外经验以及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互补互利,追求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本土化与国际化并重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话语体系。
  结语
  当代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与文化变迁启示我们,刑事诉讼文化的未来发展趋势必然是走向文化自觉。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在对中华文化乃至全人类文化未来发展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文化自觉的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7]当前刑事诉讼文化的基本走向是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发展,在继承本土传统诉讼文化的优质资源的基础上,对异域先进文化进行合理吸收,在照顾我国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前提下,符合人类思想文化的普遍性规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持续深入的推进中,我们需要整合诉讼文化的传统资源与现代资源、共性资源与特色资源、制度资源与实践资源,追求刑事诉讼文化的转型创新,推动法律制度与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

【注释】
  [1]参见张曙光:《现代性论域及其中国话语》,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2]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0—232页。
  [3]参见左卫民:《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载《法学》2009年第4期,第81—82页。
  [4]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21—28页。
  [5]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9页。
  [6]参见艾佳慧:《刑事诉讼的制度变迁与理论发展》,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第150页。
  [7]费孝通:《关于“文化自觉”的一些自白》,载《文化自觉与社会发展———二十一世纪中华文化世界论坛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页。

【作者简介】李麒,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