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在京顺利举行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于2014年10月31日下午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研讨会”。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副会长姜明安、青锋,秘书长薛刚凌,会员代表何兵、王万华、金国坤、高秦伟等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网等媒体代表,共30余人参加会议。在马怀德主持下,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这一主题展开热烈讨论。

    姜明安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应贯彻“依宪治国”。他认为,依宪治国是治国理念也是治国方略。因为宪法首先是法,而且是居于我国法律体系最高地位的根本大法,它较其他部门法及法律规范与国家治理关系更紧密、地位更突出、作用更重要。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其一,准确掌握依宪治国的规律,牢固树立依宪治国的理念;其二,建立实施依宪治国的有效机制,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三,适应法治中国发展潮流,切实解决宪法的实施问题,真正发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规范效力,而不会因其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而被“虚化”。为此,我们应重视完善宪法解释机制,建立和实施违宪审查机制。 

    青锋指出,《决定》中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对十八大提出目标作了进一步细化,体现为:一是在“全面”的基础上“深化”,在“加强”的前提下“加快”。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是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二是关于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这需要考虑依法履行职能、完善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法定化等等。当前的工作重点,可以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深化行政司法改革三方面着手。

    王万华认为,《决定》中提到的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的目标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实现。因为,法治政府建设既涉及政府决策的程序化、法定化、科学化、民主化,也涉及具体法律实施的程序;既强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内部程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问题,也重视程序的效能机制的发挥。而且,湖南、山东等地的行政程序法相关立法的实践也证明了当前我们推进行政程序立法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薛刚凌主要谈了三点体会:一是,《决定》有180多项改革主张,有的可以直接付诸实施,有的需要进一步探索。但整个《决定》洋溢着法治之春。二是,法治中国建设光靠人大立法不现实,应该发挥行政立法的作用。当然,行政立法重在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而不是借其掌握的资源影响司法。同时,政府应该转变执法理念,政府应依法执法而不是侧重监督老百姓。三是,应重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打造一支能力强、知识面广又懂中国国情、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制队伍来引领中国法治发展潮流。 

    金国坤先从文本解读角度表达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组成部分的提出具有创新。《决定》中将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分开,并强调建立依法治国的保障体系,同时将制约和监督放置一起,这些结构上的调整值得关注。接着,他认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后,他指出,应注重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问题。无疑,《决定》为法治中国建设吹响了号角,依法治国战略迎来了新的机遇,全国应珍视和把握这个难得的机遇,在《决定》精神的指引下将依法治国扎实推进。 

    王勇主要提出五点体会:其一,《决定》全文贯彻着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其中提出的科学立法是实现良法之治的有力保障,同时我们应注意法治本是动态概念,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需要在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指引下科学立法。其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现行宪法中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权,实际是赋予了其违宪审查权,但该制度迄今未被激活。现在《决定》要完善宪法的解释程序、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向宪法宣誓制度等为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奠定基础。其三,在党的文件当中这是第一次提到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党内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在宪法框架下党内法律法规如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接的问题。其四,《决定》的第六部分提到的社会组织对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共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其五,制度的贯彻落实才是最重要的,需要注意的是,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制度的生存土壤问题实际是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问题,而理念、观念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 

    何兵就《决定》第四部分“关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表达自己观点。他认为,政府到底能否依法行政,实际上是看是法院能否依法审政府。如果法院能依法审政府,政府就得依法行政;如果法院不能依法审政府,那么依法行政就不能全面执行。《决定》中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是相当大的突破。他认为,《决定》有利于全国挺直腰杆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高秦伟认为,当前行政立法往往涉及到诸如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矿产、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监管等多个领域,因此科学立法落实在行政立法方面应重点突出且注意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经济立法等的关系。

    另外,行政组织立法方面也要理顺好中央的地方、部门之间以及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有利于整合法治政府建设的力量。

    接下来的研讨中张步洪、张红、喻文光、姚金菊、王建新、高文英及赵颖等从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工作体会发表了学习《决定》的深刻体会。

    会议最后,马怀德赞赏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表达各自的体会和认识,总结本次会议成果并就“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整个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展开论述。他认为,从《决定》中能够看到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整个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所应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第一,各级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转变观念。比如,党领导政法工作,不是通过给政法机关发号施令或下达命令甚至是审案来体现党的领导,而是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来捍卫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尊严,通过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来保证党的意志和主张的实现。这才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关系的应有之义。《决定》中有“四个带头”、“四个模范”、“两个表率”、“四个自觉”、“两个率先”,这些都指向党的领导干部。因为只是让老百姓守法,党政领导干部不守法是不行的。从这个角度讲,依法治国实际上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无疑,这是一种新认识。第二,明确提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党委依法决策可以借鉴湖南等地的经验:党委做决策时要听取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政府法制办要对党委决策提出意见。当然也不排除党委作出重大决策时请法律顾问、法律部门把关。第三,规定党委要听取政法机关的汇报。有人担心此举会使党委凌驾于政法机关至上。实则不然,党委应该关心、支持、保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党委听取汇报实际是给各级执法机关“撑腰”,可以给予必要的人事、经费等支持,从而实现支持政法机关统一协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四,首次提出明确各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党委书记不是说领导政法工作,但是你不仅仅是领导,更多的你要体现你是第一责任人,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跟党委负责人挂钩的,推进法治建设做的好就是政绩,做的不好就是责任,现在法治你就是第一责任人。第五,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际,纳入到政绩考评体系中。将法治GDP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评体系之中,应考虑该指标在整个考评体系中的比例权重问题(最少应占30%左右),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这对推荐法治政府建设非常关键。第六,提出“四个善于”,对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正确理解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四个善于”落实之日,相信的依法治国进程将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