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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常务副会长解读四中全会公报:领导干部将不敢也不能干预司法

新闻来源:佛山日报2014年10月24日

    “依法治国”四个字,以前所未有的重量、高度和深刻意义出现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公报中。公报一经公布就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佛山日报记者昨日连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四中全会公报的部分亮点进行了解读。

  法治成为治国理政重要方式

  公报摘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陈卫东:总的来说,这次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系统地描述了我国的法治体系,构筑了我国今后的法治蓝图,话语有中国特色,重申和发展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改革的内容。

  公报强调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强调宪法的实施;强调要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特别强调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强调司法公正。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不再只是停留在口号上,而是拿出具体的举措来保证依法治国理政方式的贯彻和实施,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干预司法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公报摘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陈卫东: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定分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的重要功能。解决司法体制问题,畅通司法权的运作则是正常发挥司法功能的重要途径,公报可谓准确切中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脉搏。

  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表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触动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否则,司法改革的成果无法保障。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问题。

  在实践中,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因素有两类,即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政化问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为人财物等把持于地方等诸多因素,导致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受到地方党政的影响或者干预,司法机关演变为地方机关。而司法机关内部运用行政化的方式管理、运作而导致司法内部不独立的问题,则导致了司法行政化。这两个问题的存在,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也使司法蒙羞。

  公报提出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干预

  公报摘录: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陈卫东:无论是党的领导干部还是政府的领导干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规范,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干预,能够独立公正地司法。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任何一位领导干部在干预司法时心有余悸,不敢也不能。公报在这些细节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职权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司法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案,也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公报提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人民监督员制度到底如何完善,这还需要进行更具体可操作的设计。希望能够建立规范、合理的程序机制,以此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得到及时接受、处理和反馈,从而充分发挥监督员制度在司法民主方面的积极价值。

  (佛山日报记者 王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