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4-12-12 00:00 提交
来源:北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2014年12月7日下午,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大学法治与大学章程制定”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举办。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主持,来自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法学杂志编辑部、中国高等教育编辑部等单位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开始后,湛中乐教授首先阐明了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办学的重要文本,对大学法治的重大意义,并向听众详细介绍了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介绍了教育部当前对47所公立大学章程的核准情况,并指出,大学章程已经成为了新一轮高校改革的核心词,章程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凝聚共识,和改革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作用。
北京大学秘书长杨开忠委托发展规划部的陈丹老师对北京大学章程制定的过程和特色予以介绍,引发了关于如何通过大学的章程来探索出一条符合世界惯例又体现中国特色和北大风格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思考。清华大学政策研究室主任的吴剑平主任,对清华大学章程制定的情况做出一个简要的介绍,提出下一步应当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管理体制条例等相关制度的建设。
在随后的讨论环节,与会嘉宾们紧紧围绕大学法治与大学章程制定这一主题,就大学章程的定位、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举办者与大学权利义务在大学章程中的规范、大学成员权利义务在大学章程中的规范、大学内部横向治理结构建设、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监督机制的完善、大学内部纵向治理结构建设、校务委员会、理事会等社会参与机制的完善以及大学章程的实施保障机制(含章程解释)等九大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大学章程的制定对大学依法治校、照章办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然,章程贵在实施,这也是与会嘉宾们所普遍关心的问题,明确大学章程的定位,让大学真正依章办学,使其成为大学及其成员主张权利的基本依据,这可能需要未来一些实际的诉讼案例来推动。有学者强调,大学办学自主权需要章程具体化,不能使其只停留在纸面上。章程自身存在实施保障和监督的问题,需要在今后予以规范化。总之,与会嘉宾的发言既有对已核准章程的肯定,也有学术角度的批判和质疑,同时对未来大学法治进行了展望。最后,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与会嘉宾达成基本共识,这对今后围绕大学章程的诸多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