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1-06 00:00 提交
正义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孙灵珍 丁海东 徐盈雁 摄影 程丁 张哲)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专家咨询委员座谈会,听取专家咨询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出席座谈会的15位新增聘专家咨询委员围绕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就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和规范法律监督、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等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孙南申
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检察工作有了长足进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结合曹建明检察长的工作报告,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涉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金融领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等问题凸显,以及社会成员的多样化诉求增加、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的社会现实情况下,公益诉讼制度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制止公益损害。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将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建议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这是因为,这类事故纠纷案件的风险是潜在的、受害主体是不特定的,难以通过公诉或行政程序解决;案件涉及群体利益,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检察院不隶属于政府,具有法定独立地位与公正性,可代表公众利益。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有效保护社会利益。当然,公益诉讼案件不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但通过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可解决行为规范问题,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具有政策导向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方向,是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进入审判程序,以填补国家利益(公诉)与个体利益(民诉)之间的漏洞,改变缺少社会利益救济途径的现状。因此,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机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生效后,应在检察院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行使该职能,并加强相应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公益诉讼专业的需要。
张新宝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因为长期从事民事法律、实体法律的研究,对检察工作了解较少,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我发挥作用的机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通常是比较难的,这就需要民事法律专家发挥一些作用。
对检察工作提几点建议:一是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处理之后,往往会形成一些民事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对此应予以重视。如何使在不正当的程序过程中形成的失衡的民事法律关系得到纠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涉及到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纠正这种失衡的民事后果,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公平正义。
二是有些民事案件涉及到社会公德,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从表面看起来与检察机关的工作似乎没有什么关系。但如果有当事人提起抗诉的,与检察工作就会有关系。很多复杂的背景没有查清楚,由于法院判决的导向,后来又产生了一系列类似的案件,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造成一些不太好的后果,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公德的底线。如果说这类案子事实清楚,检察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帮助,以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平正义。
三是关于执行监督。对法院生效判决不严格执行,往往会损害胜诉方的利益,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希望检察机关采取措施加强民事执行的监督。
李友根
李友根(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检察工作不仅仅涉及刑事领域,而且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南京大学法学院与很多基层检察院都建立了很好的合作关系,无论是对案件的研究,还是在检察官的培训方面都做了一些工作。与检察院的合作,对于法学院的教学和科研确实有很大的推动。如我们设立了专门的犯罪预防控制研究所,与江苏省很多检察院建立了合作关系。另外还设立专门的案例研究中心,专门负责整理研究司法案例,从案例中发现、整理出许多问题。
对检察工作提出一点建议:检察机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发展中进行积极探索的同时,更要注重对以往探索经验的总结。
比如说公益诉讼和支持诉讼问题。对公益诉讼,近年来检察机关进行了很多探索,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也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把全国各地进行公益诉讼探索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全面、整体地梳理研究,对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关于检察机关支持诉讼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立场是支持弱势一方提起诉讼,是道义上、精神上的一种支持,多年来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建议在继续探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珍视多年来探索的经验,加以整理和研究,进而为我国法制的完善提供更多的经验和借鉴。
刘荣军
刘荣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当事人或个别执法人员,借领导的批示或者是借专家的一些意见,影响或者左右案件的办理。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利用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些矛盾,做貌似合理的解释,实际上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三是利用经验法则对抗法律适用的一些规定。这种情况也是经常出现。对民行案件的审判监督,不应仅仅限于审判过程,对影响审判的不在审判过程之内的活动也要监督。对司法解释、内部规定等方面也要加强监督。
提三条建议:一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认为检察机关做得不错,尤其今年是人民检察制度诞生80周年,检察出版社出版了一系列图书。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要更加深入地进行研究:一方面是法律适用的特点研究,另一方面是对于司法行为本身特点的研究。司法行为除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之外,还包括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所指出的社会舆论、国情等一系列因素。二是司法评价体系的建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建立司法评价体系,利用经济学、统计学、概率学等手段对司法行为进行评价。三是在监督的方式方面,检察建议是针对司法行为的结果,建议在民行检察监督方式方面进行细化,阻断或禁止某些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李浩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提出检察机关要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我想提一个具体的建议,就是建议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调查,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理由如下:一是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下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年来,我国环境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二是最近几年,一些地方检察院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尝试,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三是其他国家在这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四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适应了将要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形势。五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不会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者的身份、地位相冲突。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关键不在于谁提起了诉讼,而在于检察机关为了什么而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作为法律监督者提起抗诉,是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也就是说在特定的程序里面,检察机关不可能同时具有这样双重身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是公诉人,又是监督者,但这样一种双重身份,并没有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为难尴尬的地位。所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条件已经非常成熟。另外,对检察机关实行的检调对接机制,建议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对可以提起抗诉的案件,要防止过度调解,模糊了监督者的定位;防止过多介入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防止对权利人权益的损害。
肖永平
肖永平(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听了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感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明年的检察工作抓得很紧,也抓得很准。比如说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对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重视,在促进自身科学发展方面对强化自身监督的强调等等。我认为这些工作部署和要求都抓住了要害。随着近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我想提三点建议。
第一,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时期将全面启动对检察人员的新一轮全员培训,希望在培训中,检察机关能更多地与高校开展合作。
第二,加强高校与检察系统的人才交流力度。目前这项工作在一些地方做得比较好,但也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够规范,没有形成常态化。我想,无论是高校的法律人才到检察机关挂职,还是检察系统比较有实践经验的业务能手到高校去授课,对于双方都非常有益处。
第三,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很多都出在基层,直接影响到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评价。上级检察院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检察工作特别是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姜明安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先感谢被高检院聘任为专家咨询委员。建议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第一,要处理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监督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关系。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同时要注意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监督促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第二,要处理好对“民”的监督与对“官”的监督的关系。比如说,我们打击地沟油、瘦肉精、毒奶粉等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有必要,但同时也要看到,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可能是相关职能部门长期的监管失职、养痈为患,也要予以有力的监督。第三,要处理好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与侵犯基本人权犯罪案件之间的关系。前者如盗窃、诈骗、违法集资等,非常有打击的必要。后者如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等等,直接侵犯老百姓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更要予以重视。第四,要处理好刑事监督与民行监督的关系。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相对薄弱,应该进一步加大民行检察力度。第五,处理好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的关系。这几年,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自身监督工作,做得很好,希望继续坚持。
姚建宗
姚建宗(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些年,检察机关整体素质提升很快,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检察队伍的社会声誉、法律声誉和职业素养都确确实实得到了各界认可。一些律师在出庭时与公诉人较量感到很吃力,压力很大,我想这就是检察队伍素质提升的一个直接表现。
关于检察工作,我想谈几点具体看法。第一,希望通过法律监督,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讯逼供问题发生。这几年,社会各界对刑讯逼供问题高度重视,治理刑讯逼供现象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媒体报道和我个人的了解来看,目前刑讯逼供问题依然相当严重。希望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规范侦查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刑讯逼供。第二,关于民行检察。在加大民行检察力度的同时,希望对民行检察方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我个人感觉民行检察监督的重点应该在程序而非实体,特别是对法官采信证据、案件审结时限等的监督。第三,加大监所检察监督力度,扭转一些监狱管理不规范现象。第四,高度重视中西部地区检察人才培养和队伍稳定问题。
徐崇利
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受聘为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我感到非常高兴,也很忐忑。我就检察工作谈几点自己的想法。一个是关于人权保护问题。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和规范批捕、起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深表赞同。现在人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执法、司法工作造成的压力都很大,检察机关要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在工作中切实转变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级检察院也要改进对下级院的考核工作,增强下级院在办案中的人权保护意识。另一个想法是,我认为检察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近年来,我在与国外法律界、司法界的交往过程中,有一个很明显的感受,就是感到对方了解我们的欲望十分强烈。检察机关这些年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因此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对外展示我们的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成绩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说,是否可以考虑出版英文版的中国检察白皮书等等。
王亚新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不断提升。我注意到这次新增补的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大多来自民商事、法理,甚至是国际法领域的,刑法专业的几乎没有,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检察机关的眼界更加开阔了。我感觉检察工作既是非常专业性的,也是比较宽泛的。比如公诉工作,专业性要求就非常强;而民事行政检察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宽泛。对于后者,检察机关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客观地说,我们的民行检察工作在知识积累和人才储备方面都相对薄弱,这可能会影响到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直接涉及检察机关的有两点:一是把诉讼监督延伸到执行监督;另一个就是公益诉讼。拿后者来说,目前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始了公益诉讼的“试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目前来看,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存在着较为强烈的司法诉求。一旦法律明确把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交给检察机关,应考虑如何出色地完成。这需要我们未雨绸缪,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在执行监督方面,提前做好调研、程序设计和人才储备等工作,也同样显得十分必要。
潘剑锋
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我主要想谈谈民事监督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的范围,这是老问题,这次民诉法修改对此仍然存有争议,这其中,我认为要认真考虑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其相应的监督范围,同时要慎重对待公益诉讼。
二是监督的重点,民事监督重点应该放在程序性的内容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内容上,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尽可能少介入。从民事审判的格局来说,法院是居中进行裁判,检察院过多介入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可能会影响民事审判的格局。
三是涉及到民诉法修改新增内容,检察机关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研究,根据相关问题进行类型上的划分,归纳相关问题的特点并采取相对应的监督方式。
四是关于检察建议的适用问题,检察机关应该把什么情况下适用检察建议、适用检察建议有什么程序、适用检察建议后产生的后果等问题进行具体研究,如果能得出相对成熟的结论,个人建议可以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有益论证。
王保树
王保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从全国来看,检察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每年人大投票得票率都比较高,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希望再接再厉,再创新高。
结合自身专业,我提两点建议。
一是民行检察问题。民行检察这几年工作有了很大提高,但和其他检察工作相比,相对比较薄弱,我认为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民行检察的队伍急需发展壮大,民行检察人员的个人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实践中,民行检察官和法官相比,其专业素养相对偏弱。以抗诉为例,我认为检察官的专业能力至少应该不低于法官,甚至要高于法官,这样才能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是除了民行检察人员,检察机关也应对其他检察人员提倡学习民商法律知识,熟悉民商法律,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都涉及民商法律,比如非法集资案件等,这就需要我们的检察官要熟知相应的民商法律知识。
刘春田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对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有三点感受:一是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司法机关要一以贯之地坚持不懈地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先,这样才能不走弯路。二是反映了检察工作以人为本,尤其是脱稿讲的内容,让人深刻体会到高检院党组正确的执法观。三是体现了真诚感,即对社会公众的尊重、包容和同情,听后很受鼓舞。关于知识产权,讲话有两次提到,我认为检察机关当前需要进一步认清知识产权制度的定位,树立新的财产观,培养相应的检察人才,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工业化发展的必然,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一种新的财产制度。但我们的国家、社会、群众显然没有做好迎接这一新型财产制度的准备,比如认为拿一个杯子是小偷,复印一份材料就没什么大碍。希望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顺利发展。
胡建淼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中,关于不折不扣地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表态,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我对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有三点建议。一是希望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我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一种广义监督,检察机关是监督整个国家法律实施的强有力的机关,当前要重点监督人权保护问题,特别是防止刑讯逼供,不仅检察机关自身要做好这项工作,而且要监督相关部门防止刑讯逼供。二是希望检察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律师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表现。诉讼法的修改,对律师作用发挥的保障还不充分,建议检察院做好律师介入的表率,同时监督相关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三是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监督,建议把监督重点放在违反程序和违纪这两方面。
徐敦楷
徐敦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关于检察人员培训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和高等院校做好沟通互动,把高校资源为我所用。中国的本科院校有三分之二以上都开设了法学专业,一半以上设有法学院系,检察机关若能有效开发高校资源,把检察官送进高校培训,或者把高校教师请进检察院讲课,会为检察人员培训工作降低很多成本,相信也会收到很好的培训效果。建议可以尝试检察官和高校教师相互兼职,检察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到高校兼职能弥补传统教学模式实践不足的缺憾;高校教师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到司法机关挂职有利于提供理论指导。检察官和高校教师相互兼职,特别是对高校而言,形成了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优秀的法学家和优秀的检察官。最后,希望检察机关多对在校法学生敞开大门,建立实习基地,提供实习机会,如此将有效提高法学毕业生的动手能力,这对高校和检察院来说是件双赢的事情。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