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1-08 00:00 提交
2014年11月21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法治中国与司法职能”专家意见征询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副院长高杰以及有关审判庭、室负责人出席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出席会议并就“法治中国与司法职能”这一主题发表了真知灼见,提出了诸多建议。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谭世贵教授出席会议,并对“法院职能的界定与法院体制改革的深化”作了精彩发言。他指出,法院不仅具有司法职能,而且还拥有管理职能。其中,根据宪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法院的司法职能可以界定为:第一,审判职能。这是法院的基本职能。第二,调解职能。这是法院审判职能的派生职能,但它同时又具有独立的地位。第三,执行职能。第四,教育职能。即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与法律,同时《决定》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决定了法院应当承担教育职能。而围绕法院的职能,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法院体制改革:1.实行审判权与调解权的适度分离;2.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3.探索成立人民法院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构;4.探索省以下法院人才物统一管理。他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由省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资深法官组成或者由省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中级法院院长组成的省法院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法院人财物管理的决策与监督,并成立法院管理局负责决策的执行。同时,还应当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已有)和法官惩戒委员会。为有效增强该三个委员会的权威性,使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法官的遴选、考核或惩戒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应当将这三个机构适当升格,其人员组成除法院院长、副院长、若干庭长和资深法官外,还应当吸收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
谭世贵教授的发言得到了与会人员的充分肯定和积极回应。
【新闻来源】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