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研究会七位副会长参加“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并发言

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

2015年12月3日9时,中央司改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瑞安宾馆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介绍改革进展和成效,听取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对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来自中央司改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分管负责人,部分试点地区省委政法委及试点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我会龙宗智、顾永忠、陈卫东、王敏远、宋英辉、左卫民、孙长远七位副会长应邀出席。

研讨会共分为五个单元,各单位就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问题发言,并由专家、律师代表对此进行点评。第一单元介绍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主持。首先姜伟同志就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总体介绍,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分别就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司法体制改革总体进展和成效作介绍。其后播放了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视频片。中央党校政法部常务副主任卓泽渊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五位专家作了精彩点评。

第二单元主题是员额制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同志主持。会上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同志介绍了关于实行员额制组建审判团队的问题,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院长赵正新同志介绍“以案定员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情况。发言结束后,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上海法官及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主任沈国明教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阎建国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吉林省人大代表、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吉林工功承律师事务所迟日大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五位专家围绕发言内容开展了针对性的点评。

第三单元围绕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进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同志主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同志率先发言,介绍探索以高水平裁判为目标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国模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忠国同志介绍该院以结构整合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四位一体”综合改革。发言结束后进入点评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敏远研究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兵律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主任和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第四单元主题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主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院长王晓华、海南省陵水县法院盖曼院长、青海省西宁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马晓军介绍了开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做法和经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李仕春主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大进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嘉毅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教授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进展和成果给予较高的评价,同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单元围绕司法责任制进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主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院长陈葵发言题目为“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审判指导亲历化 让优质审判资源回到审判一线发挥应有作用”。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检察长孙爱军介绍了办案团队建设,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内部监督的做法。随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田禾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律师、十八大代表,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律师四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做了精彩的点评。

我会副会长龙宗智教授点评发言

我会副会长龙宗智教授受邀点评第一单元的发言内容,充分肯定司法改革的举措与成效,结合自身研究与情况发表了三点意见:

第一,改革方向正确。本轮司法改革在坚持正确政策方面的同时,注意遵循司法规律,同时抓住了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症结,如重塑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实现去行政化;人财物省级统管与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与司法案件管辖,实现去地方化;严格司法人员管理,培养高素质的司法官,实现司法建设的专业化、职业化;涉法、涉诉案件的依法终结,体现司法的终极性;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推进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增强司法的人民性。还有正在推动以审判为主体的诉讼制度的改革,都体现司法规律的要求,正是研究司法和司法改革学者多年来一直呼吁建立的改革内容。改革正在推进,在这方面国家的法治进步使我们感到欣慰、感到鼓舞。

第二,改革抓住重点,全面推进成效初现。改革的重点是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前段时间阶段性改革成果,出台了法院、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文件,重塑全民运行机制,健全司法责任制。总的说来,关于司法责任制的两个文件,符合审判权、检查权运行规律,也切合司法实际。此外,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在全面推进,应当说一系列改革已经初见成效,由司法责任制初步改变了大家都负责、实际上责任机制不清晰、追责比较困难的情况,普遍加强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心,对防止冤假错案,保障案件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又能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透明化,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民众对司法的理解与信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改革中矛盾较为突出,仍需攻坚克难。习总书记说,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因此,本轮改革重在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改革,具有深层次的根本性的意义。然而,改革长期形成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利益格局,要进行调整必然遇到一系列的矛盾,也使改革困难较多,步履比较艰难。

第一个矛盾,司法逻辑与社会逻辑可能发生矛盾,或者说既协调又有矛盾。在我们国家执政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这种集中统揽,形成一种整体协调、上下联动的全面体制,在这种集中性、统揽性体制之下,以上定下从为特征的行政逻辑,是不同国家权力运作中共同的行为逻辑,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逻辑。而这种社会逻辑进入司法,形成一定程度的司法行政化,不可避免这是对司法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的约束条件,权力按行政逻辑运行,地位按行政监督确定,资源按行政标准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司法权运行特有的独立的运行机制,特殊的管理体制与资源供给体制,容易发生矛盾。因此,能走多远也不无疑,例如大案要案的办理机制,仍然具有较强的行政特性,很难按照裁判负责的方式运作。又比如,中层机构的一岗双责,就是他的业务责任和政治责任的统一,使中层机构的撤裁,并实行扁平化的司法结构管理步履比较艰难,分歧也比较大。因此,一方面,司法改革应当注意条件约束,另外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改革拉动与司法相关制度改革。

第二个矛盾,改革后司法责任加重,与司法责任资源配置不足的矛盾。一方面,改革以后司法机关、司法官责任加重,立案登记制的实行,诉讼程序的完善、诉讼标准的提高,使法院、检察院工作责任加重,司法责任制包括独立负责及错案追责,使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加重、压力增大。但是,在目前国家治理体制中,司法的地位、司法的资源还比较有限,就司法官而言,其地位、职务保障等也还不够,难以真正实现权责利相统一,这个矛盾是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可能有难负重责之感,使司法官容易感到心里不平衡,甚至产生离开司法岗位的想法。

第三个矛盾,司法资源调整配置中矛盾较为突出。突出表现在,分类管理、职业保障方面存在一些矛盾需要解决,由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矛盾,按实质标准,院领导与行政领导及资深检察官、法官最有资格入额,但是这些人过去许多不办案,现在也不办案,当然现在要求加强办案。目前一线办案主体常常是资历较浅的审判检察人员,但是按行政级别他们有相当一部分进入不了员额,这种情况可能不仅影响到办案,而且会影响到法院、检察机关今后的发展,因为有一部分优秀的年轻人可能因此而离开。

正是因为这些矛盾和问题,应当承认,部分司法人员对改革仍然存在疑虑和顾虑,疑虑是对改革成效与前景,尤其是近期的前景有些人有担心,顾虑,是对自己在改革中得失有顾虑。因此有些人在考虑所谓职业规划等问题,看到矛盾与问题不是要退缩,我们不能畏惧改革、顾虑重重,而是应当坚定信心,进一步形成共识,努力推动改革。但在另外一方面,可以考虑一些技术性的调整,尽力协调各种矛盾,使问题解决的相对合理。

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顾永忠教授点评发言

我会副会长顾永忠教授在大会第一单元部分作了精彩点评,用六个简洁而恰当的观点评价了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现状:

第一,思路清晰。中央对于司法改革坚持五项原则,既注重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又充分考虑到改革中的问题,思路明确,有效指引了全国司法改革的大局。(一)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国情实际相结合;(二)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三)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四)坚持推动司法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相结合;(五)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推进相结合。

第二,方向正确。相较于前几轮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遵循司法规律,准确把握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即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和理论依据,应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和实际国情为现实基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为目标,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第三,力度空前。此次改革力度之大从来没有,以至于我们中的一些人、一些方面甚至还不能承受、甚至还不能理解,但是这不是坏事,改革总是要有阵痛的,没有阵痛就谈不上改革,没有改革就不会进步。

    第四,稳步推进。尽管有这么大的力度,尽管触动了那么多人的切身利益,但是我们是稳步推进,一步一步的试点,现在已经开始全国第三批了,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动,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第五,成效显著。无论是宏观上还是系统上司法改革都取得了切实有效的成就,面对这场改革,压力最大、责任最大的就是法院系统。一方面是因为案件压力大: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人数相差不多,大约在20万或30万左右,但法院一年要审理1500多万案件,而检察院是200多万刑事案件,其中最终进入法院,从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也就是100多万件;

    另一方面源于法院是最终环节,检察院可以起诉到法院,可以退回到公安,自己再消化一部分,法院是没办法消化的,必须要看,看了以后当事人就有问题、就有矛盾。所以个人觉得,在强大的压力下法院能取得如此有效成就着实让人钦佩。

    第六,还需努力。在我们已经推出的这些改革当中还有什么问题,以及下一年还要推行的改革举措,都需要去努力。

    在肯定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后,顾永忠教授还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加强宣传。全国法律职业者,检察机关20多万人、法院30多万人,并非都充分、清晰的理解、了解司法改革。所以在岁末年初之际,召开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总结、宣传一年来取得的司改成就非常重要。特别是要宣传为什么要推进这么多的改革,每一项改革为什么要改、怎么改。更重要的是,每一项改革相互之间内在的联系是什么,要让参与改革的或者改革影响的对象主体要理解,也要让社会去理解,转而在一些消极的心理上转为积极的声音来参与,甚至牺牲个人的局部的短期利益。刚才上海介绍的一位女检察官,因为丈夫是律师,不能再从事公诉岗位而到办公室工作讲的很好。所以要把改革道理讲清楚,从中国长治久安的发展,从司法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突出,从我们每个人现在所处的中国的大环境下,都希望有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出发,相信有些人个人利益得失是能够正确面对的。

    第二,加强引导。现在司法改革当中暴露出或者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现象,我们的社会、我们的舆论、我们的探索还是有片面的问题。比如说员额制和一些检法人员离职到底是什么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又是什么。听了上海的介绍和前段时间到吉林省听吉林省检察系统的司法改革情况介绍,都用数据说明实行员额制以后,在第一线的检察官、法官比以前多了,这不就是我们要改革的目标吗?过去检察官、法官的人数虽多,但并不都在第一线工作,不少人带着法官、检察官的头衔干的并非司法工作,现在把这些人取消一部分,再充实一部分到第一线去,结果直接办案的力量充实了,比过去更多了,这就是很正面的意义,但是我们却宣传不够。再比如说,司法改革不光要看短期的对检察院、法院现职人员有什么影响,还要看未来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要看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通过一年多改革以后有哪些看法、有哪些收益?我们改革的目标是总书记提出来的,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在是不是比以前感受的多一些了?感受的更充分一些了?这是我们看待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所以我们的视野需要再开拓一点。

第三,加强研究。通过一年的改革,已经有了一些经验,已经有了一些值得总结的、值得思考的东西,下一步还要继续推进新的改革,还要拿出大的举措,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比如说,员额制是要完全按照一个单位一个单位来一刀切,还是可以在省级以下所有检察院、法院的范围内平衡,我个人认为这是需要的。因为我们经常说现在案多人少,有没有大数据测算?全国的、地区的、单位间的数据测算?全国有多少检察院、有多少法院,人均多少案件,这是很好算的。更重要的是,我们中国发展极端不平衡,有很大的地区差异。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欠发达地区、偏远地区很悬殊,都按39%也好、33%也好,是不是合适?行业也有差异,法院和检察院现在都是39%或33%,这是不是合适?法院一年要审理1500多万案件,还在增加,今年可能挡不住。检察院一年是100多万刑事案件,两家实行同样的员额制比例是不是合适?能不能把员额制这个比例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来平衡?现在提出一个新的概念,大家也认同了,这就是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我们现在还达不到由中央直接来统管司法,未来要朝这个方向发展。现在从省一级先行是不是可以?应该讲这是发展方向。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能很好地深入研究,对下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相信会有建设性的重大意义。

我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点评发言

我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在大会第二单元就员额制问题进行点评。认为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整个司法改革中的一个核心基础性的工作,因为涉及到每一个法官、检察官的切身利益,直接跟法官的分类管理、法官的执行、薪酬、职业保障,以及司法责任,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密切相关。江阴法院和贵州汇川区法院虽然在员额制问题上方式不尽相同,但是都体现了贯彻中央关于员额制改革的精神,在现有法官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数量、根据办案的需求,以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这样的基本办案单位来构建新型的办案模式。在员额制的问题上应关注四点:

第一,员额比例的确定。员额比例应当基于案件的数量,为了顺利推行员额制改革尤其应当注重提高办案效率。比如遵义市汇川区法院,只有20%左右的案件一审采用普通程序的方式,80%的案件通过简化程序审理,大大提高了一个法官年均审判案件数量。按照现有的条件,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比如说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办案的范围、地域的限制,大量的交给法官,再比如说程序进一步的繁简分流,大案采用简易的程序,办案效率会进一步提高。

    第二,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实行1+N+N结构,任何一个法官办理一个案件,背后一定要有法官助理,要有书记员,这个人数的比例到底是多少,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适应法官所办理案件的需要。

    第三,在入额问题上,应当对有法官资格的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有入额的资格。这个入额至于能不能入进去,就看法官个人的水平和表现。

    第四,关于遴选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方式,一些地方设立委员库、临时组织、随机抽取的办法值得借鉴。

 

我会副会长王敏远教授点评发言

    我会副会长王敏远教授在大会第三单元受邀发言,认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和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力运行的效果。切实谈了四点体会:

    第一点,本轮改革确定了很高的目标,很有问题针对性。知识产权领域首次提到“四个国际一流”,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长春九台区检察院改革有很强的问题意识,改革前院级和中层以上的领导占了40%,比例之高让人吃惊,这个情况不改革可能是不行的。这两个应该充分肯定。

    第二点,审判权跟检察权有共同目标,但是可能有运行机制上各自不同的要求,不能套用一个模式。我们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改革,包括运行方式,包括权力的构成形式以及具体的标准等等,确实有一些是有共性的,但还是有相应的差别的,我们知道检察权在我们国家规定当中也是司法权,但是我们国家检察院所行使的权力相对而言和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差异还是很大的,尤其是检察机关本身行使权力的内部还有划分,差异也很大。批捕、起诉、职务犯罪的侦查,差异是巨大的。因此不能用一种模式,说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模式我们检察机关也用这种模式,可能一种模式很难套用,甚至检察机关内部因为权力构成很复杂也不能用一种模式。举个例子,审委会改革一直是遵循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是它的权力的性质或者运行方式的变化,主要是用来讨论决定案件,还是用来讨论研究本院审判工作当中的问题,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个我们讲的是它的功能职能的转变。另一个方向是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在不断的缩小。我们检委会是不是也要遵循同样的路子?我觉得不一定和审委会走相同的路子。再比如说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我想这个基本要求提的应该说是符合我们审判权运行的基本规律。那么我们检察权的运行,我们看到也提出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那么这个含义到底是什么?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方式、上下级之间关系,是不是也和审判权一致呢?我觉得应该有它特定的含义,我不是说“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这个没有它的价值,它有它的价值,但是含义可能要有一些专门的研究。

    第三点,全国的情况很复杂,不仅地区存在着差别,法院类型差别都很大,不同地区、类别、层级的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设定相应的适当目标或标准。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提四个国际一流,别的法院不如提符合法律标准。当然有国际标准的时候我们能达到国际标准是最好的。

    第四点,应当改革那些与司法规律不太一致的,甚至相违背的考评指标、考评方法。据我所知那种违背规律的考评办法现在还不同程度制约、扭曲了办案活动,这个问题不解决,可能我们司法改革进一步开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我会副会长宋英辉教授点评发言

我会副会长宋英辉教授针对第三单元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问题做了详尽的点评,分三部分阐述了自身观点。

第一部分,回应司改两大争议。

第一个议论认为目前我国司改条件还不太成熟,现行体制方面存在问题,人员素质还没有达到法官、检察官能够独立地处理案件,就是说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个质疑有一定的道理,特别是中国很大,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可能东部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也好,西部地区就相对弱一点。但随着我们培训的加强,随着新的人员的不断补充,通过改革还是可以解决的,不能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就不去推进这些改革,就像小孩学走路摔跟头一样,不能担心他摔跟头就不让他学走路,这个改革势在必行。

第二个质疑是说改革带来很多新的问题。改革当中有新的问题是正常的,随着改革的进行,随着具体改革措施的出台,我想这些问题慢慢的都会解决。反而不改革,原有的问题会更大。为什么改革?就是原来的问题不改革不行了,必须要做这样的一些改革。

第二部分,评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吉林长春九台检察院在司改中的做法。

明确指出二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办案活动回归司法属性,另外就是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提出改革的一些措施。很多措施很到位,包括审判组织的改革,焦点是审判,庭审为中心的诉判一致,就是针对诉求解决问题。再就是废除个案汇报,实行专业咨询制,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员解决,这都很符合司法规律。包括探索审委会开庭,专业法官会,包括裁判文书的改革,实行多样化的,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的文书,文书进一步规范化。这些改革很多方面都是未来要努力的方向,可供其他改革试点地方借鉴。

    但两者也有各自的特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站得很高,“四个国际一流”,他们提出了三个理念。特别是提出法官管理模式上,第三个理念要尊重法官自觉自立自治,现在我们讲一方面要给他办案,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这样的权力。另一方面要特别强调外部的监督制约。但是他们提出这样的目标,这样的理念我觉得还是值得赞赏的。总体上司法人员,未来的方向还是要强调他的自觉、自立、自治,哪个国家对检察官、法官天天使劲地盯着他,这个好像不是常态,但目前在改革当中强化监督强化制约还是必要的,但是作为努力的方向,我觉得这个理念现在提出来还是有它的积极的意义,也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吉林的改革,问题意识很强,他们突出的特点是整合二级机构,其实这次中央司改方案并没有说二级机构怎么整合,但是因为实行去行政化、员额制,这些肯定会涉及到二级机构的问题,他们针对二级机构去行政化的问题进行了尝试,先行先试,这个很有勇气。,从省一级开始都搞改革,他不是说基层搞省里不动,而是各级同时改革。另外,就是领导带头,除了与办案活动直接相关的分管领导进员额,其他领导不进员额,这样很多工作推行起来比较顺畅。还有就是思想工作做在前面,吉林这块好像上下反映都普遍比较好。

第三部分,指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仍需研究的问题。

第一,现行权力构架下司法权如何更好的运作。现在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同西方的比更复杂,西方相对更单纯一点。我们比如说从大的方面讲,就是法院、检察院的权力构架,比如党组、院长、检察长、检委会、审委会,不同的权利主体,那司法权在这些权利主体的构架下应该占什么样的位置,应该怎么样理顺这些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二,具体微观运行上也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比如司法人员同辅助人员、同行政人员的关系,因为我们讲司法权运行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办案人员、具体的辅助人员、具体的行政人员,所以这个关系怎么处理更好?这三者的关系模式哪一样效果更好,既能保证质量又提高效率,当然实践当中有不同的探索,比如由法官和检察官挑选辅助人员,有的由人事部门决定固定的配对,有的是随机分配,等等不同的模式,可以进一步探索,到底哪一个效果更好。

    第三,同其他法律共同体的关系,比如同律师的关系。

    第三,建立合理科学的评价体系。现行的评价体系,比如计件式的考评考核,是不符合司法权运作规律的,同我们目前的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应该说是背离的。怎么建立一个合理的科学的评价体系这个问题应该好好地研究。

我会副会长左卫民教授点评发言

我会副会长左卫民教授在大会第三单元作了精彩点评,就地方在司法改革实践中的举措发表了三点意见:

    第一,地方在推进司法改革实践方面,它的进展、它的效果、它的改革力度超出想象,令人惊喜。第一点印象深刻的是改革动了真格见了真效。我们认为长期存在的痼疾,比如搞了员额制以后我们担心入额的都是很多官员、院、庭长、审委会成员或者其他的部门主管等行政领导会不会都入额,入额后他们会不会办案?那么今天这几个地方,尤其三个法院的试点都告诉我们,只有真正有办案能力的才入额,并且他们都在办案,而且是大量的办案,这就打消了我们很多过去的担忧;第二点印象比较深的,我们原来那些体制性的问题,我们没有想到到底能用什么样的方法具体解决掉。但是今天的这几个改革,我觉得是有大的效果。比如我们院、庭长到底未来该怎么走向,特别是分管院长跟庭长这个层面,包括审委会的专职委员,未来到底功能定位在什么地方,以及一直说的审委会改革,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存在一些争议。我觉得今天通过试点经验的介绍,我觉得事实上基本上昭示了我们一个远景,为什么?因为我们可以看到非常清楚的前景,通过这些院庭长审委会成员亲自办案,导致的结果就是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的急剧下降,也就是说,如果未来都能长期坚持这个方向院庭长办案,而且大量办案,去办那种比较难的案件,有影响的案件,导致的结果就是大量案件不需要到审委会了,大家再争论审委会存废,这样的问题就只能是过时的话题了。所以改革本身会破解我们过去思考很久、争论很久,而且认为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或者很难解决的问题。总括起来,成功的改革本身破解了我们对改革问题的担忧,也昭示了我们解决长期的体制性问题的一种成功的探索之路。

第二,各地在改革中充分体现了差异性。表现在两个地方,一个是检察院跟法院改革会有差异性。因为检察院是相对业务口比较狭窄一点的机关,而法院整体上是业务口比较广泛的机构。这两个机构的改革,我们看出它事实上就会有不同的方向跟选择。长春九台区检察院的改革出乎意料,因为他是破解机构过多,从机构整合角度做这样的改革,这是革自己的命,为什么?我们现在所有的机构都是要增加机构,增加官员,解决待遇,然后和各方面的问题,但是长春九台区检察院把自己的改革合成八大部门,其中业务部门是四大业务部门,加上控诉,如果不算控诉是三大业务部门,这样的改革抓住了我们现在国内不光是检察机关,当然法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个业务部门越设越多,解决大家待遇,一人科、二人科的情况,在这个方面他抓住了自身有特色的地方进行改革。所以我自己感觉到检察院的改革和法院的改革,由于业务、工作性质、工作方式,包括机关本身的差异会选择不同的路径,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上我们要高度的深刻认识,这是一个差异;

第二个差异是地区差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一种模型,它是一种高大上的改革模式,他敢提“四个国际一流”,中国敢提这个的很少。但是江苏江阴和贵州的汇川又是不同的模式,贵州的汇川虽然是西部,但是有个问题的解决上非常成功,就是让我们院庭长怎么办案,院庭长占了50%多的人选办了40%多的案件,这个就是非常高的比例。我注意看了其他地方,也是院庭长办案,但是只办百分之十几、二十几的案件。所以地区差异也必须注意到,从地区差异我们也可以看出我们有什么更好的样板。

    第三,应充分关注改革是否还有进一步发展和探讨的空间。整体上这个改革是很成功的,但是这些改革本身也需要不断的迈向前进,也要总结改革当中成功的地方,进一步发展。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整体上应高度肯定,但一些具体做法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比如,审委会在合议庭审了案件以后,再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跟当事人接触,如何把握分寸?这作为了解案件的方式可以,但不能作为一种正规的开庭方式,以免出现二次开庭。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的改革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我会副会长孙长永教授点评发言

我会副会长孙长永教授应邀在大会第四单元进行点评,既肯定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成效,又提出全面推行此项制度需要关注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面提出来,要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察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从法治的方面来说,这两个决定反映了执政党对司法职能、司法人员和司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也反映了党和国家对通过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充满了期待。

    针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问题,各个试点单位认识到位、措施有力、推进有序、成效凸显。特别是认识到位这一点我举个例子。青海西宁市城西区法院的汇报材料里提到,这个分类不是简单的把司法人员分为这三类,而是要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设计司法工作流程、明确司法人员工作任务和权限、强化考评落实责任,按照现代管理理念,形成符合司法活动规律和特点的现代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系统,从而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我觉得这个认识是到位的,就是从怎么样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来进行分类管理。这个作为一个试点在基层法院来说,认识是相当到位的。

    应该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合理确定司法岗位职责,科学考评司法业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从试点法院、检察院的经验来看,这一制度的推行至少产生了以下效果:

    一是为优化司法资源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一线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就是一线办案的力量专业化程度提高了。

    二是明确不同种类司法人员的职责和职业发展方向,特别是明确了法院检察院的院领导和中层正职的办案职责,为淡化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提供了条件。

    三是一线法官检察官的司法积极性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动,司法能力得到一定提升。刚才三个法院都讲到审判质效怎么样通过改革得到提升,应该说这个成绩是有的。

    四是带动了审判流程司法考评机制的优化,以及法院、检察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我觉得从成效上来说目前能够看到的是这四个方面。

    当然就试点单位来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一个规定动作,因为中央已经定了,下一步试点以及全面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当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分类管理之后不同类型的司法人员之间应当有一定的衔接机制,尤其是在过渡期,以便没有进入员额的司法人员,在达到进入员额条件的时候,能够入院的进入员额,最大限度减少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刚才秦前红老师讲的我非常赞同,就是我们所提供的所有样本里面,都没有提供现在这些改革究竟遇到哪些问题,根据我的调研,现在没有进入员额的有法官、检察官职称的对于当助理,并不完全没有意见。在制度设计和操作上应当保证有能力会办案的助理如果符合了条件,就能够逐步进去,这是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问题。

    二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以司法职能的科学区分为前提。分类管理不能导致本质上不同的司法职能被不合理的整合在一起,妨碍司法公正。比如说,刑检最重要的职能就是批捕和起诉,这是两个本质不同的职能,以前内部有分工制约,两个不同的部分,两个不同的分管检察长,现在如果是一个检察长来领导,这个后果我个人感觉是非常严重的,这在改革中应当引起注意。

三是在大幅度提高进入员额的司法人员待遇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注意提高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司法辅助岗位人员的待遇,以调动司法辅助人员的积极性,支持法官、检察官专心做好司法工作,现在我们统一叫司法辅助人员,刚才说到能不能进一步细分,我比较赞成的一个观点,就是这里也应该实行差别的待遇,就是同样一种类型,但是里面的岗位不一样,技术含量不一样,恐怕不能完全一样。有些人也可以拿到跟检察官、法官相同的待遇,不能说司法辅助人员就一定低一等的,如果要把司法工作作为一项专业工作来看,所有带有专业技术含量的工作,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能只讲审判、出庭那个叫专业工作,庭外还有很多,包括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对于检察官成功办案非常重要,现在公安机关那套行政化管理办法已经对公安的侦查质量产生影响,因为只有主办侦察员,侦查技术人员没有主办侦察员资格的享受不了这个待遇,这个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本次研讨会聚焦司法改革,总结改革成效,展望改革未来,与会专家各抒己见,建言献策,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