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6-13 00:00 提交
【新闻来源】商法学研究会
2017年6月4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重大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东方君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20余位学者和实务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进行了开幕致辞,他表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重大问题研究”重大课题成功立项,是赵旭东教授第二次作为首席专家领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不仅标志着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水平受到了高度的肯定,更体现出以赵旭东教授为代表的学术团队的学术影响力、学术凝聚力以及学术创新力。希望项目在课题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顺利推进,最终能以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划上圆满的句号。
项目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做了主题报告,他介绍了项目的申报过程、基本内容、框架结构以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表示本次项目申报最大程度地调动了一切资源,不仅吸收了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作为合作单位,还争取了国家机关和实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的支持和参与。他介绍了项目五个子课题的主题和研究对象,分别为: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问题研究、特殊主体和重点领域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与立法体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重大制度构建研究:信息公示制度与激励惩戒制度、企业社会责任的执法机制与司法路径研究。指出在子课题的选题上覆盖面较广,体现了重大项目研究的综合性、复合型和重大性。
自由讨论阶段,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冯果教授、时建中教授,课题组成员李东方教授、徐强胜教授、管晓峰教授、施春风处长、张道阳处长、郑佳宁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论并就项目研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项目子课题负责人、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表示,应区分法律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只有法律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才是司法和执法所指向的对象。指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执法机制和司法路径,尤其是当企业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的司法裁判问题,以及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执法的权源等问题都需要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做深入研究。
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与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可能并不一致,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必将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传统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制度需要作出应有的回应。同时,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主体的责任程度和范围也不应当“一刀切”,应取决于企业本身的负外部性的大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东方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建立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研究之上,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需要予以明确。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交给市场予以自主调整,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研究要十分审慎和严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院长徐强胜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企业社会责任内部追责时,由董事会承担还是股东会承担应当从立法上明确。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施春风处长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是重大领域的立法事项之一。在保障企业经营自由的同时,也要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张道阳处长指出,在政府在减政放权和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政府要对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强调社会共治。诸如企业社会责任这种复杂的社会制度体系,需要从民商法的角度进行细致化和基础化的制度构建。
自由讨论阶段后,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栗峥处长在讲话中对本项目寄予厚望,指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作为社科领域的龙头项目和顶尖项目,成功立项是我校科研上的一件大事。不仅可以优化学校学术运行机制,还能够给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宝贵的交流和研究机会。他介绍了学校科研处在政策上给重大项目的鼓励和优惠措施,希望本项目在结项时呈现高质量、标志性、乃至史册性的学术成果。
会议最后,赵旭东教授作了总结性发言并部署了项目研究工作。他就会议的圆满成功向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对本项目的支持和信任。希望不负国家社科规划办及各方的众望,努力将本次重大项目做成精品力作。
(作者:卢宁、徐深澄 摄影:陈樱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