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8-04-18 00:00 提交
4月14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立法研究院承办,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律师辩护”研讨会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举行。来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各地律师代表,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政法机关的有关人员近百人参加了研讨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主持了开幕式。浙江大学副校长罗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郎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新力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
罗卫东副校长对与会代表来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参加本次研讨会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自己曾兼任光华法学院院长、现在还分管计算机学院,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法律领域的运用非常关注。希望本次研讨会能有助于现代科技的运用对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促进,能够在探索现代司法、文明司法特别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卞建林会长表示,近年来科技与司法的交流合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现代科技对司法的影响、对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学术界应当以包容开放的心态融入这一潮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发挥法学的独特优势。
朗胜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在致辞中强调,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的指示。他认为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举行本次研讨会有着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现代科技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朗胜副会长希望,在与会代表的积极参与下,本次研讨会能够为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的发展贡献独特的智慧。
贾宇检察长对于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探讨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实践的需要。浙江省在这一方面具有“地理优势”,不仅省委高度重视互联网等现代科技的运用,而且各有关部门对高科技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方面十分积极。希望刑事诉讼领域各部门、各方面深化合作,互联互通,构建起内部畅通、外部共享的数据共享平台,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朱新力副院长表示,以综合科技为特征的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影响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改革,也必将影响刑事诉讼领域的变革。朱副院长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为例,对“人工智能审判”时代的到来表达了充分的信心,并认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具有前瞻性和必要性。
开幕式后,与会专家围绕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热烈的探讨。
第一单元围绕“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及其评估”展开讨论。由《民主与法制》周刊刘桂明总编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谢佑平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明教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翁跃强处长、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王超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贵方副主任等6位代表做主题发言。
陈卫东教授梳理了目前现代科技在司法活动中运用的几个主要方面:办案智能化的推进、诉讼服务系统的建立、统一办案平台的搭建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改革等。他认为在这些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
谢佑平教授对现代科技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应当从全国层面搭建起运用现代科技的统一模式,改变各地各自为政的局面;其次,应当改革对司法人才的培养方式,改变排斥科技人才的陈腐观念;再次,还要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在司法中的局限性,避免迷信、盲从科技。
李建明教授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对如何面对司法“科技化”的趋势提出专门建议。首先,律师要清楚地认识到刑事辩护难度的增加,同时要调整心态、扬长避短,在科技力所不及之处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优势,并探索相对应的手段。
翁跃强处长就“浙江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探索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科技创新的关系”这一问题作了发言。王超强律师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指出,在涉及高科技犯罪的司法领域,刑法自然科学思维有着广泛的用武之地。
李贵方副主任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现代科技的核心目标仍然是实现公正,因此,在司法中掌握主动权的仍是人类,科技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在应用现代科技的宏观背景下,判例法的作用也许会因此增强,律师要在这个过程中把握主动性。
在自由讨论环节,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连斌结合个人经历,指出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目前刑事诉讼领域要重视运用科技手段打击利用科学技术进行的各类新型犯罪。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封利强对大数据证据和大数据定罪两个概念提出了质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马可认为在司法领域运用科学技术应当与伦理学相结合。
第二单元的议题是“现代科技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的运用及其评估”,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应建廷处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栾少湖副主任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表示,将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与指导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活动具有积极意义。但制定统一证明标准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特点。他认为证明标准是因案而异的,推进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制定统一证据标准。
王敏远教授认为,高科技犯罪数量逐年激增,导致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不可避免。法律文书检索、类案推送、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等,对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有积极促进,同时,也需要研究如何规范高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教授认为,大数据和云计算涉及的统一证据规则是对刑事诉讼和司法体制的挑战和颠覆,会给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带来挑战,会给三机关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带来挑战,还将对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带来挑战。
尚权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指出,现代科学技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广泛,不仅在公检法系统,也对律师辩护提高了效率。新型犯罪涉及新的科学证据,对于证据的提取、运用和合法性都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刘卫东副会长说,现代科技可以帮助我们提升审判效率。电子证据往往会成为关键证据,面对变化,要加强学习,善于运用专家证人的制度。现代科技不会动摇刑事司法的根本,要根据证据的三性加强对新型证据的审查。
湖北省律协刑委员会主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省律协刑委会汪少鹏主任说,现代科技和刑事司法的结合对于律师辩护带来挑战,但从专业性和规范性来说,现代科技不能替代辩护律师的功能。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鲍健处长说,在刑事司法中运用现代科技应当处理好证据的标准化与差异化、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减负与增质、传统与现代等六个方面的关系。
第三单元“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对律师辩护的影响与应对”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铼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侯凤梅副主任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新科技可以分为两类:信息类和非信息类,这两种模式具有很大差异,必须注意区分现代科技在司法运用中的具体范畴。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叶青校长指出,现代科学技术对于司法提速、增效、促进公平的价值已经显露。司法职业共同体,刑事辩护律师要以积极的姿态拥抱新时代。但司法不能也不应走向机器人代替自然人的时代。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光华法学院胡铭教授说,把现代科技引入司法领域,应当注意运用的边界、底线和运用空间,避免大数据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限制。在裁判过程中仍然需要重视人类理性的参与。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胡东迁主任说,现代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刑辩律师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破除抵触的心理,并且不断加强学习科技技术,必要时还可以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黄曙处长说,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成本低、数据量大,而司法成本高,比如电子证据的专业性给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三性的审查造成困难。因此要建立针对网络犯罪的司法模式,从国家层面建立独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保障程序正义。
浙江工商大学吴高庆教授说,刑辩律师要了解电子数据形成的规律与原理,借鉴国外电子证据的鉴真规则,保证证据提取、固定和保存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梁雅丽律师以VR技术在法庭审判中运用的案例,探讨了VR技术的性质和对证据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影响。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邵劭教授说,目前我国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只是起侦查向导的作用,而新型测谎技术也日趋发展,对于司法也会产生积极意义,我们不应简单排除。
侯凤梅副主任总结说,现代技术运用到刑事辩护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状态,刑辩律师仍有发挥空间。主导司法的不应当是人工智能,而应当是有着高级智慧的自然人。辩护律师应该与时俱进,调整思路。由单兵作战调整为团队模式,发挥资深律师的经验、年轻律师对现代科技的领悟力和专家的专业能力。
闭幕式由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徐宗新主任主持,顾永忠教授对研讨会做了总结。他说经过一天的讨论,大家对一些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其一,现代科技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在当今时代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其二,十八大以来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对提升诉讼效率成效巨大;其三,现代科技运用到刑事司法中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作为首要目标,这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本次研讨会致力于探讨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理论界、实务界和律师界搭建起有效的对话平台,也为促进各方共同进步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