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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学术研讨会在广州大学举行

【新闻来源】法制网

【编者按】 12月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主办、广州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举行。研讨会分四个单元展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30多所高校和《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主要社科期刊的专家学者,以法学作品如何承载学术思想、新时代新思想以及学术作品如何保持独立的学术品格进行了深入研讨。本刊今天将部分与会专家学者学术观点摘要刊登,敬请读者关注。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整理 


  屈哨兵 (广州大学党委书记):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学术论坛,对我们领会十九大精神,是一个很好的推动和学习的机会。法学作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载体,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前提和保障,我们共同围绕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这一问题进行研讨,碰撞思想,凝聚智慧,分享经验,必将能更好的发挥法学作品在承载和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学学科的研究和教育向纵横发展,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的形成。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其实是一个令人充满敬畏感的命题,就是法学作品应当承载思想,承载思想是法学作品的使命,与此同时,这涉及到了学术评价的一个命题。其实学术期刊对学术作品的评价,以及各类机构对学术期刊的评价十分重要。当我们讨论到评价的时候,需要讨论评价的标准,说白了,它就是一个指挥棒。如何设定评价标准,反映了评价标准设定者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但事实上同样还是以思想为内容的。对于作品的评价,对于期刊的评价都会对思想的表达产生影响,都会对科研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对思想本身产生影响。我们的讨论应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这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和主题。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经有一位学者说过一句非常形象的话,我们现在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原材料,就像做一桌宴席,我们有海参鱼翅,有山珍海味,这些原材料层出不穷,我们的佐料也非常丰富,但是为什么做不出法学的盛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一定得有一个科学的方法才能够作出学问,奉献有思想的作品。法学作品要想真正地承载思想,一定要把法学家、法学研究的角色重新定位,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要搞清楚法学与政治的关系;法学与法治的关系;知识和理论的关系,核心就是要有法学的独立品格。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近40年来,法学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也存在需要深刻反省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法学作品的现实性、命题性、思想性不足,因此,需要回应时代要求,重塑法学品格。一是独立性品格,即区分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维护法学研究的独立性,按照法律发展的自身规律和现实要求来分析和研究法学问题;二是伦理性品格,即秉持法学研究的职业伦理,避免研究者过强的主观偏好,防止急功近利的倾向;三是规范性品格,即遵守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强化问题意识、批判意识和创新精神,形成接地气、有品质、良性互动的学术生产机制。 





  李树民 (《中国社会科学》社科部主任):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是探索并呈现思想,而真正的法学思想要以学术的形式进行严谨论证。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中国法学研究的重大使命应当是学术与思想的有机统一,并将其作为一种方法论进行贯彻。通过关注新时代社会发展中的真问题以及真正的中国问题,在法学研究实践中打造标识性概念,设置创新性议题,丰富、创新法学思想。将法学思想视为推动法治进步的根本动力。作为价值层面的法学思想,因不同法域各自价值导向的巨大差异,应保持高度的谨慎;而作为人类法律知识谱系中衍生出的法学思想,应纳入人类文明多样性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包容对待。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法学本身是正义之学、规范之学、教义之学。法学学问包含法学识见、才学与德性。法学的品格即法学的性格与秉赋。它有自身的知识体系,有一种内在的力量,不以外界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不受外在政治架构、经济增长与意识形态所左右。又有一种外在的张力,能因应时势,校正自己的坐标,不断丰富与发展法治解释系统与治理社会的模式。真正的法学的学问是有秉性,有德性,有价值观,有立场,有关怀,有智慧处理各种社会纠纷的高尚学问。法学研究是一种不逃避的研究,是干预的研究;是有个性的研究,独立沉静的研究;是开放性的研究;是一种用法律来解决社会纠纷的研究。





  董彦斌 (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副主编):若谈法学性格问题,可概括法学为“五心之学”,即法学为潜心之学;法学为正心之学,正则不随于流俗;法学为诚心之学,诚则不敢亵玩学术;法学为虚心之学,须对西方法学正典保持谦卑;法学为良心之学,研究时虽奉价值中立之模式,然须对民间充满热情。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在民法学的研究中,我自己一直有这样的一个想法,那就是要想让民法学问题的讨论能够有效地进行,首先必须找到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在我的心目中,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主要包含着讨论者对所讨论的究竟是什么类似问题所达成的共识。在我自己以往从事的教学和科研过程中,切身的体验告诉我,如果讨论者对于所讨论的问题到底是什么类型的问题都没有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的话,那么想让学术的讨论有效的展开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冯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学术的本质是“思想的自律”。学术规范实际上是思想的规范,真正的法学作品必须建立在尊重事实和缜密论证的基础之上,必须遵循学术规律,不能天马行空、失心任性、故弄玄虚。同时,学术也应该是一种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自由的思想”,只有自由的思想才具有超越现实和改造现实的力量。法学研究需要关注现实,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但也需要超越现实,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当前,我们需要高度警惕通过学术的形式规范掩盖思想贫瘠的不良倾向,必须避免陷入“为了规范而规范”的误区。 





  丁慧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法学学科特殊性来认识,法学不同于其他社会科学,其作为显学与法学所担负的功能有关,与法学所承载的价值有关,与它所研究的对象有关。法学的品格应当是法的价值的体现,诸如人权、正义、秩序、自由以及追求和实现价值过程中的唯真、唯实。首先,法学应当作为一个信仰之学,也就是把法治作为一种信仰、一种追求。基于此,法学人应有一种职业的殊荣感和认同感,信仰就需要法学人应当摒弃功利主义的认识,坐得住冷板凳。其次,法学应当是崇尚人本精神的一门学问。最后,法学应为理性之学,法学的理性不仅表现为严密的推理、论证等研究方法,规范的制度以及法典化的成就,还应该表现为法律制定过程的价值引导,法律实施过程的理性判断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对独立。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行政法学界素有经世济民之传统,改革开放至今,行政法学是以立法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行政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相伴相随。相当部分的行政法学作品带有显著的立法法学的痕迹。学术界从简单借鉴西方学术发展到更加关注中国法治的本土实践。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关系从融合走向分离,正在进入再融合的阶段。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法学将与多个民法、刑法等学科产生交集。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的共同推进,需要行政法学直面并回答党政机构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命题。





  蒋浩 (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法学作品思想性应该来源于法律实践。作品应该对社会现实产生的矛盾根源进行深入探讨,对出现社会矛盾的解决方案提供理论指导。法学作品的思想性也要来源于研究司法判例,司法判例裁判要旨或司法规则的形成就是思想的提炼、总结与积累。通过对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的研究探讨,以及学者自身针对司法个案的研究成果,来形成学者个人的学术思想。有思想性的法学作品还不能止步于案例与法律条文的适用,法学学术作品的思想性,应该在于探讨来源于法律实践及形成司法判例背后的中国社会问题。 


  姚建宗 (沈阳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总体来看,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繁荣”而“思想贫乏”。而在法学“思想贫乏”的社会,法治是难以真正建立起来的。所以,中国法学必须认真对待法学“思想”。首先,中国法学必须认真对待“当代中国”,当代中国如火如荼的现代化建设与持续的社会转型,既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为之提供支撑思想,又恰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产出丰富思想的深厚土壤,正是“当代中国”这个“时代”和社会实践的“场域”为中国法学的“思想”孕育着真实的“问题”与思想需求。其次,中国法学必须善待“思想”本身,善待思想的“个体性”与“纯粹性”,善待思想的“延续”与“传承”,适当“区隔”对思想的功利主义的“实践”旨趣的索求。再次,中国法学必须高度重视重建和维护“思想”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优良环境,不为思想设定“学科”界限,吸收多元思想养料,克制理性狂妄,平等地进行思想对话与思想批判,舍弃利益小团体而建设开放的学术共同体。 





  万毅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窃以为,法学的品格可归结为三点:独立性、独特性和实践性。所谓独立性,即从法学之功能而论,法学乃国家之公器,研究之目的在于探寻真理。所谓独立性,即从学科属性而言,法学特立独行、笑傲江湖。法学,既非自然科学,也不同于人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其本质上是一门解释学。近年来,随着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所谓社科法学派的兴起,法解释学日渐式微,法学亦产生了“我是谁”的身份危机,好在法教义学派在民法学、刑法学界及时复兴,厘清争议、正本清源;所谓实践性,即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是以问题为导向、为社会输出制度和技术的“实学”。法学,如同医学,若法学无助于司法,犹如医学不能治病。





  熊秋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从关注“法学研究转型”到关注“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反映出法学期刊主编对法学研究发展方向的思考正在逐步走向深入。如果说在过去相当长时期法学研究中存在着“重学术、轻思想”的现象,那么未来无疑应当树立“学术与思想并重”的理念,追求有学术的思想和有思想的学术。尽管法学思想与政治相互缠绕、密不可分,但对于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政治对思想的制约与思想对政治的依附现象,还是应当保持适度的警醒,应当努力让学术思想区别于政治思想及其背后的道德评判,成为一种带有独立性的批判力量。新的法学思想应当在顺应时代发展、回应时代问题中产生,在与前人、与同时代的中外智者辩论与对话中产生。 





  徐忠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个世纪80年代,可谓是思想解放的时代;到了90年代,学人产生了“思想多了,学术少了”的感慨,从而呼吁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同时也提出了学术研究的本土化和自主性议题。经由一个世代的努力,规范化差不多是实现了,可学术研究却越来越套路化、格式化,乃至因失去人文关怀而显得匠气十足。就我研究的法律史领域而言,在“小题大做”的学术导向支配下,学术产品碎片化日趋严重,而思想内涵则不免贫乏。于是,又提出了“出思想、出理论”的倡议。但要“出思想、出理论”,光靠“史料丰富,论证扎实”是远远不够的,没有思想性、理论性的大视野和大问题,又如何可能。这既与学术环境息息相关,亦与学人的思想能力和理论训练密不可分。法律史作品要想出思想、出理论,学人不仅要有历史关怀与人文关怀,还要具备思想能力和理论训练。





  付立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尽管“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但法学研究者不应只是尾随法律,而应保持对法律的批判意识和批判能力。这是法律自身进化完善的需要,不能在“刑法解释学”或者“刑法教义学”的名义下被雪藏。法学研究者既不能单纯研究中国问题,一头扎进中国实践之中无法自拔,局限于个案、细节,也要在关注、借鉴国外经验时,注重与中国的立法和实务的有效对接。以世界的眼光研究中国的问题,这应该是法学研究所秉持的基本方法。渐到中年的这一代学者,要勇于写作、善于写作、乐于写作,述而不作是要不得的。但也要有自己的主线和阵地,不能为了写作而写作,盲目追求高产同样是有害的。





  侯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通过对中国10所知名法学院的研究发现,目前存在“超级法学院”现象。即有几所法学院为知名法学院提供主要师资来源,而改革开放40年以来,“超级法学院”的名单也不断变化,直接形塑了中国学术生产的格局。关于法学院师资,特别是对知名法学院而言,师资偏欧陆与师资偏英美,对于学术生产和职业训练的效果是很不一样的。应当针对学科特点和社会需求,对师资作出调整。但这样并不是视师资国际化为圭臬,否则本国知名法学院培养本土博士的意义何在。实际上,本土博士仍然可以有很强的学术生产能力和学生竞争能力。这需要深化改革现有博士培养机制和师资流动机制。





  尹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我认为,我们应当妥善对待和处理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学术创新与规范的关系。创新必定也只能是规范基础上的创新。脱离了对制度发展学术争鸣实践争论的梳理,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二是理论与制度的关系。法学本质上是法解释学。部门法的研究还是应当立足制度和规范,而不宜为理论建构而理论建构。三是逻辑与经验的关系。霍尔姆斯的名言被不少人奉若圭臬,但在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多借鉴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情况下,对此恐怕要有所反思。四是学术与实践的关系。我们一方面应当真正发掘实践中的经验,归纳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妥适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也要有充分的自信,不能被利益牵着鼻子走。





  何志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的研究不仅要有思想,而且要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其思想。法学作品中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通过确立新的概念来展示思想。例如,人权的概念自从出现以来,就成为法学领域的重要思想渊源。第二,通过一系列清晰的实例来验证思想。在法学研究中,很多实证方面的作品,其思想指向就在于通过良好的事实拣选与排列组合来验证或者反驳某些方面的观念,从而确立某种思想。第三,用新的论断来展示思想。第四,通过不断探索新的方法来展示思想。方法在很多时候并不仅是形式,更意味着在内容方面的新征程。 





  付强 (《法学杂志》副主编):中国学者法学研究的责任与作用首先就表现在国家责任上,因此,研究必须立足中国、立足实践,从而总结探索出现有规则发展完善的方向、并提出有效的发展完善建议,从而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以及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服务;其次,承载思想的法学作品更要注重研究的出发点,我们知道提倡依法治国可以通过治理使国家强大起来。而如果只提“依法强国”,由于出发点只是强大倒未必真能强大起来,因为没有治理何以强大?再次,承载思想的法学作品一定要做真问题或真做问题。比如,把办公桌搬到操场上就不缺钙了这就是假问题。缺不缺钙,不在于搬不搬办公桌,而在于晒不晒太阳。





  陈刚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是通过法律移植实现的,因此,我们应当采用法系意识方法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及其理论。民事诉讼法是诉讼实体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的集合,因此,民事诉讼法学也应当以两种诉讼规范之集合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唯如此,才能克服当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只见诉讼程序但不见诉讼实体之局限。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使命,就是要为正确处理民事诉讼制度日益发展的需求与不均衡、不充分的立法、实务之间的矛盾,提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学理论。





  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般认为,真正能长久的作品一定是富有思想的作品。以我对法学作品的感知和理解,要想让思想落地,前提是发现“真问题”,尤其是真正的中国问题。这样的问题必须具有一定理论含量。发现“真问题”是学术的灵魂。但是,能否通过对问题成因的揭示和概括提出新的理论,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不确定的。从我这些年的研究体会来看,“模式化”的分析确实有助于完成这样的跳跃,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或将孕育出来。“顺承—层控”的诉讼模式界分,或将为世界范围内的诉讼模式学说增添新亮色。





  李曰龙 (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CEO):从法律培训企业和法律教育领域的创业者的角度来看,首先,道不远人。法学研究不能远离法学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要用作品和思想触达并影响他们,给他们提供思想支持。其次,道不远时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思想要跟上时代,要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发出法律学者的声音。第三,道不远社会需求。法律必须让社会,让需要法律的人觉得有用。这样的思想才能有基础,有土壤,有真正的生命。第四,法学思想的发达离不开法律培训企业,法律培训企业有所作为本身就是法学繁荣的表现。众合教育愿意在法学学术和法律实践,法律学者和法律学生,法学家、法学院和社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为中国法学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汪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今天这个会议确确实实不是一个茶话会,而是思想激荡、思想碰撞的高端论坛,符合这个时代的主题。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无论在政治领域还是人文社科的研究领域,“思想”都非常重要。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法律人、一名法学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找到“独立的自我”。 





  王人博 (《政法论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其实法学界这个墙很厚,说到底中国的法学应该是中国学术界的其中一家,是整个学术共同体里的一家。我们不能只关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关注整个中国学术。你写文章起码要让编辑看起来觉得这个论文写得很好,可以触动编辑的心灵。一个作者写的文章连编辑都打动不了,你怎么让读者喜欢你的文章?你怎么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知识主体是什么意思?我们是知识生产者,我们如何去生产知识?对我们生产的知识进行过反思没有?真正的法学研究需要因应时代需求、涵育多元思想、持守批判眼光、葆有开放格局;做好法学研究便需要平抑思想活动中的功利考量和自我欣赏,做思想的传承者、延续者与创新人,在处理好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基础上,不断“思想解放”和“解放思想”。  





  张泽涛 (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经过一天紧张又热烈的讨论,主持人把闭幕式说成开幕式,说明讨论的话题和讨论的热烈程度都让大家意犹未尽,从这一点上说明,今天的研讨会很成功,借此机会表示感谢,感谢《政法论坛》把这个法学如何承载思想的学术研讨会交给广州大学,这是我们一起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最好的践行,感谢众合教育,感谢各位学术大伽抽出宝贵时间来参加会议,为会议增添色彩。“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这一追问的终极旨归便是启迪法学研究者以“作者决定作品”的责任意识为纲,对自己的知识产品进行主体性反思,这同样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科学家最需要、也是最重要的教养和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