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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环境违法将实现行刑无缝衔接——国办要求对地方环保政策执行进行审计

   再过一个月,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即将实施。今天,国办又推出包含一系列硬措施在内的新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对违法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鼓励公益诉讼;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在环保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环监局局长邹守民认为,《通知》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有诸多新举措,这些内容无不释放出我国政府强力治污的坚强决心。

  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为有效遏制当前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态势,《通知》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邹守民说。

  《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通知》推出的措施都是刚性要求。邹守民表示,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5类行为,是《通知》要求依法重拳打击的恶意违法行为。

  此外,《通知》还提出“4个一律”,即: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重大案件联合调查会商督办

  邹守民介绍,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取得显著进展,去年一年因环境污染犯罪而被移送的案例数量超过了以往十年的总和。

  因此,《通知》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特别是环保、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何联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三项制度”(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四项机制”(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清理废除阻碍监管“土政策”

  《通知》在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方面也不乏亮点。《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并要求地方政府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同时,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履责的监督,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此外,还要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研究在环保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

  《通知》要求,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等四种监管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四种情况,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明确列出了地方政府必须抓好的4项有时限要求的具体工作,即: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底前完成两件事,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单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完成整改任务。

  鼓励对违法排污提起公益诉讼

  从国家层面对企业如何监管,《通知》也提出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违法成本。同时,《通知》首次明文规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通知》同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要畅通公众环保表达渠道,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就《通知》提出的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要求,邹守民透露,近期,环保部将出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同时,环保部将逐步拓展举报途径,便利公众参与,降低举报成本。

  “近年来,什邡等地相继发生了群众抵制和抗议建设项目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虽然诸多环境群体性事件背后原因较为复杂,但社会风险评估不足、公众参与和科学引导不到位仍然是重要因素之一。”邹守民表示,《通知》提出的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就是要完善重大工程建设前社会风险评估体系,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因素,积极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提前做好沟通、交流和应对的准备。

  法制日报北京11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