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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三个配套办法——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司法瑕疵表现形式

 

      法制日报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控告、申诉包括涉检事项、诉讼监督事项和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涉检事项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诉讼监督事项包括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等情形。

      《处理办法》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司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

      《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