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两高两部出台意见规定七种情形撤销监护人资格——任何人均有权劝阻举报监护侵害行为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蒋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介绍。意见明确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主体,列举了性侵害、遗弃、虐待等7种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严重情形。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根据意见,这7种情形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意见同时对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作出明确,法院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意见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