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最高法发布第9批7个指导性案例规范相关案件审理——高校不授予学位属行政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9批7个指导性案例,包括4个行政案例、3个国家赔偿案例。行政案例主要涉及教育行政案件的受理、高等学校学术自治、受教育者基本权利、工伤认定标准等;国家赔偿案例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范围等。

  高校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是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高校退学处理产生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该案确认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1996年2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参加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当即停止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8年6月,学校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引发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应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其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田永毕业派遣有关手续的职责。

  今天发布的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旨在明确高校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校在学术自治范围内有依法自行制定学术评价标准的职权。

  工作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

  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进行了准确阐释,明确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

  孙立兴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被告劳动局则认为,孙立兴属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并非工作原因,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局认为孙立兴摔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系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路线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孙立兴尚未离开公司所在院内,不属于“因公外出”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孙立兴为工伤的决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旨在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对促进行政机关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具有积极作用。

  国家赔偿也赔偿精神损害

  此次发布的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是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检作为赔偿复议机关的案件。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赔偿请求人朱红蔚被执行逮捕。后因指控依据不足,被判决无罪。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检察机关决定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24254.09元,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增至142318.75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该案旨在明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内涵及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利于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警示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旨在明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针对人民法院保全、执行行为提起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旨在明确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