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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4种税收违法一案双查

    法制网2月15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透露,该局近日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明确对4种税收违法情形实行“一案双查”,既查处纳税人偷骗税,又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以税谋私的不廉行为,把反腐倡廉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融合。

  2008年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明确提出对税收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查处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2014年,税务总局组织和督办对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61起重大涉税案件开展了“一案双查”。

  驻税务总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增强“一案双查”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税务总局在总结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补充规定明确了实行“一案双查”的四种具体情形,包括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