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北京三中院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立案改革纪实

    2014年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指导下,以“起诉登记”和“审前程序性审查”为重点,对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立案试点改革。一年来,改革成效初显,实现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将立案调解贯穿于起诉和受理的诉讼活动中,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改革

    ——起诉登记、审前程序性审查、先行调解

    无论当事人是来院递交起诉材料,还是通过邮寄或网络传送立案材料,北京三中院的立案法官都会对收到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立案法官在网络系统中录入案件的基本信息,对案件立审前号,向原告发送起诉登记通知书。如果起诉状或起诉材料内容欠缺,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立案法官会向其出具《补充、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原告需要补正的材料以及补正要求。如果起诉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形式要求,则通知当事人立案审查进入到送达程序。

    立案庭一般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告知其提供被告的其他住所地址;原告不能提供的,立案庭承办人将按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被告可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立案庭承办人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承办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经程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

    经有效送达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有调解意愿,立案庭即可进行先行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有一家公司与被告签订合作创作合同,合同标的额1000万余元。后因被告未依约返还投资款和给付投资回报,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立案法官玄明虎经过审查立案材料,认为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案情相对简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证据较为充分,具备调解的条件。承办人及时传唤被告,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向其细心分析案情,并有理有据地说明不依约履行合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不仅主动申请撤回起诉,还一再赞扬北京三中院立案改革措施便民利民。

    行政案件立案改革

    ——起诉一律登记、补正一次性告知、流程全面公开

    自2014年2月以来,北京三中院探索采取行政起诉登记制度,在起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由接待法官即时出具诉讼材料收据,注明时间,并由接待法官署名。

    对当事人而言,行政起诉一律登记是法院对其起诉行为的正式确认和认可,强化当事人对法院中立地位的确信;对法院而言,起诉登记行为宣示法院自接待起诉开始,主动以行政诉讼法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的态度和决心。

    法院对所有需要补正起诉材料的情况,做一次性书面告知。同时对所有需要补正起诉材料的情况,赋予起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设立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目的在于规范法院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这一司法行为,避免因法院反复要求补正而拖延立案,避免起诉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甚至种种怀疑。一次性告知制度采用书面方式,对于待补正事项的表述更为准确、具体,对于补正理由的说明更加明确,可以为起诉人节约时间、精力,更为便民。

    在起诉登记的同时,法院在诉讼材料收据上注明接待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以备起诉人对立案进展进行查询,让起诉人对法院的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向起诉人出具起诉登记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和法院的立案审查流程,实现立案审查过程的公开,避免造成对法院立案审查工作“暗箱操作”的误解。

    目前,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已分别对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多个类型的立案审查条件和审查标准进行了分类整理,对于具体起诉所涉及的多种情况通过裁定对立案条件进行了细化,部分完成了对法定立案条件的梳理、规范工作。

    北京三中院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又坚持起诉的行政起诉一律说明理由、一律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出具书面裁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对不符合起诉形式要件,又拒绝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权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纠纷合理解决的角度,北京三中院在立案阶段为当事人提供磋商的机会。张某起诉称,某区政府内设的“黑车”治理机构没收了其电动车,故起诉区政府。因纠纷较简单,而一旦起诉则涉及政府行政治理等问题,立案庭在征求起诉人的意见后,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沟通。经法制办协调,张某在取回其电动车后,向法院撤回起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立案改革成效初显

    ——保障了当事人诉权、节约了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

    北京三中院通过对起诉进行登记,确保当事人的起诉权自提出之时即受到保护。随时查询案件的立案进展,也使当事人的知情权得到尊重。据统计,截至目前,有59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当事人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主动撤回起诉,有567件行政一审案件当事人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书面裁定不予受理。通过审前送达,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限比改革前至少缩短了20天,有效提升了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自实施严格依法立案,并采取措施在案件受理阶段对当事人诉权提供保障以来,当事人不再把法院作为其发泄不满的对象。立案大厅秩序井然,从未出现当事人因立案问题吵闹、滞留等现象。法院在不予受理裁定书中所说明的理由,逐步得到当事人的认同。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何通胜坦陈,虽然该院在探索立案机制改革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的积累,在法律上、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推动立案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加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让人民群众在案件起诉和受理等诉讼阶段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